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是指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免除学费。
第二条 省财政厅按上年补助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市县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省级应承担资金;每年 3 月 31日前,省财政厅按上年补助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下达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每年 4 月 30 日前,市县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上级下达的资金和本级财政应承担资金下达所属中等职业学校。每年 7 月 31 日前,省财政厅对当年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据实追加资金。10 月 31 日前,市县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应承担资金下达所属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 每年 10 月 31 日前,学校将免学费落实情况按隶属关系分别报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四条 每学期,同级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学校上报的免学费学生名单进行核查。
第五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确定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
第六条 各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七条 各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