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房地产经纪行业是房地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较快,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数量快速增加,在有效促进房屋交易、提升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安全的同时,部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存在经营行为不规范、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等行为,影响行业健康发展。为推进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经纪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亟需制定出台本市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二、出台依据
根据《房地产经济管理办法》《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办法》《烟台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3年版)》等规定,充分借鉴部分城市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烟台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三、出台目的
为响应国家、省、市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推进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加快转变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管方式,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通过信用激励和约束的手段,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强化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意识,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规范化发展。
四、主要内容
(一)信用信息评价管理责任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交易中心负责建立和维护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系统平台。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信用信息类别
信用信息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基本信息、业绩信息、服务质量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五个方面。
(三)信用信息征集、认定和发布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由经纪机构自行提供,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核定确认;业绩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由烟台市房屋交易管理综合信息系统数据自动采集;不良行为信息由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联合同级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等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征集机制,结合投诉纠纷处理、日常检查等方式征集。 信用信息的发布以主动公开为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信用信息评价及结果公示
经纪机构信用评价采取信用记分制度。信用记分=信用基础分+服务质量记分+业绩情况记分+良好信用记分-不良信用记分。信用基础分为90分。信用评价系统根据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的变化计算出经纪机构实时信用记分,反映经纪机构实时信用状况。每年3月31日为截止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汇总上一年度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记分情况,结合日常检查情况确定经纪机构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AA、AA、A、B四个等级。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4月份将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通过官方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将信用评价信息推送至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中介行业诚信管理服务平台”和“信用中国(山东烟台)”网站。
(五)信用评价结果使用和监督
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结果作为经纪机构信用等级核定、创先评优、日常监督等工作的重要依据。AAA级:市住建系统创先评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中免除实地检查和原件核验;优先享受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行政便利措施。AA级:机构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在“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中免除实地检查和原件核验。A级:机构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正常监管,一年内不得参与住建系统创先评优活动。B级:在省、市、县定期开展的房地产市场检查、专项整治等活动中,列为必检企业,并作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重点检查对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向相关部门进行风险提示。
五、政策咨询部门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联系方式:0535-6905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