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52803XP/2023-05283 成文日期: 2023-07-14
发布机构: 市应急局 组配分类: 专项应急预案

烟台市地震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

日期:2023-07-14      来源: 市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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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地震灾害能力,保障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和《烟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含海域)内处置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与救援行动。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协同联动、资源共享。

2.组织指挥体系

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等组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场所设在市应急局应急指挥中心。

2.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1.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市长

常务副指挥长: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烟台警备区副司令员、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国动办、市大数据局、市红十字会、市气象局、烟台警备区、武警烟台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烟台国际机场、烟台车务段、烟台港集团、烟台供电公司、中国联通烟台分公司、中国移动烟台分公司、中国电信烟台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专家组及8个工作组。

2.1.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传达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决策部署,执行省防震救灾指挥部及市政府工作要求;决定启动、终止Ⅲ、Ⅳ应急响应,宣布地震灾区进入应急期;了解和掌握震情、灾情、社情、民情、舆情及发展趋势,组织信息发布;决定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决定派遣市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各类抢险抢修专业队伍,指挥协调人员搜救和抢险救援行动;组织指挥伤员救治、转运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决定派出市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区群众生活供应;核实灾情,下拨抗震救灾资金;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组织协调市内外政府、社会组织等对灾区实施紧急救援和支援;请求省政府对灾区实施对口支援;建议市政府派出慰问团等。

2.1.3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负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担任(一般由市应急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应急局分管负责人兼任;成员由烟台警备区、武警烟台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单位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承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负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类救援队伍的组织协调;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和民情等,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协调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与灾区区市政府(管委)之间的应急行动;负责地震救援准备、现场处置、抢险救援和救灾的牵头工作;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对一般地震灾害,支援和指导灾区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1.4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专家组由应急、武警、消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国动办、气象、通信、电力等部门(单位)及高校专家组成。

专家组主要职责:承担抗震救灾决策技术咨询;向指挥部提出处置措施建议;参加生命救援和工程抢险抢修应急处置;受抗震救灾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等。

2.1.5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根据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具体组成和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局、烟台警备区、武警烟台支队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协助指挥长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负责向灾区和各有关部门传达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指示、命令;负责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协调各方应急、抢险、救灾工作。部署维护救灾现场交通秩序,协调辖区驻军派遣抢险救灾队伍;协调解决抢险救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掌握灾情、震情、险情及其发展趋势,协调跨市抗震救灾工作,负责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等事项的办理。

2)抢险救灾及次生灾害防御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消防救援支队、烟台警备区、武警烟台支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市生态环境局、烟台供电公司、烟台国际机场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灾区抢险救灾,组织指挥各类救援队伍,组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各类次生灾害处置及特殊建筑物抢险;组织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组织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

3)医疗救护防疫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红十字会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监督管理灾区生活饮用水、食品卫生和药品安全,预防和控制各种疫情;负责开展对震后动物尸体的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的消毒,防止人畜共患传染病和动物疫情发生;组织协调殡仪馆,做好遇难人员遗体火化工作。

4)安置及物资保障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国动办及灾区区市政府(管委)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指导受灾区市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安置,调配帐篷、衣被、食品、药品、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保障灾区群众及救援人员基本生活需求;保障灾区市场供应;接收和安排国内捐赠,管理抗震救灾的捐赠事宜;负责抗震救灾所需专项资金、物资、善款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组织安排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参与受灾群众救助帮扶等工作。

5)交通及基础设施保障组: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烟台供电公司、烟台车务段、烟台港集团、中国联通烟台分公司、中国移动烟台分公司、中国电信烟台分公司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抢修被毁坏的公路、轨道、桥梁、机场、港口码头等重要设施;负责交通管制,建立应急救援通道,确保救援车辆通行畅通;紧急调拨运输工具,保障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运输、伤员转运及受灾群众和旅游景区的游客疏散;负责组织通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抢修;负责水库安全,组织水利设施抢险抢修,监测水质和防控污染,研究解决饮用水水源安全问题;负责清理灾区现场,对危险建筑物实施工程排险,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后期房屋安全评估。

6)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烟台警备区、武警烟台支队、受灾区市政府(管委)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维护震后社会治安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打砸盗抢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加强社会治安秩序管控,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协调相关部门疏导解决由地震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组织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

