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第一中学学生管理制度

日期: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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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海阳市第一中学学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学校遵循教育和管理、疏导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从严治校,强化学生的法治观念和规矩意识,进一步提高学生严格遵守纪律的自我约束意识,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违纪处分不是目的,而是作为教育管理的手段,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生处应该不定期进行座谈活动,掌握学生思想行为变化,级部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热情帮助,不应该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纠正错误,争取及时降低或撤销处分。

第三条 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 处分

第四条 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七种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6)劝其退学(7)开除学籍。

(一)学生要遵纪守法,不得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1、被公安机关拘留一次者,当即劝其退学;被公安机关逮捕者,开除学籍

2、因受嫌疑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经审查,问题不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有不法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次以上或情节比较严重者予以劝退,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

3、随身带有或收藏管制刀具、棍棒等凶器,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4、有倒卖物品、敲诈、诈骗、抢劫、偷盗、强买强卖、强行借款等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严重者予以劝退直至开除学籍。

5、本校学生不得参与社会上涉嫌违法犯罪人员组织的活动,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屡教不改且伴有严重错误者予以劝退直至开除学籍。

6、有不当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学校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为首者予以劝退甚至开除学籍处分,其他人员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予以劝退甚至开除学籍。

1、对学校的合理决定拖着不办或拒不执行。

2、对学校布置的合适任务拒不接受。

3、不服从管理,以狡辩、起哄等形式干扰、阻挠相关人员执行公务。

4、有其他不服从违反校规校纪规定管理的行为。

(三)学生必须遵守文明礼仪规范,尊敬师长,严禁顶撞辱骂教职工(包括学校临时工作人员、管理人员、门卫等)。

教职工对学生的批评教育若有不当或错误,学生应该避免顶撞和争执,防止矛盾和冲突升级,扩大事态,宜经过正当渠道和合适的方式向学校反映处理处置。

1、教职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时,学生态度冷漠,甚至蔑视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2、顶撞教职工者(如抵赖、狡辩、强词夺理、质问、计较教师的态度等),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侮辱教师人格或损伤教师尊严者(如围攻、谩骂、诽谤、诬陷、丑化等),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严重者予以劝退,造成恶劣影响的开除学籍。

(四)同学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严禁暴力(含语言暴力)行为。

1、先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打架造成严重影响或致他人受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伤者负担受伤者的全部医疗费或其他经济损失。

3、勾结校外人员进校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者予以劝退,造成严重后果者,开除学籍。

4、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一律从重处罚,将在上述处罚标准上给予升级。

5、在打架过程中,第三者充当帮凶或在调查过程中提供伪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为打架者提供器械,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予以劝退直至开除学籍。

7、聚众威胁、恐吓他人或变相威胁恐吓他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学生应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按照《学生行为规范手册》要求规范日常行为。

1、衣着、发饰、装扮不符合规定,经劝告不予改正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抽烟、喝酒、在校内随地大小便、翻墙、栏杆出入校园,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在校内打扑克、打麻将或有其他校园禁止的娱乐行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在课堂上、午、晚睡期间玩弄手机、MP3、平板电脑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凡在上课、自习、集会、午、晚睡等时间大声喧哗、起哄或采用其他形式扰乱正常秩序,严重影响教师授课、学生学习和休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日常行为不检点,根据有关规定,学期内累计扣分达30分,给予警告处分;扣分达40分,给予记过处分;扣分达50分,给予记大过处分;扣分达70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扣分达100分予以劝退直至开除学籍。

(六)学生应增强自律意识,自觉抵制各种不健康因素的侵蚀。

1、传、阅不健康书刊,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观看不健康音像制品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 学生应自尊自重,异性交往不能超出正常限度。

学生之间或者学生与非学生身份人员之间出现非正常交往,教师应先对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对不听劝告、造成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予以劝退直至开除学籍。

(八) 学生在考试中,要服从学校安排,遵守考场纪律,不得有违反考纪的行为发生。

1、擅自交换考场及交换座位者、在考场内不服从监考教师或故意顶撞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夹带资料入场或传递答案者、交头接耳或帮别人答卷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且该科判零分。

3、同一次考试中,考生作弊两科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带手机入考场者,给予记过处分,并没收手机;利用手机作弊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九)学生要严格请假制度,履行正常的请假程序,不允许有旷课行为发生。

学生请假超过一天(含一天)者,必须由家长亲自到校或打电话找班主任为学生请假,班主任或者班主任委托的值班老师出具假条。请假学生必须持有班主任或者值班老师签名、级部盖章的请假条出校门,违者视为旷课。

