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开展‘非标金’业务壮大烟台黄金金融产业”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非标金”交易属于市场需求
烟台是全国第一产金大市,矿产金产量大、回购金(即“非标金”)需求旺、黄金矿石冶炼和精炼能力强,据了解每年全国回购金(非标金)大约在200吨左右。2002年10月30日上海黄金交易所正式开业,标志着我国黄金市场走向开放。但是,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的规定,只有其会员单位的精炼企业生产的标准黄金,才能够在上金所交易和流通。黄金生产企业由于矿产原料不足,以及社会持有黄金兑现的需求,就产生了回购金(非标金)个人与企业的交易现象,这是全国普遍存在的行为。有的地方还对此给予财政补贴。这对于活跃黄金交易市场,方便个人购金自由买卖,补充精炼企业原料不足等方面都有积极意义。
二、开展“非标金”交易面临国家法律、法规修订问题
烟台市要开展规范的回购金(非标金)交易,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国家法规政策的限制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有以下规定:
第十二条 个人出售金银,必须卖给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三条 一切出土无主金银,均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熔化、销毁或占有。
单位和个人发现的出土无主金银,经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除有历史文物价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外,必须交给中国人民银行收兑,价款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 公安、司法、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国家机关依法没收的金银,一律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处理或者以其他实物顶替。没收的金银价款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五条 凡需用金银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使用金银的计划,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供应。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按照批准的计划供应,不得随意减售或拖延。
鉴于以上国家法律规定,烟台市要开展规范的回购金(非标金)交易,首先要考虑合法合规问题,需要有关部门参照国内其他省市做法,研究出台相关政策,加快推进开展非标金业务。
三、关于我市“非标金”交易发展规划
关于我市开展回购金(非标金)的构思与规划,您提出了极好的意见,比如在自贸区建立烟台“非标金”交易中心、成立混合所有制形式的股份制公司、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非标金交易中心,以及分“三步走”建成全国“非标金”交易中心等,目光长远,考虑周全,措施可行,我们完全赞成。希望政策方面尽快突破,推动我市黄金产业全方位发展。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工业经济发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共同实现烟台市冲刺万亿级城市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