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烟医保发〔2023〕21号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7号)文件,决定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烟台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2022版)》中所有价格待定项目调整为医疗机构自主定价项目,按规定进行价格备案。
二、修订31项医疗服务项目内涵、计价单位、说明等内容,删除血清肿瘤相关物质检测(TAM)项目。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收费系统调整,规范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市医保中心要及时做好医保结算信息系统调整维护工作。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做好指导监督工作,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31日。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