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烟台市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烟发改价格〔2024〕14号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经发科创局):
为进一步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完善我市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3〕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含道路泊位)要严格落实鲁政发〔2023〕13号文件规定要求,对新能源号牌汽车,每日(连续24小时为1日)在同一个公共停车场或道路泊位免收首个2小时停车服务费。停车免费时长存在重叠的,不叠加享受,按照最优惠政策执行;实际停放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扣除免费停放时长后开始计费;其它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鼓励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含道路泊位)在以上优惠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新能源号牌汽车的停车优惠力度;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停车场自主制定新能源号牌汽车停车优惠措施。
三、各类停车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在停车场入口等醒目位置,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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