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秩序规定

日期:202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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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医疗安全,正确处理医疗纠纷,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二条 对医疗纠纷的处理实行院科两级负责制。投诉由医务处统一负责,相应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处理;业务科室成立医疗纠纷处理小组负责本科室医疗纠纷处理工作。

第二章 医疗纠纷的预警

第四条 医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医院医疗纠纷预警制度》(试行)落实三级医疗纠纷即时预警报告制度。

第三章 医疗纠纷的处理

第五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将病历中的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复印,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将复印件封存。复印费由患方支付。封存件由病案室保管。启封时也应医患双方在场。

第六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共同到场封存实物,封存的实物由病案室保管。启封时也应双方在场。需检验的,由双方共同送至具有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疑以药物引起不良后果的,立即停用同批号药品,并通知药剂科临床药学室派人到场;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的,立即停止输血,通知输血科,联系供血机构派人到场。

第七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导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第八条 医疗纠纷在科室内部自行协调解决,或患者及其亲属虽到医务处及相关职科室投诉,但科室与患者或其亲属一同回科室解决的,属于医疗纠纷科室自行协调解决。

第九条 科室医疗纠纷处理小组具体负责与患者或其亲属的协商工,其他人员不得私自与患者或其亲属接触并对医疗活动擅自做出解释。

第十条 接到患者投诉后,科室负责人应立即组织进行病历讨论,分析该患者的诊疗过程有无医疗缺陷或不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诊疗常规的要求及时完成病历及医疗文书书写,但不得私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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