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规范性文件管理,构建具有学校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烟台职业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制定,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公布的,对校内各部门和全体师生员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办事规程与行为准则。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包括章程、规程、规则、制度、规定、办法、意见、细则等。经特定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根本性规范性文件,称为章程;某种组织的权责边界、运行程序、行为规范,称为规程;对某一事务或活动的行为准则作出具体规范,称为规则;要求师生员工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动准则,称为制度;对某方面工作所做的既有原则又有程序要求的、带有约束性的行为规范,称为规定;对某项工作所做的比较具体的要求和规范,称为办法;对某项工作或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决定提出的见解和处理办法,称为意见。为有效实施学校有关规定或执行相关政策而制定的具体措施或就相关条文做出的具体说明和阐释,称为细则。
规范性文件不得称“法”“条例”“规章”,属暂时使用的,可在名称中加“暂行”“试行”。
第四条 学校内制定、修改、废止与解释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办法。各部门自行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对具体事项的通知,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制定、修改与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统一、科学、民主的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与废止,应当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符合《烟台职业学院章程》并经过规范的程序审议制定。
统一原则是指规范性文件之间不得重复、矛盾。对同一事项的管理主体、管理程序,同一行为的评价标准,同类行为的认定或处理办法应当一致,对涉及同一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得相互矛盾。
科学原则是指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与废止,在遵守严格程序的基础上,符合学校发展战略和总体工作思路,有利于学校事业发展和工作效率的提高,经过相关专家、职能部门的充分论证。
民主原则是指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与废止,以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要通过必要的途径使全体教职工和学生有效地参与制度管理的过程,要多方征求意见,集思广益。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须用条文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可以分条、款、项、目。其中,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条、款、项、目均应当另起一行,首行缩进两个字符。
第七条 党委会是规范性文件的审议机构。党政办公室是学校各类规范性文件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规性审查、公布和汇编。
法律顾问负责对学校各类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与起草、审查、审议与决定、公布、解释。其中,起草、审查、审议与决定、公布是必经程序。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程序包括立项、修改、审议与决定、公布。
规范性文件的单独废止程序包括立项、审查、审议与决定、公布。制定或修改规范性文件过程中,需要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制定或修改规范性文件中予以说明,并与制定或修改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同时进行。
第二章 立项与起草
第九条 职能部门认为有必要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填写《烟台职业学院规范性文件立项申请表》,报请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条 立项申请得到批准后,职能部门在学校的授权范围内,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认为有必要制定或修改规范性文件,或按照上级要求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不经立项,直接指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或修改工作。
第十一条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职责范围的,应由一个部门牵头、其他有关部门参与起草。起草过程中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起草部门应当就规范性文件涉及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
(二)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与其他部门商得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上报规范性文件草案时予以说明;
(三)涉及敏感事项需要进行风险评估;
(四)涉及学校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教代会的意见。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应在学校工会的组织下,征求教代会代表的意见;
(五)规范性文件所涉内容有议事协调机构的,须经议事协调机构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门应将下列材料送至党政办公室审查: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烟台职业学院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汇总表》和《烟台职业学院规范性文件合法合规性审查表》;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部门相关规定等文件;
(三)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章 审查
第十三条 党政办公室会同法律顾问对送审材料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第十四条 党政办公室对规范性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是否同党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三)是否与规章以及上级政策文件不一致;
(四)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
(五)是否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六)其他需要合规性审查的内容。
法律顾问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超越学校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范围;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相冲突;
(三)其他需要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第十五条 党政办公室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审查后认为需要修改的,可要求起草部门修改、补充材料后再送审。
第四章 审议与决定
第十六条 通过审查的草案,应当经党委会审议通过。
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应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有关学术评价、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专门委员会规程等学术事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应先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党委会审议草案时,起草部门需到会场作说明。
第十八条 起草部门就党委会对规范性文件作出的决定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决定同意的,可直接申请发文;
(二)决定原则同意、属文字性修改的,修改后提请校领导申请发文;
(三)决定未通过、需进行重大修改的,应在修改后重新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并再次提交党委会审议。
第五章 公布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由起草部门按照程序申请发文。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由党政办公室通过学校信息公开网、门户网站等方式向全校公布。
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应有题注,内容为“×年×月×日党委会审议通过”;如果系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应补充注明“根据×年×月×日党委会决定修订”。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公布施行学校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涉及保密内容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确定印发和公布范围。
第六章 解释、修改、废止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应在具体规范性文件中明确予以说明。需具体解释的,该具体解释应以书面形式报党委会批准后公布,并与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部门应及时提请修改或废止:
(一)所依据的上位规范文件已经修改、停止执行或者废止的;
(二)实际情况已经发生变化,需要修改、停止执行或者废止的;
(三)涉及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需要修改和废止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期满前六个月内,由起草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征求意见。需要继续执行的须重新公布,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第二十四条 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两年。起草部门应在两年内总结情况,决定继续施行的,取消“暂行”或“试行”,重新公布;决定停止施行的,应及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党政办公室原则上每三年全面清理一次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及时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会签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改正,学校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问责:
(一)起草部门、会签部门主要负责人未实际履行审核把关职责或审核把关不严的;
(二)涉及敏感事项而未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应当广泛征求意见而未征求的或对所征求意见中反映强烈的内容未及时调整和上报说明的;
(四)不配合合法合规性审查工作的;
(五)未及时清理规范性文件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12日。此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烟台职业学院规范性文件立项申请表
2.烟台职业学院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汇总表
3.烟台职业学院规范性文件合法合规性审查表
附件1
烟台职业学院规范性文件立项申请表
规范性文件名称 | |
文件类别 | □制定 □修订 □废止 |
立项部门 | |
立项必要性 | |
立项依据 | |
进展安排 | |
与现有规范性文件衔接情况 | |
申请立项部门 拟稿人 | |
申请立项部门 负责人意见 |
年 月 日 |
分管校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附件2
烟台职业学院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汇总表
规范性文件名称 | |
起草部门 | |
起草目的 | |
法律依据 | |
与现有规范性文件衔接情况 | |
各部门意见 汇总及采纳情况 | |
学校领导 意见汇总 | |
起草/会签部门 签字 |
年 月 日 |
附件3
烟台职业学院规范性文件合法合规性审查表
规范性文件名称 | |||
起草部门 | 配合起草部门 | ||
文件类别 | □制定 □修订 | 提交审查时间 | |
提交材料清单 | |||
起草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分管起草部门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法律顾问意见: 年 月 日 | |||
党政办公室意见: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