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259976E/2023-03772 成文日期: 2023-05-29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组配分类: 社会建设

第1802047号:关于“摘掉影响企业发展的紧箍咒,解决企业“用工难”问题的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3-05-29      来源: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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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珍阳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摘掉影响企业发展的紧箍咒,解决企业“用工难”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诚如您所述,近年来,市场大环境不好,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又受到疫情冲击,企业承担着很大的经营压力。为了积极支持企业发展,人社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社会保险减、免、降、缓政策2020年全市减免社保费60亿元,并自2021年以来持续降低工伤、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缴费困难企业提供缓缴政策、免收滞纳金,2022年全市为企业缓缴社保费6亿元,着力为企减负助企纾困。

一、关于建议出台统一政策明确缴费基数标准问题

2006年,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台《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五、关于统一缴费基数问题。(一)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以为职工工资总额,也可以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但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应统一为一种核定办法。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同年,山东省劳动保障厅出台《关于执行省政府鲁政发〔2006〕9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6〕51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职工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口径计算,其中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从上述法律政策看,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标准已经非常明确,特别是目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已实行全国统筹,我市须按照国家统一政策执行,不宜再出台关于缴费基数标准的政策。

二、关于您关注的社会保险费基数补缴时效的问题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对职工投诉举报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不实等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依法受理并根据调查的违法事实,依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规定,依法处理。

关于投诉举报时效问题,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会议纪要(七)》第六条关于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2年查处时效的适用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为由不再查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履行上述查处职责,且能够提供相应材料初步证明企业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责令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相应职责。”,明确了劳动保障部门对补缴社会保险的投诉举报不应考虑时效问题。

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目前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实行自主申报缴纳,一些单位为降低成本,确实存在申报缴费基数不实的问题。目前全市社保征收机构按照《会议纪要》规定,对涉及此类投诉举报的受理查处,执行统一的政策口径和标准。

非常感谢您对社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您的建议,进一步提升社保经办服务能力,依法依规办理各项社保业务,努力为参保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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