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贯彻落实《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实施意见
承办单位:烟台市残疾人联合会  计划完成时间:20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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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论证

风险评估

集体讨论

决策公布

执行评估

  • 决策草案
  • 草案解读

于贯彻落实《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东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有效减少、控制残疾发生、发展,保障残疾人康复权利,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和城市建设,推动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重要论述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预防为主、预防和康复相结合的方针,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增强全社会残疾风险综合预防能力,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健康烟台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目标

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系统推进的工作机制,构建与烟台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城市功能定位相匹配、与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相适应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到2025年底,残疾预防工作机制和防控网络更加完善,残疾预防的意识与能力显著提升;残疾人康复服务更加公平优质,不同生命阶段的康复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康复服务质量走在全省前列。

领  域

残 疾 预 防 主 要 指 标

2020年

2025年

残疾预防知识普及行动

1

重点人群残疾预防知识普及率

>90%

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防控行动

2

婚前医学检查率

>70%

>80%

3

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目标人群覆盖率

>85%

>88%

4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

>90%

>92%

5

产前筛查率

>75%

>90%

6

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

≥98%

≥99%

7

新生儿听力筛查率

>98%

>98%

8

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

>90%

≥92%

疾病致残防控行动

9

高血压患者基层规范管理服务率

>60%

≥65%

10

2型糖尿病患者基层规范管理服务率

>60%

≥65%

11

百万人口白内障复明手术率

>2000

>3500

12

以社区为单位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建成率

>80%

13

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

>85%

>87%

14

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

>90%

>90%

15

控制和消除重大地方病的县(市、区)

>95%

>95%

16

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

≥90%

伤害致残防控行动

17

生产安全事故发0生起数

比2016年下降10%以上

比2020年

下降10%以上

18

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

80.1%

达到85%

康复服务促进行动

19

每10万人口康复医师人数

达到8人

20

65岁以上失能老年人健康服务率

>80%

21

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县(市、区)

>80%

22

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县(市、区)的居家患者接受社区康复服务比率

>60%

23

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

>90%

>95%

24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率

>85%

>95%

25

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

100%

备注:“十三五”期间未开展数据统计工作的指标2020年数据标注为“—”。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残疾预防工作,提高残疾预防水平

