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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仲裁联播|烟台:亲商助企,仲心护航
发布日期:2024-11-11 16:04:39 信息来源:

2024年11月9日上午,山东省仲裁协会推荐烟台仲裁委员会负责同志和仲裁员走进直播间,交流烟台仲裁发展和改革经验,并解答了听众网友的线上咨询。山东台融媒体直播,学习强国平台、闪电新闻客户端、齐鲁网、蜻蜓、喜马拉雅同步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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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仲裁办党组书记、主任  刘振晓:烟台仲裁委的创新实践

2023年10月,第七届烟台仲裁委员会组建以来,坚持专业化、规范化、特色化发展方向,充分履行仲裁职能,积极推行仲裁制度,高效化解矛盾纠纷,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围绕中心工作,不断延伸服务领域,切实提高仲裁服务大局的能力

把仲裁工作放到烟台市大局和中心任务去谋划,发挥仲裁制度的特色优势,找准仲裁工作与中心工作的切入点和结合点,为烟台市重点工作提供精准仲裁法律服务。

一是主动融入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树强自贸区国际仲裁院品牌。落实推进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要求,成立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国际仲裁院,有序进行运营体制探索与改革。出台《关于加快推进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国际仲裁院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按照服务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发挥自贸区先行先试的制度创新优势,聚焦专业化、国际化、数智化,进一步推动仲裁在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中的积极作用。

二是服务海洋强市发展战略,拓展海事海商仲裁新领域。加强与青岛海事法院烟台法庭业务合作,联合成立海事仲裁调解中心,引导行业和企业选择仲裁方式解决海事纠纷。牵头山东仲裁协会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先后赴交通部北海救助局、烟台中集莱福士有限公司、大连海事大学等单位,就海商事仲裁业务现状及未来发展进行深入研讨。举办海事海商仲裁创新研讨会,成立黄渤海国际海事仲裁院,将全面助力推进烟台海洋经济发展,为开展涉外仲裁积累工作经验,锻造专业队伍。

三是服务金融行业健康发展,助力化解金融风险。成立烟台金融仲裁院,举办金融仲裁实践热点问题论坛,向烟台市45家金融机构推介仲裁法律制度,以仲裁方式参与化解金融风险。与中共烟台市委政法委员会、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烟台市金融纠纷诉源治理工作的若干措施》,在烟台市各基层法院实现商事仲裁调解中心全覆盖,金融纠纷调解结案率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引导更多金融机构采用仲裁方式化解纠纷。制定施行《烟台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打通金融仲裁绿色通道。

四是服务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为基层社会治理贡献更多仲裁力量。进一步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联动作用,健全完善“诉讼+仲裁”工作机制,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关于推动执源治理促进执裁联动的意见》,安排调解经验丰富的仲裁员、仲裁秘书入驻烟台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商事仲裁调解中心,实现矛盾纠纷前端化解、多元化解,重点提升案件调处能力和案件流转率。

强化案件质效管理,提高仲裁公信力,让更多市场主体感受到仲裁的温度速度力度

把办案质量和效率作为仲裁工作的生命线,通过完善制度,严格管理,强化监督,力求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在案件审理的每一个环节体现法治的公平正义。

一是坚持为人为本,提高精细化服务水平。创建“快速仲裁”品牌,开展案件繁简分流,再造案件管理流程,推进“繁简分类、案前调解、速审快裁、案后跟进”四维一体建设。改革庭审方式,试运行网上庭审,方便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创新调解方式,在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仲裁互联网线上调解工作。

二是加强仲裁业务研讨,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分专业定期召开研讨会,统一裁决标准和尺度,形成统一、专业的裁判思路。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座谈,对防范案件撤销的风险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召开烟台仲裁高质量发展研讨会,邀请专家委员、职业道德委员围绕案件质效提升、优化案件业务流程进行研讨,为提高仲裁公信力建言献策。

三是加强制度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围绕山东省司法厅“三化”建设部署,建立信息监督管理平台,大大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进一步规范案件核阅、法律文书送达、组庭等重点环节工作,出台相关规范指引,减少人为操作空间,切实提高办案质量。

加强宣传推行,不断培育壮大仲裁朋友圈,为仲裁事业发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贯彻“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根本,融入市场经济是关键”的工作方针,坚持不懈开展宣传推行工作,让更多的市场主体了解仲裁、信任仲裁、选择仲裁。

