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260221Q/2023-06856 成文日期: 2023-07-28
发布机构: 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2023年烟台市海参和鱼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3-07-28      来源: 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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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海洋发展和渔业(主管)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深化食用农(水)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规范渔业养殖生产秩序,保证养殖环节质量,确保市民“舌尖上的安全”,市局决定组织开展海参和鱼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2023年烟台市海参和鱼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2023年7月28日              


2023年烟台市海参和鱼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山东省农业农村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鲁农质监字〔2021〕20号)和《山东省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鲁农质监字〔2021〕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深入扎实地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完善质量追溯体系,优化协同共治能力,有效排查和消除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隐患,进一步提高海参和鱼类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严厉打击水产养殖生产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水产养殖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重点

海水养殖以工厂化海参、大菱鲆等养殖单位和产品为重点;淡水养殖以水库和池塘养殖草鱼、鲤鱼、鲢鳙鱼等淡水鱼生产单位和产品为重点。以下单位或企业为重点监管对象:国家和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增殖站、海洋牧场以及近3年市级以上财政资金扶持项目承担企业;无公害认证、地理标志保护登记产品企业;近3年海参和鱼类产品监督抽检违禁药物超标的单位。以海参池塘(含封闭水体)养殖过程中的清塘和养成为重点监管环节,严厉打击违法用药、滥用添加剂等行为。

三、整治目标

(一)水产养殖投入品管控严格。全面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要求,加强水产养殖兽药及其他投入品使用的监管,提高养殖规范用药水平,坚决做到养殖用药“六个不用”:不用禁停用药物、不用假劣兽药、不用原料药、不用人用药、不用化学农药、不用未批准的水产养殖用兽药。水产养殖单位在许可经营的药店实名购买、溯源管理,不接受个体兽药经营业户私自送药、施药等行为。海参池塘养殖不得使用敌敌畏、扑草净和甲氰菊脂等农药倒塘清池。

(二)生产记录建立健全。严格落实质量控制各项制度措施,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全面健全生产记录,提倡生产记录上传至烟台市水产品质量追溯平台,实现数字化信息化管理。

(三)动态监管数据库真实完整。水产养殖生产单位不论规模大小和养殖类型,全部进入市级水产品质量安全动态监管数据库,自觉接受监管,不得出现动态监管数据库之外的从事水产养殖生产单位。

(四)质量安全抽检任务按期完成。配合省厅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项目(23台快检设备,每台完成200批次以上检测任务),结合专项整治,完成部、省、市三级苗种、产地产品监督抽检、风险监测任务,抽检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药残超标案件移送(查处)率保持100%。

(五)承诺达标合格证全面实施。严格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水)产品生产企业、农(渔)民专业合作社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实施主体全覆盖的要求,应开尽开,倡导鼓励支持农(渔)户销售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六)宣传教育工作落实。以法律法规和健康养殖科学用药为重点,市局主要培训区市监管人员,各区市负责培训镇、乡(街道)监管人员和辖区养殖生产单位从业人员。市区两级培训参训率达到100%,培训时间达到40小时要求。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1日-8月20日)

各区市要按照市局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海参和鱼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部署各项工作。对本辖区内海参和鱼类生产单位进行“拉网式”普查登记,及时更新数据库,彻底掌握辖区内生产单位情况。

(二)集中整治阶段(8月21日-10月20日)

1.充实更新上传动态监管数据库,开展质量安全速测。结合拉网式检查 ,充实更新动态监管数据库,对接上传至烟台市水产品质量追溯平台,企业信息、生产信息、产品信息、质量检测结果等信息及时、真实、完整。实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项目的区市,组织相关镇、乡(街道)检测人员按计划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速测,检测结果上传至市水产品质量追溯平台,对速测中药残不合格样品要跟进开展监督抽查,并帮助养殖户查找原因、整改问题。

2.开展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海参和鱼类养殖生产单位养殖证持有情况,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情况,是否存在购买、存储和使用禁用药品和有毒有害物质的问题,生产记录是否真实、完整。农(水)产品生产企业、农(渔)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由各区市海洋发展和渔业(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农(水)产品生产企业、农(渔)民专业合作社未建立、保存农(水)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由各区市海洋发展和渔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坚持检打联动。按时完成部、省、市三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任务,特别是池塘养殖海参、工厂化养殖大菱鲆等海水鱼和水库养殖鲢鳙鱼等要重点关注,严格按照规定数量品种检测。兽药残留超标案件依法依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公安部门不予立案查处的,由各区市海洋发展和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无害化处理。对涉嫌在农(水)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的生产主体,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4.开展搞好宣传培训。结合专项整治,通过印制、发放《2022版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张贴技术服务材料等形式,加强宣传,提高养殖户质量安全意识。在市级举办培训班的基础上,区市要结合监管重点和隐患,组织开展健康养殖科学用药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从业者质量安全意识,提升质量安全水平。

(三)督查整改阶段(10月21日-11月15日)

整治期间,市局将组成督查小组对各区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听取专项整治情况汇报,调阅实施方案、动态监管数据库、现场执法检查记录表、发现问题隐患及整改台账、监督抽查抽样单、执法案卷、宣传培训图片等文件资料,随机抽取两家以上企业现场检查持证生产、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等,如有必要将随机抽取样品送检,检验专项整治活动效果。

(四)总结提高阶段(11月16日-11月30日)

各区市对专项整治情况开展回头看,对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梳理研究,认真整改。工作总结和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见附件)请于11月25日前报市局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今年是食用农(水)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的最后一年,也是检验成效的关键一年。各区市一定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确保整治工作落地见效。要严格按照市局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目标,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狠抓落实,职能科室担当作为,把专项整治作为年度监管的重中之重,紧抓不放,抓出成效。要整合人员,对专项整治所需经费和车辆给予重点保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二)完善监管机制。要结合专项整治工作,认真总结典型经验和做法,系统梳理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科学研究对策措施,因地制宜地探索建立健全适合各地实际、管用的质量监管长效机制,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强化宣传教育。有条件的区市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可以邀请记者全程参与跟踪报道,对整治过程中社会关注的问题迅速处置,及时回应,专项整治工作亮点和经验随时报市局,市局将择优通过相关媒体刊发、推广。

附件:海参和鱼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海参和鱼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一、执法检查情况

(一)出动人员数(人)

总人数


行政

人员


渔政

人员


(二)检查单位和抽检数(个)

苗种场


抽检数


二、处罚情况

(一)整改处罚数

责令整改(家)


行政处罚(起)


罚  款

(万元)


(二)主要违法行为

(1)                              行为,共      起

(2)                              行为,共      起

(3)                              行为,共      起

(4)                              行为,共      起

三、宣传培训情况

(一)宣传情况

发放宣传材料(份)


媒体宣传

(次)


(二)培训情况

举办培训班

(次)


培训人员

(人)


培训时间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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