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市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烟建建管〔2023〕10号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有关在建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住建部、省、市安全生产会议精神,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工作要求,实行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两场联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环境,经研究决定,在全市组成开展建筑市场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当前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复杂性,牢固树立和全面贯彻“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对全市建筑市场行为实施分类施策、综合整治,从根本上、源头上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整治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无资质、超资质承揽工程等违法违规问题,切实推动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检查内容
通过分析梳理当前建筑市场存在问题,重点解决5个方面的问题:
(一)法定基本建设程序落实方面。建筑单位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不按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规定公示施工许可信息。
(二)规范发包行为方面。建设单位应招标未招标、虚假招标、设置不合理条款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及肢解发包等。
(三)规范承包行为方面。施工单位围标串标、以虚假资料投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无资质承揽或违规超资质承揽业务。
(四)“实名制”落实方面。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五)关键岗位在岗履职方面。施工单位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与投标项目部人员不一致,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未按规定通过“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平台”打卡履职。
三、检查标准和处理处罚措施
(一)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检查标准及处罚措施。
1.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办理环节营商环境的通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全省行政区域内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2.不按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规定公示施工许可证信息。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监管服务的通知》(烟建建管〔2022〕5号)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新开工的建筑工程,由市县两级住建部门在项目门外醒目位置设置施工许可公示牌,公示至竣工验收完成。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公示施工许可信息,依照《烟台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给予信用评价扣5分。
(二)规范发包行为检查标准及处罚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关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1.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2.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规范承包行为检查标准及处罚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关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5.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6.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视具体情形按照无资质、超资质承揽工程依法进行处罚。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监理单位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同时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四)“实名制”落实检查标准及处罚措施。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用工协议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五)关键岗位在岗履职检查标准及处罚措施。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规定,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需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需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根据《烟台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项目经理在岗履职天数不得少于应到岗天数的80%,总监理工程师每项目在岗履职天数不得少于应到岗天数的60%。
发现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项目经理在岗履职天数少于应到岗天数80%,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天数少于应到岗天数60%的,认定其未履行管理义务,并按规定记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
四、工作安排
(一)企业自查阶段(4月30日前)。全市在建项目对照《烟台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自查表》(附件3)进行自查,自查应形成自查报告。自查发现问题的,相关企业应立即进行整改,并针对所发现的管理漏洞,建立防范制度及企业自律长效机制。自查报告须于5月6日前报属地住建局存档。《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材料目录》(附件6)要求材料须全部存放在施工现场备查。
(二)主管部门排查阶段(5月1日至6月9日)。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全市在建项目建筑工程市场行为进行全面排查(3月份《烟台市建筑市场行为及质量安全检查工作方案》已抽查项目不列入本次专项检查对象)。其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直建筑工地,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在建建筑工地。排查阶段,各区市住建局需于每周一下午下班前,将前一周检查台账经区市住建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归档。
