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玮委员、矫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妥善认定超退休年龄未享受退休待遇从业者劳动关系”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应认定为劳务关系”的建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且在实践中按此意见执行。劳动者退休年龄法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愿意继续工作的,依据《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可以按劳务关系处理。
二、关于“对于劳动者个人是否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以相关行政机构的审核为准”的建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劳动者退休年龄已有明确规定,人社部门仅负责审核劳动者的退休资格,退休年龄仅是其中内容之一,人社部门并不具备单独认定劳动者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能。
三、关于“加强裁审衔接,保障超龄劳动者的权益”的建议,经多次衔接,目前我市裁审部门就超龄劳动者劳动关系认定问题基本达成共识,对于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社部门均认定劳动关系终止,人民法院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关系认定会区分是否系单位原因导致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于超龄的已按《工伤保险条例》被认定为工伤的进城务工农民等群体,申请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为保障其工伤权益,依然受理,但同时主张基于劳动关系项下的其他诸如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等权利的,不予支持。今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继续加强裁审沟通,促进标准统一,积极推动建立完善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体系。
最后,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心与关注,我们将借鉴您所提出的宝贵意见建议,进一步加强相关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市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