一是持续推进仲裁服务“六进”活动。与服务企业专员机制、全生命周期服务企业活动相结合,送法上门、解决企业难题、宣传仲裁制度,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共走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院校近百余家。

二是加强合作联动。与烟台市委统战部、烟台市工商联成立烟台市商会调解仲裁中心,依托工商联广泛联系中小企业的网络优势,为烟台市民营企业提供仲裁服务。与烟台市委统战部、烟台市侨联组建涉侨商事仲裁调解中心,与烟台新侨创新创业联盟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共同为维护侨胞侨企提供仲裁服务。与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烟台市公安局、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协作严厉打击虚假仲裁的实施意见》,涵盖案件线索移送、办案配合、规范仲裁员管理等内容,通过工作衔接,进一步完善仲裁工作制度。与律师协会联合举办金融仲裁周、新型案件研讨会等主题活动,提高仲裁影响力。

三是加强舆论宣传。利用烟台仲裁官网、微信公众号、大众网等媒体发布工作动态、仲裁知识、案例研讨等各类信息,在公众号开辟《仲裁员说法》专栏,采取以案说法、仲裁员评案等形式,讲解最常见的法律知识。成功举办以“万亿新程 仲裁护航”为主题的首届烟台仲裁周活动,涵盖培训、讲座、专业研讨以及仲裁开放日主题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全方位、多角度推介仲裁制度。

烟台仲裁办党组成员、副主任王增波:自贸区国际仲裁院受案标的超4亿元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这对我国商事仲裁现代化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年来,烟台仲裁委员会依托中国(山东)自由贸易区烟台片区国际仲裁院平台,在涉外法治领域开展探索和实践,通过公正、公平、高效的仲裁程序,运用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审理方式,积极回应当事人的需求,提供“上门”仲裁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赞誉。2024年自贸区国际仲裁院共受理各类商事、房地产、建设工程等案件205件,涉案争议标的总额4.87亿元。

建章立制,确保工作有章可循。制定出台《关于加快推进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国际仲裁院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以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为目标,从提高政治站位、持续深化改革、主动服务大局、创新仲裁服务方式和提升仲裁案件办理质效5个方面提出12项具体举措。

整合资源,提升专业化水平。强化与烟台市开发区、芝罘区、蓬莱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的合作对接,通过调解员常态化入驻深度参与多元纠纷解决工作;与青岛海事法院烟台法庭联合推动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成立海事仲裁调解中心,探索完善“调解+仲裁+诉讼”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的工作模式和工作流程;开展法治创新集聚区探索工作,后续将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自贸区人民法庭通过调解员和仲裁员队伍交叉任职等形式,在涉外、金融、海事海商、知识产权等领域深度融合。

延伸链条,拓展服务性功能。依托烟台市商会仲裁调解中心,成功举办烟台市商会仲裁调解中心服务企业座谈会,28家商会会员单位企业参与座谈会,共同研讨仲裁调解在经济纠纷解决中的应用;依托烟台市涉侨商事仲裁调解中心,积极为企业提供高质量、精准化、贴心式的仲裁调解服务;持续性开展仲裁进企业、进银行、进社区的系列宣传活动,今年累计走访区内韩资企业,韩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房地产企业、上市公司、科技型孵化企业26余家。

服务大局,深化境内外合作。赴上海国际争议解决中心、大韩商事仲裁院上海代表处、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及知名涉外律所等地调研学习,深入探讨交流合作形式;举办涉外法律服务研讨会,活动邀请大韩商事仲裁院上海代表处、韩国温大地律师事务所、全国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联谊会相关代表以及46家涉外企业,进一步强化涉外企业对仲裁法律服务的认识,为推动涉外仲裁法律服务创新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烟台仲裁办立案科科长  刘潇潇:让金融仲裁驶入快车道

优化“快速仲裁”模式,提升金融案件办理效率。精准回应金融机构对于仲裁服务的新需求、新期待,发布实施《烟台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结合金融仲裁案件办理实际,依据仲裁案件“简案快裁,繁案精办”原则,进一步强化金融仲裁案件“快立、快审、快裁”工作,实行“快速仲裁”工作机制,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共同签订《简化程序申请书》,请求适用简易程序并放弃答辩期等程序性权利加快案件审理,平均结案时长压缩为三至七日,最快可实现当日结案。今年以来,有14起金融案件实现24小时从庭审到结案。