(三)市级部门抽查阶段(5月1日至6月17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督导检查组将对各区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督导检查以“四不两直”方式随机抽取在建工程进行检查,比对抽查项目的检查结果是否一致,查看是否存在排查发现问题未整改的情况。在建建筑工地市场行为抽查比例不少于10%。对自行组织排查未发现问题或抽查发现排查工作流于形式的区市加大抽查比例。
(四)工作总结阶段(6月19日至6月30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专项执法工作取得成效进行统计总结,梳理好的经验做法及存在问题,形成书面报告并全市进行通报。
五、工作要求和督导检查
(一)卡实工作责任。市县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建筑市场行为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安排部署和有关要求,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集中力量,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全力以赴抓好此次专项执法检查,规范建筑业市场行为,为加强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二)确保查细查实。要将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贯穿督导检查始终,结合住建系统作风能力提升,坚决纠治查不到关键、查不出要害、整改不到位、复核不严格等突出问题,确保查深、查细、查实。要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对督导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跟踪落实。
(三)强化整改落实市县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本次专项检查行动检查标准。对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零容忍”,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涉及行政处罚的及时移交执法部门,一律顶格处理,绝不姑息。严格实行问题整改销号制度,加强跟踪督办,逐项对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做好“回头看”倒查工作,确保达到闭环管理。
请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确定1名工作联络员,于4月30日下午4:00前将联络员信息表(附件1)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人:李颖欣,李泽仁;联系电话:6918185,6917700;
邮箱:ytzjjgck@yt.shandong.cn
附件:1.检查联络员信息表
2.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检查清单
3.烟台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自查表
4.建筑工程承包企业和主要管理人员执业资格核查表
5.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
行为认定标准及处罚依据
6.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
行为检查材料目录
7.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
行为检查表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27日
附件1
检查联络员信息表
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姓 名 |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手机号 | |
微信号 |
附件3-1
烟台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自查表
(建设单位自查情况登记表1)
建设单位: (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自查内容 | 自查情况(是/否) |
1 | 将工程发包给个人 | |
2 |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
3 |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 | |
4 | 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
5 | 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 | |
6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
项目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注:存在自查内容所述问题的,在自查情况栏中填“是”,若不存在则填“否”。
烟台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自查表
(建设单位自查情况登记表2)
建设单位: (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
建设单位 | 项目规模 | ||
施工单位 (总承包) | 资质类型、等级 | ||
项目经理 | 资格类型、等级 | ||
监理单位 | 资质类型、等级 | ||
项目总监 | 资格类型、等级 | ||
施工许可证号 | 核准日期 | ||
发包专业承包工程情况 | |||
专业承包 工程名称 | |||
专业承包 单位名称 | 资质类型、等级 | ||
项目经理 | 资格类型、等级 | ||
专业承包 工程名称 | |||
专业承包 单位名称 | 资质类型、等级 | ||
项目经理 | 资格类型、等级 | ||
备注 |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专业工程填写“发包专业承包工程情况”。
附件3-2
烟台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自查表
(施工企业自查情况登记表1)
施工单位 (盖章) 监理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自查 项目 | 自查内容 | 自查情况 (是/否) |
1 | 是否存在转包行为 | 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 | |
2 | 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 ||
3 |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分包)单位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未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 | ||
4 | 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 | ||
5 | 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 | ||
6 | 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 ||
7 | 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 ||
