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部分企业为赚取高利,先是编造虚假理由,从金融机构获得信贷资金,然后以明显高于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方式将获得的信贷资金转贷给他人以此从中赚取利率差。这种转贷行为看似一条致富捷径,其实暗藏“竹篮打水一场空”的风险,不仅无法达到获取高额利息的目的,还可能导致借贷合同无效,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罪名介绍:高利转贷罪是指行为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行为。
高利转贷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高利转贷的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高利转贷罪的主体。
其中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指依法享有存、贷款经营权的非银行金融单位,如信托投资部门、保险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其中的信贷资金,是指金融机构根据中央银行有关贷款方针、政策,用于发放农村、城市贷款的资金。
二、典型案例: 2006年11月至2010年8月,福建省泉州市某第一粮库为本单位私利,经粮库主任、法定代表人苏某与个体粮商吴某商议后,召集粮库主要管理人员进行研究,决定将自有资金以及以第一粮库名义向银行套取的贷款出借给吴某,从中赚取利息差。期间,第一粮库以购销粮食为由先后向中国农业银行泉州市分行套取贷款共计人民币8000余万元,再以月利率1%将上述信贷资金转借给吴某,获取违法所得120余万元。
经审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泉州市某第一粮库犯高利转贷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苏某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如何认识高利转贷罪:在我们国家只有银行以及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才具有发放贷款的资格,其他单位和自然人是不具有这方面资质的。这种借贷后又转贷给他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
本罪名采取双罚制,单位犯该罪的,除了要对单位判处罚金以外,还要一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要提高警惕,在企业内部要加强风险宣传,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以免受到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