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局出台了《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和单独支付病种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医保局《关于做好门诊慢特病医疗保障政策过渡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函〔2024〕63号)的要求,规范完善我市门诊保障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出台该文件。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统一执行省规定的门诊慢特病病种、单独支付病种和药品
根据鲁医保发〔2022〕42号、鲁医保发〔2024〕29号文件要求,2025年1月1日起,全市执行省规定的49种门诊慢特病病种及认定标准、75种单独支付病种及保障药品。超出省规定的门诊慢特病病种不再认定,2025年1月1日前已完成认定的参保人员继续享受相应的门诊慢特病待遇。超出省规定的15种药品通过提高以下门诊慢特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保障,2025年1月1日前,已经按照原国谈药品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备案的参保人员可继续享受待遇至备案期终止。
(二)调整部分门诊慢特病最高支付限额
2025年1月1日起,提高人类免疫缺陷(HIV)病、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阿尔茨海默病、类风湿性关节炎、运动神经元病、肺间质纤维化、脊柱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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