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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599924/2024-14068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_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成文日期: 2024-11-29 发布日期: 2024-11-29
发文机关: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有效性: 2027-12-31 有效
关键词: 殡葬服务 收费 统一登记号:
标题: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烟发改价格〔2024〕409号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民政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23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殡葬服务收费项目管理

(一)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殡葬基本服务是指殡仪馆在遗体处置过程中必须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遗体接运(含消毒、馆内抬尸)、存放(含冷冻保存)、火化(含骨灰装整)、骨灰寄存服务4项,其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殡葬基本服务项目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收费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二)殡葬延伸服务收费。殡葬延伸服务是指在基本服务以外、供群众自愿选择的服务,主要包括遗体整容化妆(含洁身、更衣)、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含礼厅)等,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殡葬用品价格。殡葬用品是指殡仪馆等殡葬服务机构向丧属销售的骨灰盒、寿衣、花圈等物品,其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安葬(放)设施墓(格)位价格及维护管理费。公益性安葬(放)设施仅限于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批准,保障本辖区居民使用的安葬(放)设施,其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经营性安葬(放)设施墓(格)位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性公墓经营单位和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管理单位可以收取维护管理费,其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二、规范殡葬服务收费定调价管理

(一)坚持公益属性。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坚持既有利于推行殡葬改革,推进惠民殡葬、生态安葬、文明礼葬,切实减轻群众费用负担,同时兼顾补偿殡葬服务成本、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原则,保持殡葬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维持正常殡葬价格秩序。

(二)合理核定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财政等部门根据成本监审(调查)结论和财政补贴等情况,按照非营利性原则从严核定,充分满足人民群众特别是低收入群体需求;经营性公墓维护管理费按照实际成本及合理利润核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自主制定,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提供服务,逐步实现按相应等级差异化收费。收费标准明显偏高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成本调查,会同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及时提醒告诫,指导降低收费标准,必要时可依法实施涨价幅度控制管理。

(三)定价权限及收费标准。烟台市区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财政部门确定(见附件1)。市级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墓(格)位价格及维护管理费、市级经营性安葬(放)设施墓(格)位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确定,收费标准另行申请制定。各区(市)所辖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墓(格)位价格及维护管理费、经营性公墓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由本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等部门确定。

(四)规范村级公墓收费管理。村级建设的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收费标准可参照本乡镇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具体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向村民公开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强化殡葬服务收费行为监管

(一)完善收费公示制度。殡葬服务单位要认真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投诉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在实施服务和收费前,应向群众提供服务清单(手册),说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由殡葬用户自愿选择,并与殡葬用户签订由民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服务合同(协议),不得违反公平自愿原则捆绑、分拆或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殡仪馆内转接服务属于其标准化作业内容,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二)强化监督检查。畅通群众举报渠道,认真受理群众对殡葬服务收费的投诉或举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费,分拆或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以及在提供殡葬服务及销售丧葬用品时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对殡仪馆未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未在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的,由民政等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三)落实收费减免政策。殡葬服务收费优惠减免政策,继续按照烟台市民政局等三部门《烟台市基本惠民殡葬政策实施办法》(烟民﹝2023﹞14号)规定执行。

(四)实行收费项目清单管理。具备相应资质的殡葬服务或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烟台市殡葬服务收费项目清单》(见附件2)所列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备注规定的不同情形,开展殡葬服务活动并收取费用。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


附件:1.烟台市区殡仪馆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2.烟台市殡葬服务收费项目清单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

2024年11月29日


附件1


烟台市区殡仪馆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附件2


烟台市殡葬服务收费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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