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警示

日期:2023-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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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市关于供水设施管理方面的规定。

供水管网是一个城市的大动脉,它的安全运行是维护城市正常运转的重要因素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保护供水设施,不得擅自改动、毁坏或拆除,确保安全完好。如遇水管爆裂或其他停水事故,应当及时报告自来水公司或拨打110。《龙口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同意,并报经龙口市规划建设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必须向城市供水单位查明地下管网情况,需采取保护措施的,费用由建设或者施工单位承担。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或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2、我市在供水管道保护方面的相关规定。

《龙口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规定,在地下铺设的供水设施两侧各2米范围为安全距离,在此范围内,禁止擅自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料。严禁在供水设施附近进行采石、爆破等一切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此外,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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