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 | 在期限内改正(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除外)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
2 | 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 在期限内改正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
3 | 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或汇交的地质资料验收不合格,汇交人逾期不按要求修改补充 | 在期限内改正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4 |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 在期限内改正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5 | 资质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 | 在期限内改正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6 | 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 在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7 |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 | 在期限内改正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
8 |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 | 在期限内改正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
9 | 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 | 在期限内改正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
10 | 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 | 在期限内改正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
11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 在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12 |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在期限内补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13 | 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标志 | 在期限内改正 |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
14 | 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 | 在期限内改正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15 | 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 在期限内改正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
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 | 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 | 1. 首次被发现; 2. 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 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2 | 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 | 1. 首次被发现; 2. 行政处罚立案决定作出前,主动改正; 3. 尚未发掘出古生物化石。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三、下列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 |||
无 | 无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