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护士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日期:2023-07-20      来源: 山东省烟台护士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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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教财发[2019]1号)、《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标准》、《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函[2021]58号)等文件精神和通知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完善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家庭经济困难需要资助,并主动向学校递交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的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的原则。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校长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年级认定小组、班级评议小组三级困难认定机构组成(人员若有岗位调整,新上任的人员接替原人员工作)。

(一)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科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组织和实施认定工作。

(二)成立以学生科科长为组长,科室主任、班主任为成员的年级认定小组,负责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各级部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认定档次

第六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孤儿、事实无人扶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按照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执行。认定档次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3.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及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2.低保家庭学生;

3.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5.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

6.烈士子女;

7.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8.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生活奢侈浪费,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四)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进行一次。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级部审核、学校认定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

每学年开学前,学校通过招生简章、宣传栏、宣传片、微信、QQ群等各种渠道宣传资助政策,向学生及其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山东省烟台护士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个人申请

1.学生自愿提出书面申请,本着诚信、负责的态度,根据家庭经济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山东省烟台护士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本人手签个人承诺书,确保申请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除了从国家或省数据库比对出来的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初次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需提交《山东省烟台护士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上学年已提交过《山东省烟台护士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通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需要再进行认定。

3.上学年通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如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需重新提交《山东省烟台护士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现在家庭经济状况。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要及时主动报告,不再参加经济困难认定。

(三)班级民主评议

1.各班评议小组负责本班民主评议工作。

2.班主任对学生所提供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3.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对学生负责的态度,各班评议小组采用民主评议方式,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步名单。

个别学生确有特殊原因、不便在评议会上介绍的,可直接向班主任说明情况,由班主任参照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确定认定等级并向全班同学进行通报。

4.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对照学校确定的困难等级和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和班级民主评议结果,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年级认定小组审核。

(四)级部审核

1.各部门对各班上报的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年级认定小组根据班级认定评议结果,统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结合地区差异等因素,在征求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可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

2.年级认定小组审核通过后,将学生名单及等级,以适当方式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学生科反映情况,学生科将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接到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3.公示结束后,年级认定小组将最终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和统计汇总表上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五)学校认定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等级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认定后,相关信息录入中职资助子系统,作为学校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依据。

2.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地区差异等因素,在征求年级认定小组意见后,可对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

3.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通知年级认定小组进行调整,并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注意事项:

(一)各部门、班级要高度重视认定工作,认真组织,在开展认定工作前必须召开班会,将相关政策向学生宣传到位。组织学生学习国家和学校的资助政策文件,让学生真正了解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学生直面困难,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真正发挥资助工作的育人作用。

(二)各部门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应着重考虑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及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三)各部门及班主任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所有经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爱心一日捐等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项目时,不需要再提供困难证明。

第十二条 学校及各部门每学年将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参与认定工作的各级部门及相关人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遵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经发现问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学生科。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认定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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