7)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应急局、市委网信办及市级各新闻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震情、灾情、抗震救灾信息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负责组织地震灾害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负责灾区群众的应急知识和科普知识宣传工作;负责网络舆情监控;开展舆情收集分析,组织对境外的信息发布,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及时澄清地震谣传或误传,安定民心。

8)震情灾情研判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水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震情速报、通报,组织专家研判震情趋势,提出趋势判定意见;利用烈度速报网络对灾情进行快速判断;提供灾区的气象、洪涝、地质灾害及其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等信息;组织震害调查、地震宏观异常和地震烈度调查;编写上报地震调查报告;为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政策法规和技术支撑。

2.2 市地震现场指挥部

市地震现场指挥部由指挥长(一般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担任)、副指挥长(一般由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担任)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派出相关人员构成。

在对较大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重大及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的先期处置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建并派出市地震现场指挥部,与受灾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地震现场联合指挥部,指挥协调受灾地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受灾区市政府(管委)负责同志担任联合指挥部副指挥长,联合指挥部各工作组及组长由受灾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人员组成,市地震现场指挥部成员参入各工作组并担任联络员。

2.3 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区市政府(管委)成立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实施先期应急救援,贯彻落实上级防(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要求;配合和协助上级防(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救援行动。

3.各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程序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烟台市地震监测中心监测到地震15分钟内,确定地震三要素信息,通过电话报告市委信息调研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应急局值班室。25分钟内通过短信群发系统发布地震信息,保持与省地震局的联系,随时通报最新会商意见。市应急局将有关震情、灾情信息汇总结果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厅、省地震局,并根据地震应急响应级别或震情影响情况,迅速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赴震区开展震情监测、地震宏观考察等工作。

受灾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镇(街)立即组织受灾群众进行自救、互救;当地消防救援队伍和其各类救援队伍就地开展救援行动,边救援边报告;受灾区市政府(管委)、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汇总震情、灾情信息向市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必要时可同时越级上报。如受灾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处置人员要立即通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和区市政府(管委),调派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市政府、相关区市政府(管委)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震情信息对照应急响应初判指标,即时启动各自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3.1 一般地震灾害(Ⅳ级响应)

灾区区市政府(管委)即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区市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到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处置或赶赴地震现场指挥,组织调动区市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指导协调区市抗震救灾处置工作。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人员立即到市应急指挥中心集结,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根据灾区反馈情况,分析、研判抗震救灾工作形势,研究部署抢险救灾工作。

2)组成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由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本行业地震应急预案和相关工作组职责开展工作。

3)综合协调组收集整理灾情和各类灾害隐患信息,按程序上报。

当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由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灾区是否结束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灾区应急响应结束。

3.2 较大地震灾害(Ⅲ级响应)

灾区区市政府(管委)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区市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到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处置或赶赴地震现场指挥,组织调动区市政府(管委)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动市、区市地震应急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2.1 Ⅲ级应急响应处置程序

震后30分钟内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人员立即到市应急指挥中心集结,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根据灾区反馈情况,分析、研判抗震救灾工作形势,研究部署抢险救灾工作。

2)组成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由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按照本行业地震应急预案和相关工作组职责开展工作。

3)综合协调组收集整理灾情和各类灾害隐患信息,按程序上报。

4)启用应急通讯。

震后1小时内

1)迅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受灾情况,对灾区震情进行初步判断;判断灾区范围、受灾程度,分析人员搜救重点区域,估计人员伤亡和房屋毁损情况,判断灾区道路交通和次生灾害等情况;了解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救灾需求。

2)组织协调市级有关部门、非受灾区市对灾区进行支援,派出专业救援队进行抢险救灾和医疗救护。

3)派出市地震现场工作队赶赴重灾区,指导、协调、督促抗震救灾工作。

4)根据抗震救灾实际需要,可以发布通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控制非救援车辆进入灾区,建立救援通道。可以决定灾区进入紧急状态,可以征用物资。

5)灾区当地医疗救护队伍在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

6)排查次生灾害情况并制定处理措施。

7)各新闻媒体到市应急指挥中心或临时通知的地点集中开展新闻报道。

震后2小时内

1)根据指挥长指令,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由指挥长指定新闻发言人出席,及时发布震情、灾情信息,公布抗震救灾措施和进展。