1.健全残疾预防体系。坚持普遍预防和重点防控相结合,推进覆盖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的残疾预防工作。完善残疾预防网络,制定并落实残疾预防工作计划,提高残疾预防决策水平。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建立残疾预防专家咨询委员会,定期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实施残疾监测,将残疾预防主要指标纳入全市统计调查范围,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等主要致残因素加强动态监测并优先干预。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收集、汇总、分析、共享相关信息,为残疾预防提供技术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改善优生优育全程服务。统筹推进婚前孕前保健工作,推动医疗保健机构提供婚前保健服务。普及婚前卫生指导及医学检查,加强监督管理,优化服务流程。做好孕前及孕产期健康检查,提高人口出生质量。广泛开展产前筛查,加强诊断和技术管理。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推动落实重点人群耳聋基因筛查、罕见病筛查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妇联、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儿童残疾早期筛查和干预。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和阳性病例召回、诊断、治疗、随访一体化服务模式,加强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全面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孤独症、罕见病和听力、视力等筛查,逐步扩大致残性疾病筛查病种范围。强化0-6周岁儿童健康管理,开展残疾儿童早期干预。(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妇联、市残联、市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着力防控疾病致残。加强传染病综合防控,做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和医疗救治工作。按照国家、省要求适时调整疫苗种类,适当扩大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确保疫苗使用安全。加强慢性病患者规范管理和并发症筛查干预,推进基层慢性病医防融合管理。开展脑卒中、高血压、糖尿病以及致聋、致盲性疾病的早期筛查、诊断和干预,提高白内障复明手术率,加强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基层规范管理服务。加强以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和辐射等危害因素为重点的职业病预防监督管理,强化重点人群职业健康保护,提高严重致残职业病患者救治水平。(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总工会、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提升心理健康服务和精神疾病治疗水平。实施心理健康促进行动,完善社会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强化重点人群心理健康和社会工作服务,提高以社区为单位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建成率。积极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推动学前教育机构对幼儿开展符合其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群体危机管理和心理干预,鼓励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心理咨询机构开设心理咨询热线,为公民提供心理援助服务。加强对精神障碍的早期识别诊断和治疗康复,推进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报告登记、服务管理、救治救助和托养照护,加强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患者规范管理。(市政法委、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妇联、市残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应急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严格安全生产监管。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完善应急救援联动机制,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力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完善消防安全设施,提高防范火灾能力。(市应急局牵头,市总工会、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强道路交通和运输安全管理。压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两客一危”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和零担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强化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加强驾驶人教育培训,普及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提高救助水平。(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农产品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依法监管农产品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减少因有毒有害食品、药品导致的残疾。持续开展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严格投入品管控,防范化解农产品安全风险隐患。巩固提升“食安烟台”建设成果,推进食品安全治理现代化,有效防范、妥善应对食品安全事件。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测,严肃查处销售假药、劣药行为,规范临床用药,加大合理用药、用械的知识普及力度。(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依法开展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的启动、响应机制。加强城乡供水一体化和农村供水规模化工程建设,严格保护良好水体和饮用水水源,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提质改造,筑牢水环境安全防线。加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推进土壤和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减少饮用水、空气、噪声等环境污染致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增强防灾减灾能力。健全气象、洪涝、地震、地质灾害等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拓展信息共享、预警发布渠道,提高灾害联防联控和协同响应能力。加强社区、学校、医院、车站、工厂等人员密集场所灾害防御,推动建设应急救援医疗平台,提高突发自然灾害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加强疏散逃生、自救互救等防灾减灾宣传培训、应急演练及救治。(市应急局牵头,市红十字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一老一小”意外伤害致残防控。实施学校、幼儿园、社区、家庭“四安全”儿童伤害综合干预,开展防范意外伤害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儿童用品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依法加大监督抽查和违法惩处力度。持续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落实《养老机构预防老年人跌倒基本规范》,改造易致跌倒的危险环境。完善儿童伤害、老年人跌倒救援救治服务体系,加强儿童、老年人友好环境建设。(市妇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全面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落实《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提高无障碍设施规划建设水平。加快发展信息无障碍,提升无障碍服务水平。提高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水平,与辅助器具适配做好有效衔接。加强无障碍监督,保障残疾人出行便利和通行安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广电局、市大数据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化精准康复内涵,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1.扩大服务供给。健全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居家康复为依托、“互联网+”康复为补充的康复服务体系。将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调整和完善机构布局。到2025年底,每个县至少设立1所康复医院或残疾人康复中心等专业康复机构,并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强化市级康复医院功能,推动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设置康复医学科,乡镇卫生院根据实际设置康复医学科或康复站(室),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康复机构,适应多元需求、上下联动、衔接互补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供给。(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社区康复。将残疾人社区康复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立足社区资源、条件,完善康复设施、队伍,利用养老服务设施、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和“如康家园”残疾人之家等,设立残疾人康复场所,配备康复设备。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残疾人提供医疗、训练、护理、指导等基本康复服务,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档案建档率达到100%。(市残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保障水平。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工作,逐步扩大精神障碍患者救治保障范围。推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康复服务,训练自我管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指导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基本康复方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档案,对居家患者进行定期随访,并指导患者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政法委、市民政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优化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以残疾人个性化需求为导向,提高辅助器具适配动态化、精准性服务水平。健全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保障制度,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助视、助听、助行和防走失等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或给予购置补贴,提高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率。完善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网络,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设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站。(市残联、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开展融合性康复服务。推动社区康复、居家康复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融合,通过“互联网+”等方式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支持,保障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需求。鼓励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参与社区康复活动,融入社区生活。支持残疾人开展自助、互助康复和有益的创造性劳动。动员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参与残疾人康复活动,提供日常照料、心理疏导、情感慰藉等志愿服务。(市残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强残疾儿童康复与救助。全面贯彻落实省市残疾儿童救助政策,优先开展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保障其免费获得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基本康复服务。深入推进康复机构等级化管理,实施差别化救助,全面提升儿童康复质量。加强政策宣传和儿童诊断,建立诊断信息定期共享机制和动态管理,实现符合救助条件的儿童“应服尽服”“应救尽救”。适时优化儿童康复服务目录和救助标准,扩大救助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市残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完善康教融合保障机制。推动儿童康复机构、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幼儿园、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师学院之间的资源共享。扶持符合条件的儿童康复机构申办特殊教育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或依托特殊教育学校设立学前部(班)和特殊教育部(班),将机构内的儿童纳入学籍管理,保障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健全幼儿园随园保教、中小学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设置特殊教育资源教室,配备必要设备和专业人员,保障残疾学生和孤独症学生平等参与教育教学和学校活动,并为居家的适龄重度儿童提供上门教育、医疗和康复服务。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配齐配足特教教师,普通学校教师承担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教学及管理工作的,将其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并作为核定工资待遇及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市残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8.促进康复与职业技能提升衔接发展。鼓励特殊教育学校开展职业教育,开设适合残疾学生学习特点和市场需求的专业,推动康复与职业技能融合提升。鼓励中等职业学校和技术学院接收残疾学生,学习能够适应其能力的职业技能。支持残疾人康复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社区和社会组织开办公益超市,开展手工制作、文创等项目,帮助适龄残疾人参与文化、体育、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现庇护性就业。(市残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将贯彻落实《条例》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条例》保障体系,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加大保障力度。各级要根据工作需要,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多渠道筹集残疾人康复资金,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等方式,帮助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建公益设施、开展公益活动,提供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伤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残疾人康复。各级医保、卫健、财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康复、康复救助等有关规定给予费用补助。鼓励各区市为残疾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展相关业务。推动各级对残疾人服务机构,在用水、用电、用暖和物业费用等方面执行居民标准。(市发展改革委、市残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人才建设。加快残疾预防领域学科带头人、创新型人才及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强化康复学科专业建设,深化高等医学院校、专业医疗机构、特殊教育院校与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的交流合作,开展残疾人康复专业技术人员规范化培训,鼓励有相关专业职称的医务人员到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开展多点执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扩大社会参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项目投资、运营管理,提高残疾预防和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疗、康复、辅助器具等从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相关机构,依法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并鼓励其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享受与公立机构同等政策待遇。(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宣传教育。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介作用,利用残疾预防日、防灾减灾日等节点,广泛开展残疾预防“进社区、进校园、进家庭”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残疾预防核心知识和科学方法,增强全社会自我防护的意识和预防能力。要采取针对性措施,做好残疾高发地区、领域及孕产妇、儿童、青少年、老年人、高风险职业者等重点群体的宣传教育工作。(市总工会、市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的实施意见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东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切实加强我市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有效减少残疾发生和控制残疾发展,保障残疾人康复权利,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大力推进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我市将出台《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意见制定的必要性 