1、旷课一天(8课时为一天)者,给予批评教育;学期内累计两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2、学期内累计旷课一星期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学期内累计旷课两星期以上者,视为自由退学,学生不得返校。

4、私自离校外出一天以上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学生应忠诚守信,诚实坦白,不隐瞒事实,不说谎。

学生对于坏人坏事要勇于检举揭发,对自己所犯错误不隐瞒,不说谎,实事求是,积极协助学校搞好情况调查。凡包庇、怂恿、隐瞒、说谎、知情不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学生应严格遵守有关宿舍管理规定,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1、住宿生擅自留校外人员到宿舍就宿者、不服从学校的食宿安排私自调换宿舍者、未经学校许可私自到校外就宿者、未经许可男生(女生)擅自出入女生(男生)宿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学生在宿舍抽烟,其他同学应予以劝阻,劝阻无效,应及时报告学校。宿舍因吸烟而发生失火事故,当事人要包赔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从楼上往下扔易燃、易爆物及其他东西,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 学生要爱护学校设施,严禁破坏公共财物。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故意破坏学校公共财物者。

2、屡教屡犯,知错不改者。

3、有人证物证而拒不承认,态度恶劣者。

4、知情不报,包庇隐瞒者。

(十三)受处分学生,之前有处分在身的,将在原有处分级别的基础上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十四)受处分者,同时附加以下处罚。

 1、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相应职务。

    2、受处分期间不能评先选优。

第三章 处分程序

第五条 处分流程:

(一)班主任如实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提供学生违规违纪的事实、危害或影响,附送所列违纪材料。

(二)班主任将登记表和违纪附属材料送分管学生管理的级部主任,分管学生管理的级部主任全面调查核实违纪事实。

(三)分管学生管理的级部主任、班主任联合提出处分建议报学生处。记大过及以下处分由级部与学生处作出决定,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提交校长会议审议并由校长批准签发;处分裁决的最高机构为校长会议;处分文件由级部拟定并报学生处备案存档。

(四)通过班主任或级部通报受处分学生和家长签字确认;由班主任、级部联合做好受处分学生的善后工作。

(五)学生或家长如认为给予的处分有误,可向主管级部主任申诉;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处或主管校领导申诉,但不得无理纠缠、取闹。学校对学生的申诉应及时复查并作出决议。

(六)处分决定并以布告形式在级部发布。

第六条 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依法赔偿责任。

第七条 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八条 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他方面错误)者:(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反处分条例行为者:(七)嫁祸于他人者或制造假象掩盖违纪事实者:(八)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者:(九)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者:(十)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处分条例行为者。

第九条 处分材料包括:(一)学生违纪事实的记载材料;(二)违纪者本人的检讨、保证书及所犯错误的交代材料;(三)其他人员或组织的证明材料;(四)班级对违纪者的处理意见;(五)其他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第四章 处分记载、撤销处分程序及细则

第十条 处分记载:第一次受到留校察看以下校级处分,自处分公布之日起,在学生处备案存档,并将结果传送给综合素质评价办公室根据“海阳一中学生日常行为量化细则”扣分,处分结果保留一个学期的改正观察期,暂不记入发展报告中。观察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本人写出悔改表现总结,提出降低或撤销处分等级的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审核属实签字后,由级部盖印后提交学生处签发新的处理意见(原则上应逐级降低处分),学生处将处理结果提供给档案管理办公室,进入下一个观察期。学期末处分撤销掉的,处分结果不记入档案,没有撤销掉的,如实将处分情况记入档案。在观察期内,仍不思悔改,表现不好(根据日常量化记录判断),虽然书写降低处分申请,但也不能降低或撤销处分。在观察期内因表现太差导致累计积分处分升级的,于二次处分公布之日直接记入档案。

第十一条 学生受处分后,确能痛改前非,严格要求自己,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均有较大进步,一个学期后达到要求可以申请降低或撤销处分。

第十二条 撤销处分的程序为:学生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申请,班级讨论认可、班主任认可签字后,由级部将申请撤销处分学生名单(加盖级部章)及申请统一交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初步作出是否撤销处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学生处拟定撤销处分文件并以布告形式在全校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凡给予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均有永久性备案。撤销处分后,将其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不记入毕业生登记表。凡受处分的学生当年度不得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或其他积极分子。在参军、入党、公务员考试、招飞、军校类招考等政审材料中,凡是有处分没有撤销的,班主任书写鉴定以及学校出具的证明材料都将如实填写学生在何时受何种处分。

第十四条本制度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地方,则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海阳市第一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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