2)根据灾情组织各新闻媒体赶赴现场开展新闻报道。

3)交通及基础设施保障组开展抢险救灾,迅速抢修交通、通讯、供电、供水等设施。

4)市综合救援队及其他救援队伍开展生命救援行动。

震后4小时内

1)按镇(街)、村(社区)地震应急预案,设置临时应急避难所,提供生活保障。

2)设置救灾物资(含社会捐献物资)集结点,健全手续,按需统一发放各类救灾物资。

3)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监测,全力防控次生灾害发生。

4)调查、收集、统计、汇总灾区受灾初步情况,确定受灾重点区域。

5)在灾区现场设立医疗点,对伤员进行救治。

震后12小时内

1)将需要救治的伤员转移到合适的医疗机构。

2)以村居、社区为单位,成立组织,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维护工作。

3)建立较大型临时避难场所,接纳重灾区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必需品援助。

4)科学应对次生灾害,采取有效措施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隐患进行处理。

震后24小时内

1)统筹救灾物资,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物资供应。

2)开展医疗救护防疫工作,保障饮用水、食品卫生安全。

3)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妥善处置。

4)向公众通报灾害损失、救灾行动等情况。

5)进行灾情分析,以村(社区)为单位提出救灾需求,逐级上报,确定灾区近期恢复所需外部资源。

震后48小时或72小时内

1)做好灾区社会稳定工作,对受灾群众进行防震避震知识宣传教育,并进行心理疏导。

2)教育部门制定学校复课方案,学校制定防余震应急处置措施。

3)继续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不发生疫情。

震后72小时后

1)动员群众及救援力量,组织清理地震破坏现场。

2)社区、村居等组织责任到人,重点排查、妥善安置受灾群众。

3)在灾区进行科普知识宣传。

4)进行灾害评估,准备恢复重建。

3.2.2结束应急处置行动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由市、区市地震现场联合指挥部提出灾区是否结束应急救援期的建议,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灾区应急救援期结束。

3.3重大地震灾害(Ⅱ级响应)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响应)

灾区区市政府(管委)按照上级防(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进入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状态,区市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到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处置或赶赴地震现场指挥,组织调动区市政府(管委)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省防震救灾指挥部要求即时进入级或级应急响应状态,组织调动市、区市地震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市、区市综合、相关专业及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到市应急指挥中心或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发生Ⅱ级、Ⅰ级地震灾害后,省政府、国务院成立地震现场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

3.3.1 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处置程序

震后30分钟内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人员立即到市应急指挥中心集结,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根据灾区反馈情况,分析、研判抗震救灾工作形势,研究部署抢险救灾工作。

2)组成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由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按照本行业地震应急预案和相关工作组职责开展工作。

3)综合协调组收集整理灾情和各类灾害隐患信息,按程序上报。

4)受灾区市政府(管委)、抗震救灾指挥部尽快向市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本辖区初步灾情。市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尽快向省政府和省防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本市初步灾情。

5)启用应急通讯。

震后1小时内

1)迅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受灾情况,对灾区震情进行初步判断;判断灾区范围、受灾程度,分析人员搜救重点区域,估计人员伤亡和房屋毁损情况,判断灾区道路交通和次生灾害等情况;了解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救灾需求。市政府将灾情初判意见和启动应急响应情况上报省政府和省防震救灾指挥部。

2)派出市地震现场工作队赶赴重灾区,指导、协调、督促抗震救灾工作。

3)派出专业救援队进行抢险救灾和医疗救护,组织协调市级有关部门、非受灾区市对受灾区市进行支援。

4)根据抗震救灾实际需要,发布通知,决定灾区进入紧急状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控制非救援车辆进入灾区,建立救援通道,征用物资。

5)灾区当地医疗救护队伍在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

6)排查次生灾害情况并制定处理措施。

7)指挥长署应急救援任务,各类救援队伍按照职责赶赴灾区开展工作,到达地震现场后归市、区市地震现场联合指挥部指挥。

8)各新闻媒体到市应急指挥中心或临时通知的地点集中开展新闻报道。

震后2小时内

1)市政府发布第一号告,向公众告知地震灾情初步情况,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安定人心,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投入抗震救灾。

2)根据指挥长指令,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由指挥长指定新闻发言人出席,及时发布震情、灾情信息,公布抗震救灾措施和进展。根据灾情组织各新闻媒体赶赴现场开展新闻报道。

3)先期到达的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生命救援和抢险救援。交通及基础设施保障组迅速抢修交通、通讯、供电、供水等设施。

