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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70600493503991D/2023-05974 成文日期: 2023-06-25
发布机构: 市住房公积金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文字解读 | 关于确定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和最低缴存基数的通知

日期:2023-06-25      来源: 市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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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财政部等部委《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相关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需定期发布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及执行时间,其目的是指导各缴存单位的缴存工作,落实“限高保低”政策。

二、上下限确定标准及2023年度具体执行标准、执行时间

按《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烟台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即2022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104380元,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26095元;2023年度最低工资仍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80号)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由此确定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为1900元,市直及其他市区均为2100元。该标准执行时间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三、具体要求

通知要求各单位核定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职工无法签字的,单位需出具《住房公积金基数确认/调整承诺函》,此举是为了确保职工尤其是按照最低基数缴存职工的知情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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