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我校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确实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烟台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意见》要求,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合理制定标准、由学生(或者是家长)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议相结合和开放式管理的原则。
二、认定工作机构。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
组长:董波
副组长:方绍菲 程向前
组员:张晓军 张晓鹤 陈鹏刚 各班班主任
三、认定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享受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者;
2、在县级扶贫办建档立卡的学生;
3、父母其中一方下岗且未能再就业,缺少经济来源的城镇职工子女;
4、直系亲属长期患病,需自费治疗的;
5、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
6、家庭遭受较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
7、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8、其他家庭经济较困难的学生。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原则上家庭在城里拥有自己的楼房的;
2、父母一方或者是双方是公务员或者是在事业单位工作的;
3、家庭拥有轿车等高价值交通工具的;
4、家中装修比较高档的;
5、父母虽然打工,但是有稳定收入,并且收入比较高的;
6、有隐瞒其他不符合资助条件者。
四、认定流程。
个人申请。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或家长)须提交书面申请,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原因以及困难程度做出具体说明。要认真填写《义务学段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如有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相关说明:
1、属于城镇或农村低保户者,须出具相关证书及复印件。
2、孤儿、单亲家庭且家庭经济困难者,须在《义务学段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中说明情况;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复印件或地方民政部门证明。
3、父母为残疾人或有重病在身,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必须具备民政部门或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如残疾证复印件、病历记录等。
4、父母下岗致使生活特别困难者,必须出具《下岗证》复印件。下岗再就业者,须说明经济来源及收入情况。
初步评审。学校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有关证明材料,结合学生日常行为,对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者进行初审。
走访审查。学校困难学生认定小组对申请人走访审查。走访审查采取普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形式。走访前不提前通知,走访要留有照片及书面材料,及时掌握和核实学生家庭经济变动的新情况,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
公示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确定后,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名单上报招远市教育体育局资助中心。
上报审批。 学校公示无异议后, 报教体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资金发放。按照教体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要求,按时、足额地依照标准发放资金。必须直系亲属或者监护人带本人身份证及家庭户口本索引页复印件亲自到校签字按手印领取,并将领取记录和签名以备存档。
五、监管管理。
资助领导小组负责对资助工作中不负责,推诿扯皮、玩忽职守,严重影响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的;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克扣、截留、挤占、挪用、贪污资助资金的个人和行为,坚决纠察、纠正,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同时,还要注意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举一反三,认真整改。
六、追究制度。
资助工作中如出现以下问题,将进行追责。
1、在贫困生推荐、评审、认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谎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隐瞒学生家庭真实情况的;
2、本班非常困难学生漏报的;
3、对困难学生排序不公正的;
4、在资助工作整个过程中,借故向困难学生家长索取好处费、参与家长宴请、收受家长礼品、接受家长安排的旅游、娱乐等;
5、代替学生家长冒领救助金;
6、不能及时将资助金通过银行转账发给学生家长;
责任追究
针对以上出现的情况,学校资助领导小组将酌情进行以下处理:
1、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的,对责任人进行警告处分;
2、情节轻微,但造成一定影响的,对责任人进行警告,全校通报,年度考核不得认定为优秀;
3、情节严重,但构不成违法犯罪的,对责任人记大过一次,取消三年的评优选模资格;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招远市毕郭镇河西完全小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