震后4小时内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受灾情况向各区市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作出人员救援、受灾群众安置、卫生防疫、工程抢险、次生灾害防御等全面工作部署。

2)根据灾情,在地震现场统筹设立医疗救护站、较大型灾民临时避难场所和食品物资供应点,对受伤群众进行现场救治;落实接纳伤员的医院和床位。

3)及时发布通知,组织协调各类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有序、规范开展应急救援。

4)设置救灾物资(含社会捐献物资)集结点,健全手续,按需统一发放各类救灾物资。

5)调查、收集、统计、汇总灾区受灾初步情况,确定受灾重点区域。

6)召开新闻发布会,通告受灾初步情况。

7)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监测,全力防控次生灾害发生。

8)对接并协助省政府或国务院现场指挥部开展工作。

震后12小时内(在上级现场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陆续到达灾区的救援队伍继续开展生命救援行动。

2)建立生命救援绿色通道,保证输送伤员道路畅通,将需要救治的伤员转移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后方医院做好医疗救护准备,迅速救治伤员。

3)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到临时避难场所,提供水、食物、医疗等保障。

4)进一步排查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5)以镇(街)或村(社区)为单位,成立组织,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维护工作。

震后24小时内(在上级现场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1)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通告灾害损失、救灾行动等情况。

2)统筹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物资供应。

3)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妥善处置。

4)开展医疗救护防疫工作,保障饮用水、食品卫生安全。

5)继续进行人员搜救。

48小时或72小时内(在上级现场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1)对危难险重区域进行有针对性的搜救,协调组织外地救援队伍开展救援。

2)对灾情进行较为详尽的评估,初步确定灾区近期恢复所需外部援助资源。

3)安置受灾群众,并进行心理疏导,确保受灾群众基本需求。

4)各级医疗机构做好伤员的接收、救治和转移工作,做好重大流行性疾病的防控。

5)进行灾情分析,以镇(街)为单位提出救灾需求,逐级上报,确定灾区近期恢复所需外部资源。

6)做好灾区社会稳定工作,对受灾群众进行防震避震知识宣传教育。

震后72小时后(在上级现场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1)大面积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不发生疫情。

2)组织清理地震破坏现场,由应急救灾向持续救灾过渡。

3)社区、村居等组织责任到人,重点排查、妥善安置受灾群众。

4)教育部门制定学校复课方案,学校制定防余震应急处置措施。

5)进行灾害评估,准备恢复重建。

3.3.2 结束应急处置行动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灾区是否结束紧急状态或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政府或国务院现场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灾区紧急状态或应急响应结束。

4.其地震事件的划分与处置

地震事件划分为强有感地震事件、地震谣传事件、邻市或海域地震事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协调其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1 强有感地震事件标准及应急处置办法

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3.0~3.9级地震,或发生在我市邻区4.0~4.9级地震且在我市局部地区地震烈度达到5度以上,我市有明显震感,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但未达到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初判指标和分级标准的地震事件。

地震事件发生所在地区市政府(管委)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烟台市地震监测中心监测到地震15分钟内,确定地震三要素信息,通过电话报告市委信息调研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应急局值班室。20分钟内通过短息群发系统发布地震信息,保持与省地震局的联系,随时通报最新会商意见。

市应急局将有关震情、灾情信息、社情动态及社会影响等情况按程序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厅、省地震局报告。

4.2 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处置办法

当出现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区市应急部门应当及时将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报告当地政府和市应急局;市应急局组织有关专家分析谣传、误传的起因,提出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当地政府开展调查、宣传和稳定社会的工作。

谣传、误传发生地的区市政府(管委)应当组织宣传、公安、应急等部门做好谣传、误传事件的调查和地震科普、新闻宣传工作,采取措施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4.3 邻市或海域地震事件应急处置办法

当与我市相邻的市或海域发生地震事件影响我市,建(构)筑物遭受破坏和人员伤亡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建议市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当与我市相邻的市或海域发生地震事件基本不影响我市,但需要我市进行支援时,市政府负责组织对外地抗震救灾工作的支援。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局负责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各类抢险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伍或相关技术人员,视情对灾区进行支援。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我市支援灾区的宣传报道工作。

4.4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重大社会活动或其他敏感时段,市应急局应当部署和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地震应急准备等应急戒备工作。