《条例》于2022年9月21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发挥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作用,不断完善我市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推进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高质量发展,我市出台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十分必要。

二、起草《意见》的过程

2023年我市将《意见》出台,列入全市重大决策事项依法推进。按照市重大决策事项程序,4月份由市残联牵头启动了《意见(草案初稿)》程序,明确意见选题、起草、审议、修改等方面的基本原则,成立意见起草组,开展课题研究,形成了《意见(草案初稿)》。初稿形成后,在市内开展了调研,广泛听取残疾人和基层残疾人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市残联会同市司法局共同对《意见(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集中研究、讨论和修改,形成《意见(征求意见稿)》。随后,将按照市重大决策事项程序,依法、依规推动《意见》出台。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在工作机制方面,实现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一盘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协调,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相关指标列入统计调查范围。

(二)在残疾预防方面,建立覆盖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的残疾预防工作制度。完善涵盖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和儿童各阶段的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体系;强化对老年病、慢性病、地方病、职业病、精神障碍等疾病的早期筛查和干预,明确有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任务;并对儿童、老年人意外伤害致残防控专门提出要求。

(三)在残疾人康复服务方面,健全多元化康复服务体系,保障残疾人康复需求。规定县级市至少设立一所专业化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标准设置康复医学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康复医学科或者康复站;加强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利用养老服务设施、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资源设立残疾人康复场所,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

