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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60061H/2024-08623 成文日期: 2024-01-09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文字解读丨 烟台市市场监管领域一般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日期:2024-01-09      来源: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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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随着全国机构改革的推进,相关的部门规章都在进行“废改立”。尤其是市场监管改革,集合了原工商、质检、食药、知识产权、物价等多家职能,原分散于各个部门的举报奖励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市场监管需要。2021年,国家总局会同财政部出台了《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但是此办法只针对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进行奖励,难以全面有效调动广大群众对市场违法行为的举报力度。尤其我市面临抓安全、促发展的双重形势要求,亟待一部涵盖我市市场监管全领域的举报奖励办法,以此来提升人民群众发现问题、打击违法的热情和积极性,提升社会共治水平和市场监管打假治劣的靶向性和精准度。《烟台市市场监管领域一般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正好是对国家总局《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有效补充。

为此,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国家总局《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在邀请企业、律师、市民代表召开制定前评估获得一致赞成的情况,起拟了《烟台市市场监管领域一般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并先后征求了市财政局、市局法规科的意见后,形成了本办法。

二、起草依据

本次出台广泛收集相关文件资料,主要参考了国家总局《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按照依法制定、公平公正、提高效率、防范和打击市场监管领域违法犯罪的原则起拟。

三、起草过程

2021年11月3日,市市场监管局在经充分的制定前评估后,决定起草出台我市市场监管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市市场监管局安排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具体负责。2021年11月4日,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在经内部专题研讨的基础上,根据调研情况和会议讨论,形成了《烟台市市场监管领域一般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并在市局网站上面上社会广开征求意见。期间将《烟台市市场监管领域一般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分别向市局法规科以及市财政局征求修改意见。11月13日,根据各方面反馈回来的意见,进行修改整理,形成了《烟台市市场监管领域一般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21年11月23日,我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烟台市市场监管领域一般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烟市监字〔2021〕154号),登记编号:YTCR-2021-0330004。因该文件即将失效,根据相关规定,再一次进行了征求意见,形成本办法。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奖励范围。举报人向市市场监管局举报并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一般违法行为属于被奖励范围。

(二)明确了奖励对象。举报奖励发放对象需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顺序为准,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分配,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原则上奖金一次性发至第一顺位举报人;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

(三)明确了奖励标准。举报奖励分为3个奖励等级:

一级举报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特别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犯罪的;按罚没款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低不低于500元。

二级举报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罚没款金额的3%给予奖励,最低不低于300元。    三级举报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按罚没款金额的1%给予奖励,最低不低于100元。 

无罚没款的案件,视情况给予500元以内的奖励。

(四)明确了兜底条款。本办法与上级文件相冲突或上级下达新文件,则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五、关于有效期的说明

原文件有效期2年,即自2021年11月23日至2023年11月22日。根据相关规定,重新发布的文件自2024年1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4日。

联系人:王鑫        联系电话:669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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