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 | 开具 单位 | 备注 |
1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证书等 | 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3700000700907 | 1.【法律】《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条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第三百二十三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规范性文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省民政部门 | |
2.重大科技创新平台认定(山东省院士工作站备案)3700000706003 | 2.【法律】《科技进步法》第四十一条 国家统筹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布局,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国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在中国境内依法独立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也可以与中国境内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联合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国务院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十二)反对浮夸浮躁、投机取巧。每名未退休院士受聘的院士工作站不超过1个、退休院士不超过3个,院士在每个工作站全职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规范性文件】《山东省院士工作站管理服务办法》(鲁科字〔2023〕28号)第四条 省科技厅作为院士工作站的备案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负责院士工作站建设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负责出台院士工作站管理服务办法,研究制订促进院士工作站建设的相关政策和扶持措施;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突出院士工作站建设方向和重点领域,推动产学研紧密结合;指导有关单位做好院士工作站日常管理服务,组织开展院士工作站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第八条 院士工作站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由承建单位提交相应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建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且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承建单位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承建单位与相关领域1名及以上院士及其科研团队建立稳定合作关系并签署合作协议,协议中明确双方共同开展咨询服务、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等相关事项;承建单位有明确的、实质性的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后续保障;合作院士年龄原则上不超过80周岁(以承建单位提交备案申请时间为准),符合每名未退休院士受聘的院士工作站不超过1个、退休院士不超过3个的相关要求;合作协议应包括双方合作目标、权利与义务、详细合作计划以及为院士团队开展科研活动所提供的支持条件;合作协议中明确院士在每个工作站全职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合作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备案材料主要包含院士及其团队基本信息、合作内容与工作计划等材料,海外学术机构院士或外籍院士需提供出入境记录、院士证书(含翻译认证材料)等证明材料,双方合作协议,其他相关材料等。 | ||||
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3700000706005 | 3.【法律】《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法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1月通过)第九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法规】《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条例》第三十条 实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制度。认定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组织实施。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凭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享受国家和本省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规范性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 ||||
4.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370706004002 | 4.【法律】《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建设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规范性文件】《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第七条“具有山东省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 | ||||
2 | 院士证书 | 重大科技创新平台认定(山东省院士工作站备案)3700000706003 | 1.【法律】《科技进步法》第四十一条 国家统筹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布局,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国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在中国境内依法独立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也可以与中国境内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联合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国务院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十二)反对浮夸浮躁、投机取巧。每名未退休院士受聘的院士工作站不超过1个、退休院士不超过3个,院士在每个工作站全职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规范性文件】《山东省院士工作站管理服务办法》(鲁科字〔2023〕28号)第四条 省科技厅作为院士工作站的备案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负责院士工作站建设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负责出台院士工作站管理服务办法,研究制订促进院士工作站建设的相关政策和扶持措施;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突出院士工作站建设方向和重点领域,推动产学研紧密结合;指导有关单位做好院士工作站日常管理服务,组织开展院士工作站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第八条 院士工作站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由承建单位提交相应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建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且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承建单位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承建单位与相关领域1名及以上院士及其科研团队建立稳定合作关系并签署合作协议,协议中明确双方共同开展咨询服务、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等相关事项;承建单位有明确的、实质性的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后续保障;合作院士年龄原则上不超过80周岁(以承建单位提交备案申请时间为准),符合每名未退休院士受聘的院士工作站不超过1个、退休院士不超过3个的相关要求;合作协议应包括双方合作目标、权利与义务、详细合作计划以及为院士团队开展科研活动所提供的支持条件;合作协议中明确院士在每个工作站全职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合作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备案材料主要包含院士及其团队基本信息、合作内容与工作计划等材料,海外学术机构院士或外籍院士需提供出入境记录、院士证书(含翻译认证材料)等证明材料,双方合作协议,其他相关材料等。 | 获得省委组织部承认的海外最高学术机构 | |
3 | 专利所有权证明、专利申请权证书、软件著作所有权证明、注册商标证明、植物新品种证明等其他知识产权证书 |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3700000706005 | 1.【法律】《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法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1月通过)第九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法规】《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条例》第三十条 实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制度。认定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组织实施。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凭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享受国家和本省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规范性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3.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 |
2.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370706004002 | 2.【法律】《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建设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规范性文件】《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鲁科字〔2019〕70号)第七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4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 ||||
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3700000700907 | 3.【法律】《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规范性文件】《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合同的书面文本。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一并出具与该合同有关的证明文件。当事人拒绝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第八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是依法已经生效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在批准、登记后生效,如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等。 | ||||
4 | 身份证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3700000700907 | 【法律】《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条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第三百二十三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规范性文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口头形式订立技术合同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予受理。第十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查,认为合同内容不完整或者有关附件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 各县级公安局 | |
5 | 中标通知书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3700000700907 | 【法律】《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规范性文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口头形式订立技术合同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予受理。第十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查,认为合同内容不完整或者有关附件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 各级政府或其他组织采购实施部门 | |
6 |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出)口合同数据表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3700000700907 | 【法律】《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条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第三百二十三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规范性文件】《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四条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 各设区市商务局 | |
7 | 企业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收入证明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3700000706005 | 【法律】《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法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1月通过)第九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法规】《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条例》第三十条 实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制度。认定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组织实施。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凭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享受国家和本省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规范性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二条(一)企业申请“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和“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 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 | |
8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证明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3700000706005 | 【法律】《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法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1月通过)第九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法规】《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条例》第三十条 实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制度。认定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组织实施。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凭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享受国家和本省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规范性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二条(一)企业申请“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 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 | |
9 | 孵化场地证明 | 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370706004002 | 【法律】《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建设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规范性文件】《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第七条“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 当地房管部门 | |
索引号: | 11370600004259837P/2023-04281 | 成文日期: | 2023-06-20 |
发布机构: | 市科技局 | 组配分类: | 证明事项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