索引号: 11370600004260061H/2024-08694 成文日期: 2024-02-08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公示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烟市监处罚〔2024〕5号

日期:2024-02-08 10:28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名称

主要违法

事实

处罚

种类

处罚依据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决定书日期

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

机关


1

烟市监处罚〔2024〕5号

 

芝罘区壹号仓建材经营部销售伪造厂名厂址的瓷砖案

当事人从临沂市罗庄家兴建陶厂定做名义尺寸为300mm×600mm的“伊丽国际”牌瓷砖(标注厂名为“广东佛山都蓬建陶有限公司”,厂址为“佛山市禅城区宝西路42号”)和名义尺寸为300mm×600mm的“益大利”牌瓷砖(标注厂名为“佛山市益大利陶瓷有限公司”,厂址为:“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华夏陶瓷城陶瓷路旗成企业”的瓷砖),当事人提供包装标识,由生产厂家按照当事人提供包装标识加工制作瓷砖进行销售。

当事人从山东亚行陶瓷有限公司定做名义尺寸为600mm×1200mm“伊丽国际”牌瓷砖(标注厂名为“广东佛山都蓬建陶有限公司”,厂址为“佛山市禅城区宝西路42号”),由当事人提供包装标识,生产厂家按照当事人提供包装标识加工制作瓷砖进行销售。

当事人从山东华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定做名义尺寸为800mm×800mm的“伊丽国际”牌瓷砖(标注厂名为“佛山圣地辉陶瓷有限公司”,厂址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汾江路235号”),由当事人提供包装标识,生产厂家按照当事人提供包装标识加工制作瓷砖进行销售。

经发函广东省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当事人销售的瓷砖上标注的“佛山市益大利陶瓷有限公司”无相关登记信息、标注的“佛山都蓬陶瓷有限公司”经执法人员实地检查该公司不存在。“佛山圣帝辉陶瓷有限公司”现地址无该企业,执法人员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销售的瓷砖上标注的厂名“广东佛山都蓬建陶有限公司”、“佛山圣地辉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益大利陶瓷有限公司”不存在。

 

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

芝罘区壹号仓建材经营部

92370602MA3UE7MG62

阎*

2024.2.7

1.没收伪造厂名、厂址的瓷砖14589片;

2.没收违法所得23834.78元;

3.罚款158873.68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本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将罚没款通过以下缴费方式缴到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1.微信、支付宝扫码登入征缴平台缴费方式;2.山东政务服务网、山东省财政厅网站登入征缴平台缴费方式;3.银行柜台办理缴费方式(烟台市非税收缴纳指定银行各网点);4.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缴费方式。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45

 

当事人:芝罘区壹号仓建材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602MA3UE7MG62

营业场所:烟台市芝罘区珠玑路**号

经营者:阎*

2023年10月17日,本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涉嫌经营伪造厂名厂址的瓷砖。

2023年10月18日,根据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仓库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名义尺寸为300mm×600mm的“伊丽国际”牌瓷砖,库存数量为5354片,外包装标注的厂名为“广东佛山都蓬建陶有限公司”,厂址为“佛山市禅城区宝西路42号”;名义尺寸为300mm×600mm的“益大利”牌瓷砖,库存数量为6809片,外包装标注的厂名“佛山市益大利陶瓷有限公司”,厂址为“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华夏陶瓷城陶瓷路旗成企业”。因以上瓷砖标注的厂名厂址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依法采取了查封措施。

20231018,本局决定立案调查。

2023年10月20日,本局再次对当事人的仓库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中名义尺寸为600mm×1200mm的“伊丽国际”牌瓷砖,库存数量为2444片,外包装标注的厂名为“广东佛山都蓬建陶有限公司”,厂址为“佛山市禅城区宝西路42号”;名义尺寸为800mm×800mm的“伊丽国际”牌瓷砖,库存数量为4542片,外包装标注的厂名为“佛山圣地辉陶瓷有限公司”,厂址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汾江路235号”。因以上瓷砖标注的厂名厂址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依法采取了查封措施。

2023年11月15日,本局依法延长行政强制措施30日。2023年11月22日,本局进行了抽样检验,并送达了《检验期间告知书》。经烟台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产品质量合格。

经查,当事人从临沂市罗庄家兴建陶厂定做名义尺寸为300mm×600mm的“伊丽国际”牌瓷砖(标注厂名为“广东佛山都蓬建陶有限公司”,厂址为“佛山市禅城区宝西路42号”)和名义尺寸为300mm×600mm的“益大利”牌瓷砖(标注厂名为“佛山市益大利陶瓷有限公司”,厂址为:“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华夏陶瓷城陶瓷路旗成企业”的瓷砖),当事人提供包装标识,由生产厂家按照当事人提供包装标识加工制作瓷砖进行销售。

当事人从山东亚行陶瓷有限公司定做名义尺寸为600mm×1200mm“伊丽国际”牌瓷砖(标注厂名为“广东佛山都蓬建陶有限公司”,厂址为“佛山市禅城区宝西路42号”),由当事人提供包装标识,生产厂家按照当事人提供包装标识加工制作瓷砖进行销售

当事人从山东华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定做名义尺寸为800mm×800mm的“伊丽国际”牌瓷砖(标注厂名为“佛山圣地辉陶瓷有限公司”,厂址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汾江路235号”),由当事人提供包装标识,生产厂家按照当事人提供包装标识加工制作瓷砖进行销售。

