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商务系统证明事项通用清单(试行) | |||||
序号 | 证明事项 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规范表述及具体条文内容) | 开具单位 | 备注 |
1 | 营业执照 | 拍卖业务许可 370121002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2 | 洗染业经营者备案 371021019000 |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第五条 新建或改、扩建洗染店、水洗厂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3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371021009000 | 根据《山东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鲁商字〔2018〕30号)(二)备案所需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5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370121013000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发布)第六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第七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6 | 限制进口技术合同许可 370121003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条 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7 | 自由类技术合同许可 371021016000 | 《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商务部2009年1号令,2009年2月1日颁布)第六条: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组织技术和贸易专家对申请进口的技术进行技术和贸易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进口。第十条:技术进口经营者签订技术进口合同后,应持《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合同副本及其附件、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技术进口许可证。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指营业执照 | |
8 | 身份证明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备案371021011000 | 根据商务部2012 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八条 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公安机关 | |
9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的备案 | 第十条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除外; (二)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三)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四)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五)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六)与售卡企业签订的协议文本及售卡企业清单; (七)集团发卡企业提交集团股权关系说明;品牌发卡企业提交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或排他使用权证明。 | 公安机关 | ||
10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371021009000 | 根据《山东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鲁商字〔2018〕30号)(二)备案所需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 公安机关 | ||
11 | 注册商标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的备案 | 第十条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除外; (二)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三)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四)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五)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六)与售卡企业签订的协议文本及售卡企业清单; (七)集团发卡企业提交集团股权关系说明;品牌发卡企业提交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或排他使用权证明。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 |
12 | 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 拍卖业务许可 370121002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拍卖师资格考核,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经考核合格的,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 |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 |
13 | 年度审计报告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370121013000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发布)第六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 会计师事务所 | 市级行政权力事项 |
索引号: | 11370600004260598N/2023-03781 | 成文日期: | 2023-05-29 |
发布机构: | 市商务局 | 组配分类: | 证明事项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