8 | 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 | ||
9 | 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 | ||
10 |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 | ||
11 | 是否存在挂靠行为 | 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 | |
12 | 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 | ||
13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挂靠行为 | ||
14 | 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行为 | 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 | |
15 |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 ||
16 |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钢结构工程除外) | ||
17 | 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 | ||
18 | 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 | ||
19 | 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 | ||
20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
项目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联系电话:
注:1.存在自查内容所述问题的,在自查情况栏中填“是”,若不存在则填“否”;
2.每一个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均需单独填写此表。
烟台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自查表
(施工企业自查情况登记表2)
施工单位: (盖章) 监理单位: (盖章)
项目名称 | |||||
建设单位 | 项目规模 | ||||
施工单位 (总承包) | 资质类型、等级 | ||||
项目经理 | 资格类型、等级 | ||||
施工许可证号 | 核准日期 | ||||
分包情况 | |||||
专业承包 工程名称 | |||||
专业承包 单位名称 | 资质类型、等级 | ||||
项目经理 | 资格类型、等级 | ||||
专业承包 工程名称 | |||||
专业承包 单位名称 | 资质类型、等级 | ||||
项目经理 | 资格类型、等级 | ||||
专业分包 工程名称 | |||||
专业分包 单位名称 | 资质类型、等级 | ||||
项目经理 | 资格类型、等级 |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专业工程均需填写此表,可附加补充。
附件4
建筑工程承包企业和主要管理人员执业资格核查表
填表单位: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 工程地点 | ||||||||
施工许可证号 | 建设规模 | ㎡( 万元) | 开工日期 | ||||||
市场各方主体情况 | |||||||||
单位 | 单位名称 | 资质及等级 | 无资质或 超资质承揽 | 项目负责人 | 执业资格 | 执业范围 | |||
建设单位 | / | / | |||||||
工程总承包企业(如有) | 是□ 否□ | ||||||||
施工总承包企业 | 是□ 否□ | ||||||||
监理企业 | 是□ 否□ | / |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
主要管理人员情况 | 项目经理 | 项目负责人与施工企业订立劳动合同 | 符合□ 不符合□ | ||||||
项目负责人工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 | 符合□ 不符合□ | ||||||||
项目负责人按规定持证上岗 | 符合□ 不符合□ | ||||||||
项目负责人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 | 符合□ 不符合□ | ||||||||
符合《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 符合□ 不符合□ | ||||||||
项目总监 | 项目总监与监理企业订立劳动合同 | 符合□ 不符合□ | |||||||
项目总监工资由监理企业支付 | 符合□ 不符合□ | ||||||||
项目总监按规定持证上岗 | 符合□ 不符合□ | ||||||||
项目总监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 | 符合□ 不符合□ | ||||||||
综合评述 | 达标□,不达标□ | ||||||||
项目负责人签字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项目经理签字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项目总监签字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检查组签字 | 签名: 年 月 日 | ||||||||
备注 | 1.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在项目部留存备查,另一份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存档。 2.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 |
附件4-1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房屋建筑工程) | |||||||||
序号 | 工程类别 | 项目名称 | 单位 | 规 模 | 备 注 |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
1 | 一般房屋建筑工程 | 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工程 | 层 | ≥25 | 5~25 | <5 | 建筑物层数 | ||
米 | ≥100 | 15~100 | <15 | 建筑物高度 | |||||
米 | ≥30 | 15~30 | <15 | 单跨跨度 | |||||
平方米 | ≥30000 | 3000~30000 | <3000 | 单体建筑面积 | |||||
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 | 平方米 | ≥100000 | 3000~100000 | <3000 | 建筑群建筑面积 | ||||
其他一般房屋建筑工程 | 万元 | ≥3000 | 300~3000 | <300 | 单项工程合同额 | ||||
2 | 高耸构筑物工程 | 冷却塔及附属工程 | 平方米 | >3500 | 2000~3500 | <2000 | 淋水面积 | ||
高耸构筑物工程 | 米 | ≥120 | 25~120 | <25 | 构筑物高度 | ||||
其他高耸构筑物工程 | 万元 | ≥3000 | 300~3000 | <300 | 单项工程合同额 | ||||
3 | 地基与基础工程 | 房屋建筑地基与基础工程 | 层 | ≥25 | 5~25 | <5 | 建筑物层数 | ||
构筑物地基与基础工程 | 米 | ≥100 | 25~100 | <25 | 构筑物高度 | ||||
基坑围护工程 | 米 | ≥8 | 3~8 | <3 | 基坑深度 | ||||
软弱地基处理工程 | 米 | ≥13 | 4~13 | <4 | 地基处理深度 | ||||
其他地基与基础工程 | 万元 | ≥1000 | 100~1000 | <100 | 单项工程合同额 | ||||
4 | 土石方工程 | 挖方或填方工程 | 万立方米 | ≥60 | 15~60 | <15 | 土石方量 | ||
