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气环境影响 原矿磨矿采用风扫磨,矿粉风采用“旋风分离器+布袋除尘器”除尘;粗钛白粉中粉磨矿采用雷蒙机,含尘气体采用布袋除尘器除尘。两股废气除尘后通过1根高23m、直径2.2m的排气筒(DA012)排放。DA012排气筒的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中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 酸解废气采用“水喷淋+二级碱液喷淋”后,通过1根高41m、直径1.8m的排气筒(DA013)排放。水解废气、晶种制备废气分别采用碱液喷淋后引至酸解废气排气筒(DA013)排放。DA013排气筒的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中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硫酸雾、HCl、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煅烧工序回转窑废气采用“低氮燃烧器+重力沉降+二级水喷淋+碱喷淋+静电除雾”处理后,经1根高41m、直径1.8m的排气筒(DA014)排放。DA014排气筒的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中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硫酸雾、镍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烟气黑度、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以及基准氧含量指标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5-2019)标准要求。 精钛白闪蒸干燥工序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水洗”除尘并回收热量后,通过1根高41m、直径2.2m的排气筒(DA015)排放。DA015排气筒的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中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硫酸雾、镍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烟气黑度、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以及基准氧含量指标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5-2019)标准要求。 精钛白气流粉碎工序含尘尾气采用“高温布袋除尘器+水洗+常温布袋除尘器”除尘换热后,通过1根高41m、直径1.8m的排气筒(DA016)排放。包装废气采用袋式除尘器除尘后,引入气粉排气筒(DA016)排放。DA016排气筒的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中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 废酸浓缩回收装置废气采用“二级碱液喷淋”后,通过1根高28m、直径0.4m的排气筒(DA017)排放。DA017排气筒的硫酸雾排放浓度须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表3标准以及修改单要求。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加强项目原料存储、装置区、罐区、物料投料及输送、废水输送储存处理、冷水塔和循环冷却系统等环节的管理,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量。 厂界污染物SO2、NO2、颗粒物、铅、镉、汞、HCl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硫酸雾须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中排放浓度限值以及修改单要求。 2.水环境影响 盐处理滤液返回二洗工序回用;二洗废水作为一洗水回用;一洗废水部分作为煅烧废气喷淋废水回用;煅烧晶种制备废水和水环真空泵排水作为酸解尾气洗涤水回用;污水站洗渣工序废水返回酸解工序回用;三洗废水送配套的三洗废水处理装置处理,采用“NF过滤+RO渗透”的处理工艺,回收的脱盐水进行回用,浓水排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 其余生产废水排入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包括:一洗废水、二洗过滤废水、碱洗塔喷淋废水、煅烧废气喷淋废水、三洗废水处理装置浓水、压滤机冲洗废水、地面冲洗水、化验废水。 上述生产废水经污水站处理后,部分进入新建中水回用装置处理,产生脱盐水回用。其余废水与循环水排水和脱盐水站浓水一起,进入监测水池,通过公司现有排海口(DW001)排放。外排水须满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5部分:半岛流域》(DB37/3416.5-2018)表1和表2一级标准。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现有生活污水排放口(DW002)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龙口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废水排放口水质须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 3.声环境影响 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影响 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措施。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设置,防止二次污染。 5.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