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胜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集中供暖面积计量标准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有关政策规定
1.《山东省供热条例》(2021年12月3日第二次修正)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
2.《烟台市供热管理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155号)(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建筑面积收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房屋建筑层高超过国家标准规范的和供热面积超过房屋产权面积的,超出的部分应当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对房屋建筑层高和供热面积存有异议的,异议方可以委托法定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测绘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关于供暖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烟价〔2011〕103号)文件,安装散热设施的阁楼,以净层高超过2.2米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积为准,按居民住宅供热价格收取暖气费。无散热设施的阁楼不收费。
二、市区供热价格采用建筑面积计费的情况
一是,供热价格是由供热成本加上适当的利润和税金构成,在定价总成本一定的情况下,按套内建筑面积计费的价格标准比按照建筑面积计费要高,不是价格标准降低或不变。总之,在定价总成本一定的情况下,不管是按建筑面积计费或套内建筑面积计费,居民实际承担的总费用是一致的。二是,市区新建住宅房产证,既有建筑面积数据,也有套内建筑面积数据;老旧住宅房产证,载有建筑面积数据,无套内建筑面积数据。新老住宅共有法定面积数据为建筑面积,无论从数据的合法性和普遍程度,采用建筑面积数据计费更具有合理性。三是,现行市区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计费政策是2015年制定的,是经法定程序在供热价格听证会上同意的,并在《烟台市供热管理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155号)中予以明确的。目前,我国北方供暖地区大多采用按建筑面积计费,全省16个地市中共有9个地市采用按建筑面积计费。
三、下步工作打算
根据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烟台市供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供热收费的改革方向是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对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随着供热收费改革的深入,市区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的用户会逐渐成为主流,也就不存在按房屋何种面积计费的问题了,由此引发群众反映这方面的问题,也会随着分户计量工作的逐步推开而有效减少。
2023年3月27日
联系单位:烟台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科 联系电话:6244375抄 送:市政协提案委,市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