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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70600493503991D/2024-13095 主题分类: 其他,城乡建设_含住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成文日期: 2024-10-24 发布日期: 2024-10-28
发文机关: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统一登记号:
标题: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烟住〔2024〕56号


各分中心(管理部)、市中心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省住建厅《推动全省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的政策措施》文件要求,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有效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行如下调整: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上限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额度为100万元。

(二)购买新建装配式住宅、被动式超低能耗自住住宅(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等高品质住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上浮30%。

(三)高层次人才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上浮30%。

(四)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二孩和三孩家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上浮30%。

以上政策不可叠加使用。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执行相同贷款上限政策。

二、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缴存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房套数以该家庭在所购住房区(市)内实际持有房屋数量为标准认定:在所购住房区(市)没有住房的,按首套房认定;原有一套住房的,按二套房认定。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得再次申请。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经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缴存人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28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涉及内容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2024年10月28日前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追溯调整。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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