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6年10月印发)》等法律法规和要求。
1.3 适用范围
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煤矿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超出烟台市政府处置能力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烟台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煤矿救援指挥部)
总 指 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龙口市政府、烟台供电公司、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矿山救护队。
主要职责:研究部署全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全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争取上级政府业务部门给予支持;督促指导成员单位和龙口市政府做好全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按有关规定做好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根据全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的应急响应。
市煤矿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兼任。
市煤矿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落实市煤矿救援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管理与实施;建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与研判信息,依法依规进行报告;负责组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负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负责其他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相关的应急管理工作。
2.2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协调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委网信办:指导网络舆论引导和网络信息监控工作。
市应急局:承担市煤矿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统计核查事故情况,综合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组织指导协调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工作;配合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协调做好应急救援供电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警戒保卫工作;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配合龙口市政府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导龙口市政府做好工伤保险政策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对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奖励。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事故具体情况,为研究制定抢险救灾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提供地质信息支持,协助做好灾情损失的评估上报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事发地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分析研判现场污染状况及变化趋势,指导因生产安全事故次生、衍生的环境污染处置。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公路通道畅通,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快速到达事故现场。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协调区市卫生健康局做好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为区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市总工会:指导龙口市政府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做好伤亡职工的赔偿及善后处理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和预报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灾害预防及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保障。
龙口市政府:全面协调龙口市各有关部门(单位)配合市政府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协助做好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的增援工作。
烟台供电公司:负责应急救援供电保障工作。
矿山救护队:具体负责实施市煤矿救援指挥部制定的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技术专家组:协助市煤矿救援指挥部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研究解决救援过程中的技术难题。
事故煤矿:提供煤矿的技术资料,配合现场救援组开展救援工作。
3.事件分级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煤矿事故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Ⅳ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4.应急处置
4.1 事故报告
(1)发生事故(包括涉险事故)后,事故煤矿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事故现场作业人员、带班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矿山负责人;矿山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龙口市应急局、烟台市应急局,同时报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可直接向省应急厅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报告。
(2)龙口市应急局、烟台市应急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其中,接到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快报省应急厅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接到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报告后,在报告省应急厅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3)初次报告由于情况不明暂未报告的内容,应当在情况清楚后及时续报。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包括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补报或者续报,其中,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的24小时内补报或者续报。
4.2 应急响应
(1)Ⅳ级事故应急响应:发生一般(Ⅳ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煤矿、龙口市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煤矿、龙口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必要时,根据龙口市政府的请求,市有关部门、单位启动市级部门应急响应配合处置。
(2)Ⅲ级及以上事故应急响应:由龙口市政府及事发煤矿集团公司先期进行处置,由市煤矿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煤矿救援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煤矿、龙口市政府及市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3)扩大应急:当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市煤矿救援指挥部应及时向省级应急救援机构提出增援请求。
4.3 应急处置
4.3.1 应急指挥
本预案启动后,市煤矿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专家需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市煤矿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调度有关情况,为市煤矿救援指挥部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基础信息及相关资料。市煤矿救援指挥部制定并组织实施救援方案。当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蔓延趋势,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市煤矿救援指挥部应及时向省级应急救援机构提出增援请求。
4.3.2 现场处置
市煤矿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救援方案,按照职责分工,在保证救援人员安全前提下开展救援工作。
(1)设立警戒。由市公安局协助龙口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疏散事故现场人员,维持现场治安秩序,划定事故处置警戒范围,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保障公路通道畅通,确保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尽快到达事故现场。
(2)紧急疏散。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由龙口市政府及时组织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人员,指定临时避难场所或指导周边群众采取措施进行自身防护,迅速撤离危险区域或可能受到危害区域。
(3)抢险救灾。由龙口市政府牵头,会同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矿山救护队等调集专业救援力量组织现场救援。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医疗专家及医疗队伍救治受伤人员。
(4)危险控制与消除。由市应急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技术专家、事故单位技术负责人,根据事故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抢险救灾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对险情进行控制与消除,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解决事故抢救过程中的技术难题,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5)环境监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对事故现场和周边地区进行水体、大气环境监测和气象预报(市气象局负责),必要时向周边居民发出警报。做好重要设施和目标的保护工作,防止对江河、湖泊、交通干线等造成重大影响。
(6)应急结束。各牵头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市煤矿救援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在事故险情得到控制,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伤亡人员得到有效救治,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监测、处置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后,市煤矿救援指挥部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4.3.3 善后处置
(1)由市应急局牵头,组织事故煤矿制定落实恢复生产方案,并组织验收。按照国家和山东省应急处置评估要求,做好应急救援评估工作。写出综合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对应急响应的启动、决策、指挥、抢险救援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会同市总工会等部门妥善做好人员安置事宜。
(2)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制定医疗救治工作方案,做好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3)由市应急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信访局、有关保险机构及事故发生单位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妥善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安置、救济、补偿和保险理赔工作。
4.3.4 总结评估
由市煤矿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本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进行评估,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市煤矿救援指挥部并抄送龙口市政府。
4.3.5 事故调查
按照事故调查权限,由煤矿监察部门成立调查组,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
4.3.6 信息发布
市煤矿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撰写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及处置情况新闻发布稿件,市委宣传部协助实施发布,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保障措施
5.1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煤矿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队伍的煤矿企业,除应建立兼职的救援组织外,还应与临近的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
5.2 救援装备及物资保障
煤矿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在应急救援中,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求,需要紧急征用救援装备时,涉及到的部门、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全力支持,保证救灾物资及时到位。
5.3 应急救援资金保障
煤矿企业要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和企业经营状况,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应急资金,保障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龙口市政府协调解决。
5.4 信息保障
市煤矿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接收、处理事件报告信息。必要时,市应急局协调通讯公司给予保障。
5.5 交通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在开展应急救援时保障公路畅通,确保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装备尽快赶赴事件现场,实施救援。
5.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组织现场安全警戒和治安、交通管理,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及时疏散群众,维持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5.7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紧急医学救援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医疗救治能力和水平,在事故发生时能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
5.8 避难场所保障
龙口市政府要结合实际建立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相关标识标牌,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转移群众提供紧急疏散、临时安置的安全场所。
6.监督管理
6.1宣传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广泛宣传应急救援常识,增强救援人员和从业人员应急救援能力,提高群众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水平。
6.2培训
市煤矿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煤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煤矿从业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岗前和常规性技能培训、战备训练,提升救援队伍救援能力。
6.3演习
煤矿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两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一次演练,每半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一次演练。煤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参加各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分析存在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形成演练总结报告。
6.4奖惩
对在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未按照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制定、管理、解释。龙口市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和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煤矿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7.2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