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岛综合试验区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家长须知

日期:202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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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

  1、新生儿出生后起好名字,由新生儿母亲携带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两面打印到一张A4纸上),到区人民医院产科病房办理;

  2、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本人的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新生儿出生后应在1个月以内按要求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有特殊情况者,也需在1年内办理;

  4、《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证件上的信息不能更改,如需改名字需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5、请妥善保管好《出生医学证明》,不能私自拆切副页,防止丢失,严禁涂改、损坏。

《出生医学证明》补办手续 :

  (1) 新生儿父母书面申请 :

  (2) 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 领证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新生儿父母授权委托书:

  (4) 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或副页等。

   将以上资料带齐,到妇幼保健计生服务所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如有变更,以变更政策为准

     咨询办理电话:0535-3212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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