成立专业仲裁院,提升金融仲裁服务质量。为更好地推进金融仲裁案件审理工作,成立烟台金融仲裁院。选择精通金融法律、业务的复合型专家充实壮大金融仲裁员队伍,我们同步建立由100名仲裁员组成的《第七届烟台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员名册》,定期组织金融仲裁员开展专题培训、业务研讨,进一步提升队伍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主动上门对金融机构开展走访调研,及时发现和解决制约金融机构发展的法律症结,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为金融行业健康发展提供精准仲裁服务。

完善案件监管体系,提升金融仲裁公信力。依托“仲裁信息监督管理平台”,建立“全员+全程+全周期”监督格局。将仲裁秘书、仲裁员、科室人员全部纳入信息化监管,直观显示分析仲裁员、仲裁秘书、科室的办案数量、审结率、平均审理天数。对案件实行全过程闭环管理,对于案件办理14个重要节点,40项审批以及案件所有处理环节均可实现系统留痕、随时倒查信息。实施全周期案件监督管理,改变以往案件审理过程监督,向前延伸至案源综合化监管,向后延伸至案件社会评价反馈监督。

强化部门联动,进一步提升金融纠纷解决便利度。健全完善“诉讼+仲裁”工作机制,成立烟台仲裁委员会商事调解中心,入驻各基层人民法院,全方位延伸烟仲在各县市区服务触角。与烟台市委政法委、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六个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烟台市金融纠纷诉源治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着重从加强金融纠纷源头预防、积极推进金融仲裁工作、加强化解非诉纠纷的执行保障、完善通报考核会商制度四个方面保障仲裁参与金融矛盾纠纷解决,为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多途径、多层次、多种类的金融纠纷解决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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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程序再造案件管理流程——繁简分类、案前调解、速审快裁、案后跟进,四维一体,打造快速仲裁品牌,开启仲裁服务“快车道”。

繁简分类,为案件办理“开良方”。为提供精准化案件服务,在纠纷提交之时,根据矛盾涉及领域、争议程度等问题进行逐案分析,并针对性分类、分流、分办,确保专业团队对标办理专业案件,为整体程序的快速推进打好基础。

案前调解,为矛盾化解“降成本”。以商事仲裁中心与商事调解中心为依托,逐案建立针对性的调解方案,提供定制化的调解服务,一案一策,及时引导纠纷进入仲裁案前调解程序,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适用“绿色通道”快速办结,提升案件化解效率。

速审快裁,为定分止争“提质效”。对于案前调解不成功的案件以及金融、知识产权等类型案件,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优化程序,缩短周期,快速裁判。强化数字赋能,利用智慧仲裁网络平台,提供便捷高效的仲裁服务,实现简化程序不减权利,提高效率不降标准,全面提升仲裁质效。

案后跟进,为合法权益“强保障”。积极跟进案件后续,与法院联动执源治理,保障当事人权益,确保案结事了。与检察院、法院、公安局联合开展虚假仲裁防范工作,强化仲裁司法保障,提升仲裁公信力。开启当事人、仲裁员、仲裁秘书三方线上评价,强化社会监督,确保案件处理结果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烟台金融仲裁院对烟台营商环境的建设,做出了自己的努力。

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孙立伟:金融案件最需要高效仲裁

孙立伟 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省律协评定的金融证券专业律师、山东省律师协会重整与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烟台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烟台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主任、山东工商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烟台市优秀律师、烟台市司法局优秀共产党员。从业24年,致力于金融法律事务研究,有丰富的处理金融案件的理论基础及实践经验。

金融仲裁案件从性质上讲是最依赖争议解决效率的仲裁,也是近年来案件增长率最快的仲裁案件类别。我本人二十多年与烟台本地四十余家金融机构合作,我发现金融案件中数量最多的争议纠纷解决问题往往不涉及深奥复杂的前沿金融业务,反而是最传统的借款纠纷,这类纠纷最突出的业务需求在于高效性、专业业,仲裁程序因为有着一裁终局和快速裁决、不受地域管辖及保密审理等优势正是解决传统的贷款纠纷的最佳途径。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决定金融仲裁在化解借款纠纷案件的优势

1.事实简单、法律关系单一

与普通的商事纠纷案件比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事实相对简单、法律关系单一:

