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 事实 | 处罚 种类 | 处罚依据 |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决定书 | 处罚结果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 |
1 | 烟市监处罚〔2023〕39号 | 龙口市昱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虚假的佛跳墙案 | 当事人生产的“臻品轩酒家佛跳墙水产罐头”标签配料表标注有“花胶”,而实际生产过程中未添加,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产品共计生产2750罐,总金额为10175元,其中违法所得为2590元。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龙口市昱诚食品有限公司 | 91370681MA3MWL5730 | 王振军 | 2023/5/29 | 1.没收标签虚假的“臻品轩酒家佛跳墙”2050罐; |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本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将罚没款通过以下缴费方式缴到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1.微信、支付宝扫码登入征缴平台缴费方式;2.山东政务服务网、山东省财政厅网站登入征缴平台缴费方式;3.银行柜台办理缴费方式(烟台市非税收缴纳指定银行各网点);4.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缴费方式。 |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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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600004260061H/2023-03869 | 成文日期: | 2023-06-01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组配分类: | 食品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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