(四)在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方面,强化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推动康复与教育融合发展。规定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在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范围内享受的康复服务,所需费用由财政支付;规定残疾人康复机构可以按照规定从事特殊教育,也可以依托本地特殊教育学校在康复机构内设立学前班、特殊教育班,并纳入学籍管理;明确普通中小学校应当接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随班就读;探索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职业发展路径,支持有关方面帮助其实现庇护性就业;要求有关部门对居家康复的重度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上门提供教育、医疗等康复服务。

(五)在保障措施方面,完善各项补贴制度,推动制度衔接,切实减轻残疾人康复过程中的经济负担。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或者给予购置补贴;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行参保补贴;推动有关部门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康复救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康复费用及时支付;推动各级对残疾人服务机构,在用水、用电、用暖和物业费用等方面执行居民标准;强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康复服务机构尤其是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机构的康复效果,要求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相关资金的监督检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 征集公告
  • 意见征集情况
  • 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按照《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烟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文件规定,市残联牵头起草了《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2023年7月6日至8月6日,在烟台市门户网站向社会征集意见,2023年7月15日至7月20日,发函向烟台市盲人协会、烟台市肢残协会、烟台市助残志愿者协会征求意见建议,征集期内,未收到社会公众反馈的意见建议。先后向32个市直有关部门及单位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均已采纳。

    • 专家论证

    专家论证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按照《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烟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文件规定,由市残联牵头起草的《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履行了专家论证程序,情况说明如下:

    2023年7月20日,市残联组织召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的实施意见》专家论证座谈会。市残联党组成员、副理事长李丽娟主持会议,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烟台毓璜顶医院、市心理康复医院、滨州医学院、市特殊教育学校等专家代表参加会议,对意见内容进行研究讨论。专家普遍认为,意见注重衔接国家和省的条例,又契合了烟台市发展特点,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对完善我市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推进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高质量发展起到积极作用。本次专家论证会,专家共提出7条意见建议,经研究,对“加强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建立诊断信息定期共享机制和动态管理”“增强全社会自我防护的意识和预防能力”3条意见建议予以采纳,对未采纳意见向专家们现场进行了政策说明,得到各位专家的认可。同时,向法律专家征求了意见,未收到来自法律专家的意见。

    • 风险评估

    《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的实施意见》风险评估情况说明


    由于《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的实施意见》的实施不会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了书面说明。

    • 集体讨论

    《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的实施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


    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烟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司法局对《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审查过程中,听取了市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决策权限

    根据《中共烟台市委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烟台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预防和残疾人教育、康复工作,协助市政府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政策规定,是适格的决策承办单位,烟台市政府对《实施意见》审议决定,是适格的决策主体。根据《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领导。因此,制定《实施意见》属于烟台市政府的职责,符合其法定权限。

    二、决策程序

    )公众参与

    2023年7月6日至8月6日,市残疾人联合会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就《实施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7月15日,市残疾人联合会分别向烟合市盲人协会、助残志愿者协会和肢残协会发函,听取代表性行业的意见建议。

    )专家论证

    2023年7月20日,市残疾人联合会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毓璜顶医院、滨州医学院、烟台市心理康复医院等九个单位的专家对《实施意见》进行评审。专家们认为《实施意见》既注重条例落实,又契合烟台实际,一致同意通过评审,同时提出了相关建议。市残疾人联合会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因论证会缺少法律专家参与,送审期间,市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要求予以补充完善。

    )风险评估

    市残疾人联合会认为《实施意见》的实施不会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了书面说明。另外,市残疾人联合会还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初审,初审过程中听取了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意见。提交合法性审查前,会党组会议进行了集体研究。

    三、决策内容

    《实施意见》针对《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规定,结合烟台市实际,提出了具体落实措施,明确了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的职责,有利于保障残疾人康复权利,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推动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高质量发展,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禁止性规定。

    综上所述,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权限合法;决策草案已依法履行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初审等程序,并对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作出了书面说明,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决策内容合法。

    • 执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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