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260512U/2023-07548 成文日期: 2023-05-25
发布机构: 市文化和旅游局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公示

2023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三)

日期:2023-05-25 09:43    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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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县市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单位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龙口市

(烟)文旅罚字〔2023〕2号

龙口市和苑宾馆(经营者段昱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案

龙口市和苑宾馆(经营者段昱彤)

段昱彤

2023年5月5日,根据扬州警方提供的案件线索,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龙口市和苑宾馆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宾馆用于营业的房间共有10个,其中7个配备有X96max+机顶盒、投影仪、幕布以及音响功放等设备。接通电源后,利用遥控器点击电视主程序页面中的“大黄蜂云课堂”软件,输入账户名、密码,点击“录播课程”,选择“课程目录”中的任意一个以“2023.XX.XX”命名的文件,即可放映电影,经清点,总数为21部。执法人员随机抽取放映的《满江红》《流浪地球2》《熊出没之天地熊芯》3部电影,均画面模糊,颜色斑驳,音质较差,片头片尾不全,明显为偷拍偷录的盗版影片。当事人为吸引顾客、增加收益,在未获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放映盗版的热映影片,涉嫌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项规定的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公共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法做出警告,没收用于放映侵权影片的机顶盒7个,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的行政处罚。

主动履行,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

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5月18日


2

龙口市

(烟)文旅罚字〔2023〕3号

龙口市龙港晴天影咖屋(经营者张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案

龙口市龙港晴天影咖屋(经营者张蓓)

张蓓

2023年5月5日,根据扬州警方提供的案件线索,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龙口市龙港晴天影咖屋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场所设置有8个房间,主营咖啡、自制饮品、酒水消费,为招徕顾客,每个房间都配备有X96max+机顶盒、投影仪、幕布以及音响功放等设备。接通电源后,利用遥控器点击电视主程序页面中的“大黄蜂云课堂”软件,输入账户名、密码,点击“录播课程”,选择“课程目录”中的任意一个以“2023.XX.XX”命名的文件,即可放映电影,经清点,总数为21部。执法人员随机抽取放映的《交换人生》《满江红》《熊出没之天地熊芯》3部电影,均画面模糊,颜色斑驳,音质较差,片头片尾不全,明显为偷拍偷录的盗版影片。当事人为吸引顾客、增加收益,在未获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放映盗版的热映影片,涉嫌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项规定的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公共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法做出警告,没收用于放映侵权影片的机顶盒8个,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叁佰柒拾伍元(¥18375)的行政处罚

主动履行,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

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5月18日


3

龙口市

(烟)文旅罚字〔2023〕4号

龙口市东莱艾米影院(经营者高润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案

龙口市东莱艾米影院(经营者高润庆)

高润庆

2023年5月5日,根据扬州警方提供的案件线索,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龙口市龙港晴天影咖屋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场所设置有8个房间,主营咖啡、自制饮品、酒水消费,为招徕顾客,每个房间都配备有X96max+机顶盒、投影仪、幕布以及音响功放等设备。接通电源后,利用遥控器点击电视主程序页面中的“大黄蜂云课堂”软件,输入账户名、密码,点击“录播课程”,选择“课程目录”中的任意一个以“2023.XX.XX”命名的文件,即可放映电影,经清点,总数为21部。执法人员随机抽取放映的《交换人生》《满江红》《熊出没之天地熊芯》3部电影,均画面模糊,颜色斑驳,音质较差,片头片尾不全,明显为偷拍偷录的盗版影片。当事人为吸引顾客、增加收益,在未获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放映盗版的热映影片,涉嫌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项规定的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公共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法做出警告,没收用于放映侵权影片的机顶盒6个,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仟玖佰元(¥8900)的行政处罚

主动履行,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

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5月18日


4

莱州市

(烟)文旅罚字〔2023〕5号

莱州市莱州北路柒度茶馆(经营者李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案

莱州市莱州北路柒度茶馆(经营者李冰)

李冰

2023年5月6日,根据扬州警方提供的案件线索,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莱州市莱州北路柒度茶馆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场所现主营住宿业务,设置有7个房间,均使用联通智慧沃家提供网络电视节目,未发现X96max+机顶盒,电视开机画面中也未发现“海鹰云课堂”“大黄蜂云课堂”软件。据现场负责人陈述,2023年2月,其通过微信与一个名为“海影同步”的人取得联系,购买其推荐的3个X96max+机顶盒后,下载安装“大黄蜂云课堂”软件,便可以播放热映的院线影片。软件所提供的片源画质、声音效果都很差,明显为偷拍偷录的盗版电影。2023年3月,店铺业务由茶馆改为住宿,需要重新装修,机顶盒等设备都拆除了,放在库房里,之后就再没使用,也没有再向“海影同步”支付费用。当事人在未获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为吸引客源,放映盗版的热映影片,涉嫌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项规定的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公共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法做出警告,没收用于放映侵权影片的机顶盒3个,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300)的行政处罚

主动履行,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

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5月22日


5

高新区

(烟)文旅罚字〔2023〕6号

烟台高新区觅见影咖咖啡馆(经营者高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案

烟台高新区觅见影咖咖啡馆(经营者高洁)

高洁

2023年5月8日,根据扬州警方提供的案件线索,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烟台高新区觅见影咖咖啡馆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场所现主营餐饮业务,设置有8个房间,使用Vidon(威动)影院播放系统提供放映服务,未发现X96max+机顶盒,电视开机画面中也未发现“海鹰云课堂”“大黄蜂云课堂”软件。据现场负责人陈述,2021年10月,其通过微信与一个名为“海影同步”的人取得联系,支付费用后,对方远程操作其电脑,将热映电影的盗版片源整合到Vidon(威动)影院播放系统中,输入账户名、密码,即可放映。但是由于技术方面的原因,两套软件兼容性不好,盗版片源放映过程中经常出错,无法正常观看,遂重新安装了Vidon(威动)影院播放系统软件,不再使用“海影同步”提供的片源。当事人在未获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为吸引客源,放映盗版的院线影片,涉嫌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项规定的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公共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法做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叁佰捌拾元(¥12380)的行政处罚

主动履行,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

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5月22日


6

莱山区

(烟)文旅罚字〔2023〕7号

莱山区青柠咖啡店(经营者刘飞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案

莱山区青柠咖啡店(经营者刘飞勇)

刘飞勇

2023年5月8日,根据扬州警方提供的案件线索,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莱山区青柠咖啡店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场所现主营咖啡、饮料等餐饮业务,设置有10个房间,均使用成都市青柠微影科技有限公司影咖软件提供放映服务,未发现X96max+机顶盒,电视开机画面中也未发现“海鹰云课堂”“大黄蜂云课堂”软件。据现场负责人陈述,其于2023年2月,通过微信与一个名为“海影同步”的人取得联系,购买其推荐的机顶盒10个并装上配套软件,支付3000元押金后,输入其提供的账号名、密码,即可通过“大黄蜂云课堂”软件播放盗版的热映电影,4月份,对方不再更新片源,加之放映效果很差,就拆掉了X96max+机顶盒,存放于库房中。当事人在未获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为吸引客源,放映盗版的院线影片,涉嫌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项规定的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公共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法做出警告,没收用于放映盗版影片的机顶盒10个,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贰拾贰元(¥522)的行政处罚

主动履行,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

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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