5.应急保障

5.1 资金、救援装备物资和交通运输保障

市、区市政府(管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安排应急救援资金预算,建立救灾资金保障机制。

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以及区市政府(管委)按照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救援装备,建立各类装备、物资、运输工具调用机制;加强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统计社会现有大型救援装备、设备,建立地震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主要包括大型救援装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产权等信息),以备调用和征用。

5.2 应急避难场所

市、区市政府(管委)要把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政府所在地要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规划建设并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停车场、学校操场、人防疏散基地以及其他空地设立满足应急避险需求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5.3 信息监测与报告

烟台市地震监测中心负责对地震信息进行监测、收集、处理和存贮,并将震情信息及时报送市应急局,市委、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同时,开展震情跟踪、地震宏观异常和地震烈度调查,联系省地震局进行震情会商,提出初步的震后趋势判定意见,并及时报告。各区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地震宏观异常信息的收集、震害调查核实和上报工作。

5.4 应急指挥系统、通讯系统及其技术支撑

市应急局负责市应急指挥系统的维护、运行与技术更新,形成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的应急指挥平台。配合省地震局建立和完善具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趋势判定、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等功能的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和指挥技术系统、地震监测和地震烈度速报系统。

各区市应急局应当大力推进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加强维护与管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指挥系统运行正常。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区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和各级各类救援力量应配置抗震救灾必要的卫星通信和移动通信等应急通信设备,建立统一的区域应急通讯指挥系统。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至少要保证1部专用值班电话,并确保24小时通信畅通。

5.5 科技支撑

市应急局、市科技局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地震预报、震害预防、应急救援和应急、救援装备等科学技术研究,加大科技投入,逐步提高地震应急处置水平和能力。

5.6 宣传、培训和演习

宣传、应急、科技、教育、文化和旅游、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应加强协作,不断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加强社会公众的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能力。

组织应急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适时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并针对演练中存在的问题对预案进行补充完善。

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做好地震灾害的防御工作,加强应急演练和物资储备工作。

6.信息报告

6.1 报告责任主体

市、区市政府(管委)及应急部门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应急部门报告地震灾害的责任主体。地震事件发生后,接报的单位要立即将有关情况通过电话向属地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及应急部门进行报告。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以越一级上报,并同时报告所在区市政府(管委)。

6.2 报告时限和程序

地震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应急部门应立即核实并在30分钟内先电话后书面(首次书面报告最迟不得晚于突发事件发生后1个小时)向市应急局、市政府报告。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地震突发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在15分钟内向市应急局、市政府报告。

6.3 报告内容

地震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灾区区市接到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也应及时向市应急局报告,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分别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政府报告。

7.附则

7.1 地震灾害分级与应急响应级别

地震灾害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与其对应的响应级别分别为Ⅰ、Ⅱ、Ⅲ、Ⅳ级。

7.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省防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7.1.2 重大地震灾害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防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7.1.3 较大地震灾害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抗震救灾工作。

7.1.4 一般地震灾害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区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抗震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根据区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请求,组织对灾区进行支援。

7.1.5 具体分级标准和应急响应级别

地震灾害分类标准及分级响应表

地震灾害

 

分级标准

应急响应

初判标准

(单位:级)

应急响应级  

应急处置

工作主体

人员死亡

(含失踪)N(单位:人)

紧急安置人员

地震

烈度

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

N≥300

10万人以上(含)

M≥7.0

Ⅰ级响应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

  

地震灾害

50≤N300

10万人以下,0.5万人以上(含)

Ⅶ~Ⅷ

6.0≤M<7.0

Ⅱ级响应

省防震救灾指挥部

  

地震灾害

10≤N50

0.5万人以下

5.0≤M<6.0

Ⅲ级响应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地震灾害

N<10,地震灾害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标准,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群众恐慌。

4.0≤M<5.0

Ⅳ级响应

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说明:1.分级标准中,达到其中之一即达到相应等级。

2.地震发生后,按照初判标准启动响应,后期根据分级标准,适时调整响应级别。

3.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省防震救灾指挥部要求进入I、II应急响应状态,在国务院、省政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政府批准发布。各区市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应按《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规定制定(修订)地震应急预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7.3 监督检查

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应按照《山东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规定,对区市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大型企业的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地震应急预案实施有效。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烟台市地震应急预案》(烟政办字〔201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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