比如在证据方面,一件典型的金融借款担保合同案件,一般就是确定合同关系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确定抵押权设立的《他项权证》;

确定贷款发放的《借据》、银行交易流水。受托支付情况下,还在流动资金提款申请、购销合同;

确定借款人违约的证据,主要是拖欠本、息(可自系统上打印)及借款合同约定的可提前收回贷款的情形。

因为现在各银行发放贷款的流程合规、严谨,债务人抗辩理由很少,也难以成立(也就是贷没贷款,还没还款、应否承担担保责任、利息是否正确这么简单)。

法律关系方面,主要是主合同为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从合同为抵押、保证关系。

2.对案件审理时效和节点要求多、要求高

因金融机构的运营、考核特点,与非金融商事案件相比,对快审、快执行、快变现要求更高。这也是金融机构中时间就是金钱的理念体现。

现在化解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的文件、监管措施层出不穷,金融机构对核销、出表、批量债权转让等化解不良贷款措施,基本都需要取得判决。对案件审理的节点也提出更多的要求。

因此,金融案件的总体要求是“快立案、快保全、快审理、快结案”。

3.借贷双方对保密性均有一定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审理。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仲裁的保密性指的是仲裁程序的内容、仲裁过程中展示的证据、仲裁庭合议的意见以及仲裁裁决等仲裁中的信息不对当事人以外的人披露。对于知悉案件信息的仲裁员及仲裁秘书等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与案件相关的信息,不得透露任何与案件有关的实体和程序情况。

基于仲裁的保密性原则,仲裁裁决书不需要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仲裁的保密性可以使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涉及纠纷被公开,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

4.对专业性要求较高

金融借款纠纷具有其自身独特性,虽然事实简单、法律关系单一,但既涉及到民法典合同编包括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等,也涉及民法典物权编,也涉及到民法典关于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等司法解释、会议纪要、不动产登记、质押登记等等各类配套规定,也需要仲裁员通常对争议产生的背景、原因、行业特性等有较为深刻的了解,因此,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对专业性要求较高。

我眼中的仲裁秘书

在仲裁实践中,仲裁案件的办理一般由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负责,而仲裁庭又很难在有限的时间内同时处理程序性事务和实体性事务。为有效保障仲裁的办案质效,很有必要将仲裁庭从繁琐的仲裁程序性事务中抽离出来以专心处理案件实体问题,而程序性的事务则由专门的工作人员来完成,于是,仲裁秘书应需而生。现实中各仲裁机构纷纷确立了仲裁秘书制度,但在法律和国家制度层面一直没有被作为职业明确,直至202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向社会公示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仲裁秘书”作为独立的职业分类载入大典,仲裁秘书的职业地位才得以明确。

在仲裁程序中,仲裁秘书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仲裁案件处理提供不可或缺的专业辅助性工作,他们既是仲裁程序中的协调人员,也是仲裁工作的服务者和监督者,其工作质量影响到仲裁案件处理的效率,也影响着仲裁机构的公信力。可以说,从仲裁案件的立案、审理到最终结案的全部过程均离不开仲裁秘书。

从我担任烟台仲裁委仲裁员审理案件过程中,充分感受到了烟台仲裁仲裁委员会仲裁秘书承担起了服务、管理、把关、协调等工作职能。

作为当事人和仲裁庭的服务者,从立案咨询、审查材料、组织开庭到结案,服务事无巨细,为仲裁程序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保障;

作为仲裁程序的管理者,从收案到结案自始至终对每起案件独立进行管理,案件的运转主要靠仲裁秘书完成;

作为仲裁程序的把关者,仲裁案件的程序是否合法至关重要,能否把好第一道关取决于仲裁秘书,程序一错,则一错百错;

仲裁秘书还是联系各方的桥梁和纽带,协调着仲裁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组织安排各项事宜,承担着仲裁程序得以有序开展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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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对比看金融仲裁化解借款合同纠纷的优势

我们代理在法院起诉的两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诉讼程序与仲裁程序有两个鲜明的不同之处:

一是两审终审。诉讼除了小额诉讼(标的额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案件)适用一审终审外,实行两审终审的制度。

二是公开原则。诉讼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例外;裁判文书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诉讼案件因为因因程序多,造成时间成本大、财务成本增加,不利于金融机构快速高效化解金融借款纠纷的要求;公开原则不利于金融机构、借款人商业秘密、被诉信息的保护。

