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260061H/2023-06089 成文日期: 2023-09-07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组配分类: 知识产权监管

商标代理十问十答

日期:2023-09-07      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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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22年10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规定》实行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制度,通过完善办理备案程序,对长期不开展业务、空占行业资源的代理机构予以清理,推动形成行业良性发展格局。商标代理机构要从事商标代理业务需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备案。

1.商标代理机构怎么备案,有效期为多久,有效期满如何延续备案?

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的商标事宜代理业务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商标代理机构备案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代理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办理延续备案。每次延续备案的有效期为三年,自原备案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2.代理机构需要提供的备案信息有哪些?

 (一)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二)商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合伙人姓名;

 (三)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

 (四)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信息。

 国家知识产权局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相关信息,商标代理机构无需重复提供。

3.商标代理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如何变更备案?

    商标代理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实际发生变化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登记、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变更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

4.商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依法办理哪些事宜?

(一)商标注册申请;

(二)商标变更、续展、转让、注销;

(三)商标异议;

(四)商标撤销、无效宣告;

(五)商标复审、商标纠纷的处理;

(六)其他商标事宜。

    该规定所称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二、《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商标代理行为,规定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基本原则、应当履行的义务和代理机构基本事项的公示,要求商标代理机构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档案制度,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

5.标代理机构通过网络从事代理业务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商标代理机构通过网络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机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记载的信息,以及其他商标代理业务备案信息等。

    6.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不得注册情形如何处理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商标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以书面通知等方式明确告知委托人。

7.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的情形是什么?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8.商标代理从业人员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商标代理机构的指派承办商标代理业务,不得以个人名义自行接受委托。

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三、《规定》丰富了监管手段,建立了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细化了商标代理监管有关规定,完善了商标代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强了可操作性。

9.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包含哪些信息?

    (一)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二)商标代理机构接受监督检查的信息;

 (三)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加入商标代理行业组织信息,受到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惩戒的信息;

 (四)商标代理机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信息;

 (五)其他可以反映商标代理机构信用状况的信息。

10.商标代理存在哪些常见违法行为?

    (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

 (二)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

 ()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

 (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的行为。

    (七)通过网络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常见的违法行为

 (1)利用其客户资源、平台数据以及其他经营者对其在商标代理服务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恶意排挤竞争对手的;

 (2)通过编造用户评价、伪造业务量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委托人的;

 (3)通过电子侵入、擅自外挂插件等方式,影响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商标代理系统等正常运行的;

 (4)通过网络展示具有重大不良影响商标的;

 (5)其他通过网络实施的违法商标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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