经发函广东省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当事人销售的瓷砖上标注的“佛山市益大利陶瓷有限公司”无相关登记信息、标注的“佛山都蓬陶瓷有限公司”经执法人员实地检查该公司不存在。“佛山圣帝辉陶瓷有限公司”现地址无该企业,执法人员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销售的瓷砖上标注的厂名“广东佛山都蓬建陶有限公司”、“佛山圣地辉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益大利陶瓷有限公司”不存在

当事人经营的名义尺寸为300mm×600mm“伊丽国际”牌瓷砖,进价3.39元/片,销售单价为4.7元/片,销售收入为3638片×4.7元/片=17098.6元,货值金额为8992片×4.7元/片=42262.4元,违法所得为(4.7元-3.39元)×3638片=4765.78元。名义尺寸为600mm×1200mm“伊丽国际”牌瓷砖,进价23.5元/片,销售单价为29.5元/片,销售收入为2036片×29.5元/片=60062元,货值金额为4480片×29.5元/片=132160元,违法所得为(29.5元-23.5元)×2036片=12216元。名义尺寸为800mm×800mm“伊丽国际”牌瓷砖,进价15.5元/片,销售单价为21.5元/片,销售收入为1956片×21.5元/片=42054元,货值金额为6480片×21.5元/片=139320元,违法所得为(21.5元-15.5元)×1956片=11736元。名义尺寸为300mm×600mm“益大利”牌瓷砖,进价3.12元/片,销售单价为5.2元/片,销售收入为3295片×5.2元/片17134元,货值金额为10104片×5.2元/片=52540元,违法所得为(5.2元-3.12元)×3295片=6853元。合计货值金额为366282.4元,违法所得为35570.7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3份现场照片11张,证明当事人仓库瓷砖发货处库存及瓷砖包装标识情况

3.对阎*询问笔录3份,当事人提供的进货证明,进货单据、销售单据复印件,说明当事人经营瓷砖的进销、委托加工、发货及外包装情况与当事人销售的产品标注的厂名厂址不符,证明当事人伪造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

4.《协助调查函》(烟市监协查2023ZL001号)及《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烟市监协查2023ZL001号)的复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瓷砖上标注的“佛山市益大利陶瓷有限公司”无相关登记信息、“佛山都蓬陶瓷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实地检查该公司不存在,证明当事人伪造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

 5.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标注的厂名“广东佛山都蓬建陶有限公司”、“佛山圣地辉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益大利陶瓷有限公司”不存在,证明当事人伪造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4年1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烟市监罚告〔2023〕13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请求。2024年2月1日进行了听证。当事人提出1.当事人认为伪造厂名厂址应具有主观故意,佛山市圣帝辉陶瓷有限公司也为当事人出具证明,包装的错误非当事人故意而为,所以认为,在无法证明当事人生产产品包装使用佛山圣地辉陶瓷有限公司厂名系故意伪造的情况下,不应该对此行为予以处罚,所以应在违法金额总货值中将型号为名义为800mm×800mm的“伊丽国际”牌瓷砖货值139320元予以扣减。2.涉案货值额的认定应当以生产的成本价值,不应以产品的销售价格来认定。3.“当事人认为其符合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不予处罚的情形,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本局认为:1.鉴于佛山圣帝辉陶瓷有限公司为当事人出具了证明,本局对其听证理由予以采纳。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号)第十一条关于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违法收入的计算问题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货值金额是指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数量(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产品)与其单件产品标价的乘积。对生产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明示的单价计算;对销售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者货签上标明的单价计算。生产者、销售者没有标价的,按照该产品被查处时该地区市场零售价的平均单价计算。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对当事人提出的货值金额应按生产成本价计算的理由不予采纳。3.当事人以山东当地企业生产的瓷砖标称市场上消费者普遍认可的高价位的广东佛山瓷砖,主观存在造假欺骗消费者的故意,且数量和货值金额较大,不符合不予处罚条件,对其听证理由不予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自行制作包装标识委托山东华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名为“佛山圣地辉陶瓷有限公司”厂址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汾江路235号”的瓷砖,经查有佛山圣帝辉陶瓷有限公司授权,但错标为“佛山圣地辉陶瓷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责令改正。

当事人自行制作包装标识委托临沂市罗庄家兴建陶厂、山东亚行陶瓷有限公司生产瓷砖,包装标识分别标注的厂名为“广东佛山都蓬建陶有限公司”、厂址为“佛山市禅城区宝西路42号”,厂名为“佛山市益大利陶瓷有限公司”、厂址为“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华夏陶瓷城陶瓷路旗成企业”。经查上述厂名厂址均不存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进行罚款。

当事人伪造厂名厂址的产品货值金额为226962.4元,依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部分第五条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严重】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或者产品已销售,但不能追回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七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按照货值金额百分之七十进行裁量。

综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伪造厂名厂址及产品标识不真实的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伪造厂名、厂址的瓷砖14589片;

2.没收违法所得23834.78元;

3.罚款158873.68元。

罚没款合计为182708.46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将罚没款通过以下缴费方式缴到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1.微信、支付宝扫码登入征缴平台缴费方式;2.山东政务服务网、山东省财政厅网站登入征缴平台缴费方式;3.银行柜台办理缴费方式(烟台市非税收缴纳指定银行各网点);4.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缴费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因本文书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特此告知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可以通过电子邮箱提交。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如下:(https://sfj.yantai.gov.cn/col/col108065/index.html)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