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迅速发展,主体规模不断扩大,从业人员数量大且流动性频繁,导致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了便于主管部门实时掌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情况,有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实施监管,亟需制定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二、出台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等规定,充分借鉴部分城市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烟台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三、出台目的
制定出台本《办法》,备案主管部门可以动态掌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相关情况,有效地实施监管,确保其合法经营,防止无资质或非法企业扰乱市场,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保障我市房地产经纪市场和租赁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四、主要内容
(一)备案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租赁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注册地所在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备案条件
经纪机构和租赁企业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有固定住所或经营场所,建立房源查验等内部管理制度,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相关信用异常或违法名单,且无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备案情形。
经纪机构还需满足: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房地产经纪”;具备2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至少1名为房地产经纪人),法定代表人和主要业务负责人应为该专业人员;分支机构有2名及以上该专业人员,且实际负责人也需为该专业人员。
租赁企业还需满足:营业执照名称和经营范围含“住房租赁”;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有2名以上住房租赁专业人员,法定代表人和主要业务负责人应为该专业人员;分支机构有2名及以上该专业人员,实际负责人也需为该专业人员。
(三)备案流程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交易中心负责建立、维护烟台市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房地产经纪机构、租赁企业通过平台网上申请办理初始备案、变更备案、注销备案。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通过平台受理备案申请,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作出备案决定,并于备案完成后六十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备案完成后,平台自动将备案信息推送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及有关部门,企业通过平台自行下载打印备案证明。
(四)变更备案和注销备案
经纪机构、租赁企业备案后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备案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存在不再从事相关业务;经营异常状态持续半年以上;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其他按规定应注销备案等情形的经纪机构、租赁企业办理注销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五)暂停备案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存在不符合备案条件;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存在经营异常情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际从业人员与平台备案人员信息不符超过30%;拒不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其他按规定应暂停公示等情形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租赁企业或分支机构暂停备案信息公示,待企业完成整改后恢复公示。暂停公示期间,互联网信息平台不得为房地产经纪机构、租赁企业或分支机构的从业人员提供房源信息发布服务。
(六)备案公示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通过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租赁企业的备案信息供公众查询。
五、政策咨询部门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联系方式:0535-6905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