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我局牵头起草了《烟台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细则》。按照规范性文件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23号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科技科,邮编264003。信函请注明“《烟台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反馈”字样。
二、通过邮件方式将意见反馈至电子邮箱:ytzjjkjk@yt.shandong.cn。邮件请注明“《烟台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反馈”字样。
征求意见截至日期:2024年12月18日,联系电话:0535-6906008。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牵头制定了《烟台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主要内容
《细则》主要包含八个章节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3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关于规范建筑垃圾管理全过程工作的若干措施》《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推进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明确《细则》适用范围;采取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的方式整体推进工作。
第二章建筑垃圾处置备案条件,共6条。排放建筑垃圾的工程建设(含拆除)单位,应计算项目的建筑垃圾产生量并依据建筑垃圾产生量及种类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源头减量措施和分类措施,分别与符合规定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企业和运输企业签订《处置合同》、《运输合同》,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线上申请办理。
第三章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备案,共4条。排放建筑垃圾的工程建设(含拆除)单位,根据线上备案流程,在系统页面提交工程概况、处置方式和去向、运输企业和车辆、运输路线和时间等信息,区市住建、城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申请材料进行并联审批,通过后线上发放《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备案证明》。
第四章建筑垃圾运输备案条件,共1条。明确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五章建筑垃圾运输备案流程,共2条。明确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车辆线上备案流程。
第六章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共6条。排放建筑垃圾的工程建设(含拆除)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提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线上提交《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和《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备案证明》,通过后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建设单位方可动工及处置建筑垃圾。
第七章各方主体责任,共5条。明确了建设、设计、施工及资源化处置等相关单位对建筑垃圾综合处置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八章附则,共1条。本《细则》试行,试行期1年。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相关规定,于2024年12月10日 至 2024年12月18日,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烟台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细则(试行)》,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截至征求意见截止时间,未收到意见反馈。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局的关注和支持。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