其它挖方或填方工程 | 万元 | ≥3000 | 300~3000 | <300 | 单项工程合同额 | ||||
5 | 园林古建筑工程 | 仿古建筑工程、园林建筑工程 | 平方米 | ≥800 | 200~800 | <200 | 单体建筑面积 | ||
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修缮工程 | 平方米 | ≥200 | <200 | 无 | 修缮建筑面积 | ||||
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修缮工程 | 平方米 | ≥300 | 100~300 | <100 | 修缮建筑面积 | ||||
其它园林古建筑工程 | 万元 | ≥1000 | 200~1000 | <200 | 单项工程合同额 | ||||
6 | 建筑防水工程 | 各类房屋建筑防水工程 | 万元 | ≥200 | 50~200 | <50 | 单项工程合同额 | ||
7 | 防腐保温工程 | 各类防腐保温工程 | 万元 | ≥200 | 50~200 | <50 | 单项工程合同额 | ||
8 | 附着升降脚手架 | 各类附着升降脚手架设计、制作、安装工程 | 米 | ≥80 | 15~80 | <15 | 高度 |
序号 | 工程类别 | 项目名称 | 单位 | 规 模 | 备 注 |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
9 | 钢结构工程 | 钢结构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 | 米 | ≥30 | 10~30 | <10 | 钢结构跨度 |
吨 | ≥1000 | 100~1000 | <100 | 总重量 | |||
平方米 | ≥20000 | 3000~20000 | <3000 | 单体建筑面积 | |||
网架结构的制作安装工程 | 米 | ≥70 | 10~70 | <10 | 网架工程边长 | ||
吨 | ≥300 | 50~300 | <50 | 总重量 | |||
平方米 | ≥6000 | 200~6000 | <200 | 单体建筑面积 | |||
其他钢结构工程 | 万元 | ≥3000 | 300~3000 | <300 | 单项工程合同额 | ||
10 | 金属门窗工程 | 铝合金、塑钢等金属门窗工程 | 层 | ≥25 | 5~25 | <5 | 建筑物层数 |
米 | ≥80 | 15~80 | <15 | 建筑物高度 | |||
平方米 | ≥8000 | 1000~8000 | <1000 | 单体建筑面积 | |||
万元 | ≥500 | 100~500 | <100 | 单项工程合同额 | |||
11 | 预应力工程 | 各类房屋建筑预应力工程 | 米 | ≥30 | 10~30 | <10 | 跨度 |
万元 | ≥800 | 100~800 | <100 | 单项工程合同额 | |||
12 | 爆破与拆除工程 | 大爆破工程 | 级 | ≥C | D~C | <D | 爆破等级 |
复杂环境深孔爆破、拆除爆破等 | 级 | ≥B | D~B | <D | 爆破等级 | ||
机械和人工拆除工程 | 万元 | ≥500 | 200~500 | <200 | 单项工程合同额 | ||
13 | 体育场地设施工程 | 高尔夫球场、室内外迷你高尔夫球场和练习场工程 | 公顷 | ≥55 | 25~55 | <25 | 单项工程占地面积 |
万元 | ≥3200 | 300~3200 | <300 | 单项工程合同额 | |||
洞 | ≥18 | 9~18 | <9 | 洞数 | |||
体育场田径场地设施工程 | 万人 | ≥2 | 0.5~2 | <0.5 | 容纳人数 | ||
万元 | ≥1000 | 300~1000 | <300 | 单项工程合同额 | |||
体育馆(包括游泳馆、冬季项目馆)设施工程 | 人 | ≥5000 | 300~5000 | <300 | 容纳人数 | ||
合成面层网球、篮球、排球场地设施工程 | 平方米 | ≥7000 | 2000~7000 | <2000 | 建筑面积 | ||
其他体育场地设施工程 | 万元 | ≥800 | 150~800 | <150 | 单项工程合同额 | ||
14 | 特种专业工程 | 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等工程 | 万元 | ≥500 | 100~500 | <100 | 单项工程合同额 |
结构补强、特殊设备的起重吊装等 | 万元 | ≥200 | 50~200 | <50 | 单项工程合同额 |
附件4-2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市政公用工程)
序号 | 工程类别 | 项目名称 | 规 模 | 备 注 |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
1 | 城市道路 | 路基工程 | 城市快速路、主干道路基工程≥5千米,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万元 | 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路基工程2~5千米,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3000万元 | 城市次干道路基工程<2千米,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 | 含城市快速路、城市环路,不含城际间公路 |
路面工程 | 高等级路面≥10万平方米,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万元 | 高等级路面5~10 万平方米,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3000万元 | 次高等级路面,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 | |||
2 | 城市公共广场 | 广场工程 | 广场面积≥5万平方米,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万元 | 广场面积2~5万平方米,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3000万元 | 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 | 含体育场 |
3 | 城市桥梁 | 桥梁工程 | 单跨跨度≥40米;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万元 | 单跨的跨度20~40米;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3000万元 | 单跨跨度<20米;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 | 含过街天桥 |
4 | 地下交通 | 隧道工程 | 内径(宽或高)≥5米或单洞洞长单洞洞长≥1000米,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万元 | 内径(宽或高)3~5米,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3000万元 | 内径(宽或高)<3米,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 | 含地下过街通道;小型工程不含盾构施工 |
车站工程 | 单项工程合同≥3000万元 | 单项工程合同<3000万元 | 小型工程不含车站工程 | |||
5 | 城市供水 | 供水厂 | 日处理量≥5万吨,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万元 | 日处理量3~5万吨,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3000万元 | 日处理量<3 万吨,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 万元 | 含中水工程,加压站工程 |
供水管道 | 管径≥1.5米,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万元 | 管径0.8~1.5米,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3000万元 | 管径<0.8米,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 | 含中水工程,本表中的管径为公称直径DN | ||
