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夏邱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莱州市夏邱中学。
第三条 本单位类别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莱州市夏邱镇十中街366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76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莱州市教育和体育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中共莱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实施初中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初中学历教育(相关社会服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二条 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党组织对本单位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事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本单位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反腐倡廉建设。
第十三条 坚持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把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本单位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需经党组织集体研究讨论决策。
第十四条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挥本单位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履行把握选人用人条件、提出建议人选、组织推荐考察或公开选聘、研究任用、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
第十五条 中共莱州市夏邱中学支部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在本单位设立的政治、思想、组织领导机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是本单位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本单位发展方向,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
第十六条 本单位党委党支部设置书记1人,副书记1人,委员共3人。党委党支部书记由曲英岩担任。本单位坚持党建引领工作作风,认真落实党对教育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党建+”的工作思路,以规范发展、优质发展、特色发展为主线,扎实推进学校各项工作健康稳定发展。一是落实“党建+常规”管理,做到常规常抓,常抓常新,进一步促进学校教学有序开展。二是落实“党建十教学”管理,在教学过程中,将课堂、课程都打造成党建阵地,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三是落实“党建十师德”管理,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引导教师热心从教、专心从教。四是深化“党建+安全”模式,充分发挥党建工作的组织优势、引领优势,积极构建安全管理大格局,为保障学生安全筑起坚不可摧的铜墙铁壁。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七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三)审核本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四)审核本单位进行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公开情况;
(五)监督本单位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六)监督考核本单位工作运行情况;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特色建设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中共莱州市夏邱中学党支部委员会。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
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中共莱州市夏邱中学党支部委员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根据《义务教育学校工作机构与干部岗位设置指导意见》莱教发【2017】86号文件规定,本单位设置办公室、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团委、工会共6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办公室。主要负责传达上级的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校的决议决定;负责全校的档案收集、整理、管理工作;协助做好人事管理工作,完成有关报表,按政策做好年度考核、评职、评优等工作;负责学校公章的保管、使用;学校各类介绍信及证明材料的签发等工作。
(二)教导处。主要负责协助校长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拟定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审阅各科教学计划,并组织指导教研组开展教学研究活动;组织教师的业务进修,分层次培训教师,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组织学生的考试工作,指导命题、阅卷、质量分析;建立正常教学秩序,合理安排课程表和作息时间表,做好教师的业务考核工作及学籍管理、教学资料、档案资料的保管。
(三)政教处。主要负责学校德育工作;根据《德育纲要》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拟定学校德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认真贯彻《学生守则》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加强学生常规训练,树立良好校风和学风;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使校内的各科教学、班级教育、少先队工作、家长工作既发挥其独特作用,又互相配合,完成德育任务;充分发挥少先队大队部的组织作用,使学生在各种形式的活动中受到思想教育;实施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密切结合,办好家长学校;抓好安全常规工作等。
(四)总务处。主要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总务工作计划,落实管理育人;管理校产,负责学校基本建设,及时进行校产登记、保管、添置、维修。督促师生执行校产的使用和保管制度;财务管理,做好学生杂费收缴工作,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合理使用各种经费的管理,定期审核帐目,并配合教导处做好教科书、作业本的购买和发放工作;负责对校园环境的管理,搞好校园规划及环境的绿化、美化工作,改善办学条件,创设良好的学习环境。
(五)团委。主要负责学校团委和少先队工作,负责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安全、纪律管理、发展团员、智慧团建工作。
(六)工会。主要主持工会工作,教代会工作,负责师德建设、消防安全工作。关心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积极组织开展相关文体活动。
本单位特色建设主要规划为三个个方面:
(一)走素质教育道路,创愉快教育特色;
(二)重视德育教育,创建家校共育;
(三)关注师生发展,优化育人环境,提高育人质量,提升办学品位。
第六章 人事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本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制定或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十三条 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设置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等岗位。
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及明确合同期限。
本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员,按程序进行竞聘上岗。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工作人员书面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
(五)其他应当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全面考核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将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等,考核结果可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绩效工资、表彰奖励等奖惩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人员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规范的津贴补贴。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涉及人事争议有关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依法年报公示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参与的重大信息。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2022年4月21日经中共莱州市夏邱中学党支部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共莱州市夏邱中学党支部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举办单位(章):
莱州市教育和体育局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