诉讼案例1:一起案件从起诉到取得二审判决用时6个月。这个案件的借款人是豪华进口汽车的经销商,从2021年在银行办理授信7000万元,贷款用途为购车。到2023年11月底,剩余贷款12笔,余额4850万元。其中最后一笔600万元贷款办理的时间为2023年11月30日。借款、还款都很正常。2023年12月9日,毫无征兆,经销商的法定代表人打来电话,告知人已在美国,没有能力还款了!到4S店查看的我们发现仅剩6辆车,且经落实是厂商金融出质车辆,也就是厂家提供融资款项给经销商,车辆出质给厂家。这六辆车已被厂家控制!我们在查看材料时发现汽车经销商将贷款所购买车辆在银行办理浮动抵押,在中征登系统办理了抵押登记,先后共有90多辆车辆。我们抓紧时间起诉、申请保全,工作重点落在查找、查封车辆上,但出售方中国汽车贸易进出口公司不配合查询。我们又赶到车辆进口停泊的天津港查询,被告知车辆均出港。询问借款人,告诉车都销售了,一辆不剩!

根据现状,我们确定下一步工作目标:

一是到执行阶段与承办法官进一步查询车辆下落。因为在保全阶段需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法官不会满世界查询财产。所以只有到了执行阶段,才可以深入查询;二是对抵押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三是出表、核销。

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核销需要法院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或需要对借款人、担保人强制执行180天以上。本案有抵押物,在抵押物处置之前,不能取得终本裁定。因此,只有达到强制执行180天这个条件。在3月底拿到法院生效判决,执行180天,在9月底10月初开始核销的尽调、申报,时间才能来得及。

这三个目标都有一个共同硬性条件,是什么?那就是判决尽快生效。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经销商以利息计算错误为由仅对部分利息提出上诉,仅支付上诉费2000元使案件延迟了90天。银行交纳诉讼费16万,经销商以2000元上诉费,就能将判决生效时间拖延三个月!而借款人因为裁判文书的公开,涉诉信息公布,债权人纷纷起诉,该企业现在面临被破产清算的风险。

诉讼案例2:某银行向某上市公司发放2.8亿流动资金借款,为保证担保,没有抵押。2019年1月逾期后银行委托我们代理该案诉讼,按当时的级别管辖规定在省高院提起诉讼。我们代理查封资产是金洲慈航的核心资产---持有某租赁公司36亿股股权。其中32亿股为首封,4亿股首封为重庆某公司。省高院很快在2019年4月做出一审判决,但保证人上诉到了最高院。

在最高院审理期间,我们监控到重庆第五中院上网拍卖上市公司持有租赁公司的36亿股股权,包括我们首查封的32亿股,我们不得不至重庆起动执行异议程序。虽经近两个月的博弈,最终确认了我们的首封32亿的权利。但这个案件因为经过了最高院二审,我们取得生效判决的时间晚,进入执行程序晚。致使重庆五中院先进入执行程序,以首封4亿股越权起动36亿股的股权拍卖。我们异地主张权利,又有资本力量加持,难度可想而知。

但是如果约定仲裁,那应该在两至三个月内取得裁决书,一裁终决,我们就可以申请执行,自行对首封的32亿股权进行评估、拍卖,我们就不会如此被动以及付出这么多辛苦。

烟台仲裁委受理某银行仲裁案

2024年,某企业持有大量专利产品、拥有多个资质证书。因受市场环境影响及投入研发的资金较多,遇到暂时性困难。在银行贷款5亿元贷款产生逾期,难以一次性偿还,也不符合续贷条件。每月的利息、罚息、复利达到300万元,对于面临经济困境的企业来说都是难以承受的,近千名职工面临失业的边缘。

如果这个案子走到诉讼程序,不仅面临一审、二审这种漫长程序,也由于诉讼是公开的,这家企业的上下游企业都会知道这家企业不行了,就会引发抱团诉讼。最后导致企业面临破产清算的风险。于是这家企业找到了贷款银行,向银行表达了希望能尽快解决纠纷的诉求,唯一的诉求就是要快、保密,其实银行的诉求也是要快和保密,为什么呢,因为即便银行抵押物相对充足,但随着时间的流逝,抵押物也会不断的贬值,最终即便拿到胜诉判决,最后也是执行不到位。如果该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抵押物的价值会更加贬值,变现时间长,抵押物变现款在扣除管理人报酬、应承担的过户税费后,银行能够优先受偿的款项将大大降低,不能优先受偿的债权转为普通债权,而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基本为0。