6 | 城市排水 | 污水处理厂 | 日处理量≥5万吨,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万元 | 日处理量3~5万吨,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3000万元 | 日处理量<3万吨,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 | 含泵站 |
排水管道工程 | 管径≥1.5米,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万元 | 管径0.8~1.5米,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3000万元 | 管径<0.8米,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 | 含小型泵站,本表中的管径为公称直径DN | ||
7 | 城市供热 | 热源工程 | 产热量≥250吨/小时或供热面积>30万平方米,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万元 | 产热量80~250吨/小时或供热面积10~30万平方米,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3000万元 | 产热量<80吨/小时或供热面积<10万平方米,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 | |
管道工程 | 管径≥500毫米, 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万元 | 管径200~500毫米,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3000万元 | 管径<200毫米,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 | 本表中的管径为公称直径DN | ||
8 | 交通安全设施 | 交通安全防护工程 | 单项工程合同额≥500万元 | 单项工程合同额200~500万元 | 单项工程合同额<200万元 | 含护栏、隔离带,防护墩 |
序号 | 工程类别 | 项目名称 | 规 模 | 备 注 |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
9 | 城市供气 | 燃气源工程 | 日产气量≥30万立方米,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万元 | 日产气量10~30万立方米,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3000万元 | 日产气量<10万立方米,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 | |
燃气管道工程 | 高压以上管道, 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万元 | 次高压管道,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3000万元 | 中压以下管道,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 | |||
储备厂(站)工程 | 设计压力>2.5兆帕或总贮存容积>1000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气或 >400立方米的液化天然气贮罐厂(站)或供气规模>15万立方米/日的燃气工程,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的工程 | 设计压力2.0~2.5兆帕或总贮存容积500~1000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气或200~400立方米的液化天然气贮罐厂(站)或供气规模5~15万立方米/日的燃气工程,单项合同额≥1000~3000万元的工程 | 设计压力<2.0兆帕或总贮存容积<500的立方米液化石油气或<200立方米的液化天然气贮罐厂(站)或供气规模<5万立方米/日的燃气工程,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的工程 | 含调压站、混气站、气化站、压缩天然气站、汽车加气站等 | ||
10 | 生活垃圾 | 填埋场工程 | 日处理量≥800吨,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万元 | 日处理量400~800吨,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3000万元 | 日处理量<400吨,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 | 填埋面积应折成处理量计 |
焚烧厂工程 | 日处理量≥300吨,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万元 | 日处理量100~300吨,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3000万元 | 日处理量<100吨,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 | |||
11 | 机电系统 |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 单项工程合同≥1000万元 | 单项工程合同额500~1000万元 | 单项工程合同额<500万元 | |
12 | 轻轨交通 | 路基工程 | 路基工程≥2千米,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万元 | 路基工程1~2千米,单项工程合同1000~3000万元 | 路基工程<1千米,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 | 不含轨道铺设 |
桥涵工程 | 单跨跨度≥40米,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万元 | 单跨的跨度20~40米,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3000万元 | 单跨跨度<20米,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 | 不含轨道铺设 | ||
13 | 城市园林 | 庭院工程 | 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 | 单项工程合同额500~1000万元 | 单项工程合同额<500万元 | 含厅阁、走廊、假山、草坪、广场,绿化、景观 |
绿化工程 | 单项工程合同额≥500万元 | 单项工程合同额300~500万元 | 单项工程合同额<300万元 | |||
附件5
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及处罚依据
一、违法发包
(一)行为认定
1.将工程发包给个人;
2.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3.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
4.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5.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
(二)处罚依据
第1、2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第3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第4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第5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同时将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转包
