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办事人到窗口办理供暖业务或进行业务咨询时,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详细告知其所要办理或咨询事项所需提供的资料、应符合的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的制度。
第二条 对简单明了的业务询问可采取口头告知形式(政务服务事项除外),因告知事项较多或内容复杂,办事人难以理解,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
第三条 办事人办理许可事宜,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需退回补办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办理时限等;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而不能办理或要先行处罚的,窗口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不能办理原因、实施处罚的部门和程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而无法办理的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应告知其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
第四条 遇有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帮助办事人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办事人。
第五条 因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不全面、不彻底,造成办事人多跑路、多耗时引起投诉的,公司对窗口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