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市区夜间车辆不规范使用远光灯行为治理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违法行为治理情况。近年来,结合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深入推进,我市交警部门进一步强化路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严厉整治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其中,针对市区夜间车辆滥用灯光等行为多次开展专项整治。一是立足夜间整治时段,合理部署执法力量,在兼顾查处酒驾、大货车等行为的同时,严查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安装使用妨碍行人或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照明装置、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非法装置一律予以拆除、收缴,及时恢复车辆原状原貌,消除路面安全隐患;二是强化驾驶人培训、考试,重点加强驾驶人夜间行车技能和安全意识的培训,讲解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的危害性,加强驾驶道德教育,强化文明、礼让、安全的行车理念;三是强化机动车审验管理,严格检验环节,对存在私自改装大灯、灯光强度不达标等问题的,一律不予通过检验,待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发放检验合格标志;四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双微”平台等各类媒介,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宣传正确使用远光灯和违法使用远光灯的危害,警醒广大驾驶人夜间驾驶车辆要正确使用车辆灯光。
二、相关建议落实情况。针对您提出的建议,我们逐项进行了可行性分析和认真研究。一是远光灯监测设施设置情况。2019年,我市交警部门在机场路与荣尧街路口、幸福南路与化工路路口两处安装远光灯抓拍设备,设备启用后每天可识别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车辆数据10条左右,因省内计量检测单位无此检定内容而未进行计量检定,采集数据无法进行处罚。当前的远光灯抓拍原理是用强灯光压制对向车辆远光来识别车牌,设备产生的强光会影响安全驾驶,有许多驾驶员对此进行投诉,业内也对设备的应用存在争议,下步,我们将跟进最新技术,一旦取证流程有了依据性的规范性文件,将积极争取财政预算,在适当的点位增设远光灯抓拍设备,合理规范驾驶行为;二是远光灯使用违规扣分制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第163号令)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行为,除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处100元罚款外,还依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一次并处记1分;三是网上设立有奖举报情况。根据公安部《非现场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操作规程》第三章第三节中群众举报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建立接受群众举报违法行为制度,可以受理十一类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但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行为不包括在内,因此,暂时无法纳入“随手拍”群众有奖举报范畴,但是,只要群众提供该类违法行为线索的,我们会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对证据充分且查证后情况属实的,也将调度辖区交警大队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强化夜间道路交通环境整治,拓宽交通安全宣教渠道,学习借鉴国内交通管理先进地市优秀经验,寻求更加有效管理措施,切实提升对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行为的治理成效,有效消除交通事故隐患,不断提升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建议和咨询。
烟台市公安局
202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