(一)行为认定
1.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或个人施工;
2.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3.未派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
4.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
5.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
6.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7.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8.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
9.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
10.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
(二)处罚依据
上述10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三、违法分包
(一)行为认定
1.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
2.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
3.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钢结构工程除外);
4.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
5.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
6.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
(二)处罚依据
上述6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三、挂靠(出借资质)
(一)行为认定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
3.前述转包行为认定内容第3-9条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二)处罚依据
上述3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6
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
违法违规行为检查材料目录
类别 | 序号 | 材料名称 |
建设单位 | 1 | 招标公告(招标发包提供) |
2 | 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招标发包提供) | |
3 | 投标文件(招标发包提供) | |
4 | 中标通知书(招标发包提供) | |
5 | 施工总承包合同 | |
6 | 专业承包合同 | |
7 | 施工许可证 | |
8 | 工程款支付凭证 | |
总包单位 | 9 | 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
10 | 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花名册 | |
11 | 项目经理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单、注册证书 | |
12 | 技术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单、职称证书 | |
13 | 质量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单、岗位证书 | |
14 | 安全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单、岗位证书 | |
15 | 专业分包合同 | |
16 | 劳务分包合同 | |
17 |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 |
18 | 材料设备租赁合同 | |
19 | 专业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 | |
20 | 劳务分包款支付凭证 | |
21 | 材料设备采购台账、支付凭证 | |
22 | 材料设备租赁台账、支付凭证 | |
23 | 自有机构设备、周转材料的证明 | |
分包单位 | 24 | 现场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单、注册证书 |
监理单位 | 25 | 监理例会会议纪要 |
26 | 监理月报 | |
27 |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 | |
28 | 分包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报审材料 | |
29 | 核查、抽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证明材料 | |
30 | 建筑工程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以及挂靠违法行为监督检查情况表 | |
31 | 发现建筑工程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以及挂靠违法行为制止和报告文件 |
附件7-1
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
违法违规行为检查表
(建设单位市场行为检查表)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检查情况描述 |
1 | 达到规模标准的,依法进行招标;应公开招标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招标;可以依法不招标的,履行相关核准手续 | □符合 □不符合 | |
2 | 未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未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 □符合 □不符合 | |
3 | 未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 | □符合 □不符合 | |
4 | 不存在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 □符合 □不符合 | |
5 | 未将已签订的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分部、分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另行发包 | □符合 □不符合 | |
6 | 不存在以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的分包单位 | □符合 □不符合 | |
7 | 开工前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符合 □不符合 | |
8 | 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的单位一致 | □符合 □不符合 | |
9 | 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 □符合 □不符合 | |
10 | 其他问题: |
检查人员签字: 建设单位受检代表签字: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7-2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分包)单位市场行为检查表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需要说明的问题 | ||
