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黄2023年5月至芝罘区某单位工作,双方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工资1910元/月,咨询: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是否合法?

日期: 2023-06-06 10:43      来源: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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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1年10月1日起,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蓬莱区、长岛综合试验区、龙口市、招远市、莱州市、开发区、高新区、昆嵛山保护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100元,该单位与小黄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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