于是借款企业与银行将目光共同转向了烟台仲裁委。烟台仲裁委采取了一对一式的服务,教双方如何签订仲裁协议,如何写仲裁申请,为了更加公正高效妥切地处理案件,我们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从法院系统、高校老师、专业金融律师中寻找优质的仲裁员,组成了专业的仲裁庭。

同时,配备了专业的仲裁秘书,承担起整个服务、管理、把关、协调等工作,最终,经过我们仲裁庭的专业审理,及烟台仲裁委的全力推动下,这起高达5亿元的纠纷,从立案到调解仅花了一周的时间。将这些节省的时间换算成金钱的话,按常规审理期限6个月来算,我们至少为这家企业节省了1800万元。这1800万元,可以说是这家企业的救命钱。而银行在取得生效调解书后,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与市委政法委、烟台仲裁委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烟台市金融纠纷诉源治理工作的若干措施》,开通立案执行的绿色通道,从申请执行到拍卖成交用时仅40日,化解了银行不良。

从上面案例可以看出,金融仲裁在化解借款合同纠纷中确实存在着优势。借款企业、银行在烟台仲裁委员会在化解金融领域重大风险、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方面所做的工作中均有受益。

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迟业刚:金融仲裁新规则

迟业刚 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烟台仲裁委员会职业道德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第十四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文化传媒与体育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副主任、烟台市第十六届、第十七届、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顾问,烟台市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烟台市第十四届政协委员、烟台市人民政府第三届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烟台市纪检监察干部特约监督员。

金融仲裁案件的仲裁组庭方式

《烟台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第十三条 仲裁庭组成  当事人可从本会编制的金融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也可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选定或者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逾期未约定、选定和委托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四条及二十五条对仲裁庭组成及仲裁员的选定作出了详细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分别选定一名仲裁员;如果当事人未在上述期限内选定,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而对于首席仲裁员,当事人自行推荐首席仲裁员的,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或仲裁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提交一至五名候选人作为首席仲裁员推荐名单。双方当事人推荐名单中有一名相同的,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二名及以上相同的,由本会主任在相同人选中确定,仍为双方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没有相同的,由本会主任在双方当事人推荐名单之外指定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共同申请本会推荐首席仲裁员的,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或仲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双方共同申请本会提供五至七名首席仲裁员候选名单,由双方当事人在本会规定的期限内从中选择一至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选择名单中有一名相同的,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二名及以上相同的,由本会主任在相同人选中确定,仍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选择名单中没有相同的人选,由本会主任在本会推荐名单之外指定首席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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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8日,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与烟台市公安局、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仲裁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协作严厉打击虚假仲裁的实施意见(试行)》

有的不法当事人在虚假诉讼受阻后开始将触角伸到商事仲裁领域,利用商事仲裁更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灵活高效、一裁终局、保密等特点,捏造和虚构法律关系或事实,企图通过仲裁程序获取将虚假法律关系合法化的法律文书,以实现其隐蔽的非法目的。伴随着国内个别虚假仲裁案例的披露及事后救济不畅引发的讨论,“虚假仲裁”一词频繁地出现在仲裁实务界及理论界的视野中。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仲裁裁决执行规定》),首次明确了案外人可以申请不予执行因当事人“虚假仲裁”及“恶意申请仲裁”而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在司法解释层面为虚假仲裁的案外人权利救济提供了依据。

2023年11月28日,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与烟台市公安局、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仲裁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协作严厉打击虚假仲裁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八条,内容涵盖线索移送、办案协助、规范管理以及部门会商等,通过司法与仲裁的衔接,畅通信息共享渠道,逐步完善协作机制,形成打击虚假仲裁的合力,共同维护司法权威和仲裁公信力。

刘振晓:亲商助企,仲心护航,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烟台仲裁的关心和支持!

王增波:加强仲裁公信力建设,助力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刘潇潇:公信仲裁,与您同行,欢迎大家相信仲裁、选择仲裁、信赖仲裁!

孙立伟:金融仲裁是化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最佳途径!

迟业刚:定分止争,商事仲裁!

来源自公众号:周末说法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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