符合 | 不符合 | |||||
1 | 项目 管理 人员 情况 | 项目管理机构 | 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相应管理人员 | |||
项目经理 | 项目经理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 |||||
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书注册在本单位,且不存在超执业资格承揽工程的情况 | ||||||
项目经理的工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且社会保险在施工总承包单位缴纳 | ||||||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熟悉现场。如变更项目经理的,是否符合要求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报备 | ||||||
技术负责人 | 技术负责人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 |||||
技术负责人的工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且社会保险在施工总承包单位缴纳 | ||||||
技术负责人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 | ||||||
质量 负责人 | 质量管理负责人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 |||||
质量管理负责人的工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且社会保险在施工总承包单位缴纳 | ||||||
质量管理负责人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 | ||||||
安全 负责人 | 安全管理负责人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 |||||
安全管理负责人的工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且社会保险在施工总承包单位缴纳 | ||||||
安全管理负责人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 | ||||||
分包单位负责人 | 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与分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 |||||
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建造师证书注册在本单位,且不存在超执业资格承揽工程的情况 | ||||||
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的工资由分包单位支付,且社会保险在分包单位缴纳 | ||||||
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 | ||||||
2 | 工程 合同 情况 | 专业分包合同 | 专业分包工程(桩基、防水等)由中标单位发包,分包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 |||
总承包单位未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分包(钢结构除外) | ||||||
专业分包单位未再分包(劳务作业除外) | ||||||
劳务分包合同 | 劳务分包由中标单位发包,劳务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 | |||||
劳务分包单位未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 | ||||||
材料设备合同 | 材料、设备采购(租赁)合同由中标单位签订 | |||||
3 | 工程款项 支付情况 | 专业分包 | 专业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付款单位与发包单位一致 | |||
专业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载明的累计支付金额与分包合同约定内容相匹配 | ||||||
劳务分包 | 劳务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付款单位与发包单位一致 | |||||
劳务分包单位未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或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 | ||||||
材料设备采购 | 材料、设备采购款项支付凭证上载明的付款单位与施工单位一致 | |||||
材料、设备采购款项支付凭证上载明的累计支付金额与项目实际及合同约定内容匹配 | ||||||
材料设备租赁 | 材料、设备租赁款项支付凭证上载明的付款单位与施工单位一致 | |||||
材料、设备租赁款项支付凭证上载明的累计支付金额与项目实际及合同约定内容匹配 | ||||||
自有设备 | 施工单位自有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的,具有相应证明材料 | |||||
4 | 建筑工人 | 工资支付情况 | 建筑工人与建筑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 |||
按比例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
施工企业按月足额支付建筑工人工资 | ||||||
实名制管理情况 | 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帐 | |||||
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并按照约定到岗履职 | ||||||
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 | ||||||
通过银行卡直接向农民工发放工资,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 | ||||||
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建筑工人相关信息,并及时上传至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 | ||||||
5 | 施工许可公示情况 | |||||
总体结论 | 符合项 ;不符合项 | |||||
受检人员 | 1.项目经理: 2.技术负责人: 3.质量负责人: 2.安全负责人: 5.分包单位负责人: 3.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 | |||||
检查人员签字: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注:1.对有关材料不齐全的,检查人员应在“检查情况描述”栏中予以明确,并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等规定处理;
2.上述管理人员履职、分包合同签订情况需与监理单位现场资料(如
监理月报、监理例会纪要、分包单位进场资质报审等)核对;
3.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的,应了解核实项目现场的实际负
责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或岗位证书,是否系中标单位人员;
4.对有问题的材料,应复印或拍照取证留存;
5.专业分包工程(土方、支护、桩基、防水等)由中标单位(总承包
单位)发包,分包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6.附件6要求准备资料未按规定存放施工现场影响检查的,信用评价
扣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