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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603877/2023-02840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_能源,国民经济管理_国有资产监管,物价,电力,其他
成文日期: 2023-04-26 发布日期: 2023-04-26
发文机关: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烟台市 行政执法 停电 复电 统一登记号:
标题: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做好行政执法配合停(复)电有关工作的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做好行政执法配合停(复)电有关工作的意见

烟政办字〔2023〕2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做好行政执法配合停(复)电工作,保障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制定如下意见。

一、明确下达配合停(复)电要求的执法主体及范围

按照“谁执法、谁主张”的原则,作出需配合停(复)电的行政决定或提出需配合停(复)电行政行为的主体(以下简称执法主体)应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以及其他依法有权作出停(复)电决定的行政执法主体。

各执法主体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非有法定职权,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作出强制停电决定,提出配合要求。

二、规范停(复)电流程

(一)下达停电通知。各执法主体在作出需配合停电行政决定后,应于拟停电日期7天(较为紧急的3天)前向所在区市电力管理部门、供电公司(供电中心)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送达书面《协助停电通知书》。《协助停电通知书》应包含执法主体的名称、停电原因、法律及政策依据、停电信息(户名、户号、地址)、停电时限、停电范围(生产设备、开关柜开关等)、联系人等要素(通知书用语不得采用“建议”“考虑”或“商请停电”“建议停电”等模糊用语),并加盖单位公章。符合紧急避险情形的,不受上述时限、形式限制。

供电公司收到《协助停电通知书》后,应及时核对停电对象信息,信息准确无误的应按照通知要求配合停电;信息不清、有误的,供电公司应在收到《协助停电通知书》3天(较为紧急的24小时)内书面向执法主体提出。执法主体未对异议作出书面处理意见之前,不得实施停电。

(二)规范实施停电。实施强制停电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履行供电公司停电手续。现场实施行政停电时,依产权由供电公司和停电对象操作停电,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指挥并录像。对永久性全部停电,应拆除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线路设施;对临时性全部停电,应断开产权分界处开关并张贴封条;对部分停电,应断开相应的开关并张贴封条。

(三)停电后监管。现场停电后,执法主体和供电公司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私自恢复用电等行为时,执法主体和供电公司要立即启动处置程序,重新组织实施强制停电。

(四)复电。执法主体作出的停电决定经法定程序撤销或因其他法定事由不再执行后,应及时向属地供电公司书面送达《协助恢复供电通知书》。供电公司确认信息无误后,对符合恢复供电条件的,要及时恢复供电。

三、有关要求

(一)各级执法主体应当严格依法行政,确保作出配合停电的行政决定合法有效,没有有效法律依据的,供电公司可不予配合。

(二)各级执法主体应严格按照协助停(复)电通知范本要求下达行政指令。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电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除情况紧急外,原则上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各级执法主体应主动防范重大风险隐患。供电公司要依法积极配合执法主体实施停(复)电工作,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提供技术支持,对停(复)电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及时提示执法主体。


附件:1.协助停电通知书(范本).docx

           2.协助恢复供电通知书(范本).docx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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