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260002E/2023-02205 成文日期: 2023-04-13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烟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烟台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3-04-14      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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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农〔202368

 

各区市农业农村局:

现将《烟台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烟台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13

(此件公开发布

烟台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工程运行管护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切实加强项目工程建后运行管护,以促进乡村振兴发展为抓手,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将农田建设工程管理工作摆上农业高质量发展重要位置,解决重建轻管、其至只建不管的问题。根据《山东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建字20212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农业农村部门立项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成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运行管护是指对已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确保按设计功能正常运行并长期发挥效益。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的主要任务是明晰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明确管护标准和规范,落实管护经费,创新管护模式,构建完善政府主导、主体多元、市场运作、保障有力的长效管护机制,不断提升管护水平和质量。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运行管护,坚持“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以及“县负总则、乡镇落实、村为主体、所有者管护、使用者自护、受益者参与”的原则进行,坚持因地制宜、建管并重,完善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

第二章 管护范围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范围包括:

(一)农业工程。包括机耕路、生产路、田块修筑、土壤修复及治理工程设施等。

(二)水利工程。包括蓄水池、山塘、拦河坝、排灌站、机电井及配套设施、管灌灌排渠道及渠系建筑物等。

(三)输配电工程。包括输电线路、交配电设施、弱电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等。

(四)林业工程。包括农田林网、岸坡防护等。

(五)其他工程设施。包括农业科技推广购买的小型仪器设备、耕地质量检测设施等。

第三章 管护主体及职责

第七条 县级政府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工程运行管护负总责,按照“建管并重”要求,统筹做好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行管护工作,建立完善“建管护”一体化机制,确保各类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乡镇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各类工程运行管护,建立管护制度,明确管护标准,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确保工程运行管护工作落实到位。管护主体参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以农户(联户)自用为主的工程设施,农户(联户)为管护主体。

(二)受益农户较多的工程设施,已经组建农民合作组织的,农民合作组织为管护主体;没有组建农民合作组织、不跨村的工程设施,工程所在村集体组织为管护主体。

(三)没有组建农民合作组织、跨村的工程设施,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授权的组织为管护主体。

(四)取得土地经营权并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义申报实施建设的高标准农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工程管护主体。

第八条 优先扶持已落实管护主体的项目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各类管护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前期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工作,确保管护主体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九条 管护主体应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有关费用,不得擅自将工程及设备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对破坏农田工程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管护主体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通过租赁、竞拍等市场化方式取得工程管护权的管护主体,应服从政府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接受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农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章 工程移交及管护模式

第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法人制作资产清单,及时进行资产移交,并监督项目法人与管护主体签订管护责任书,明确管护责任。

第十二条 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方式和乡村治理基础,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和受益范围等,因地制宜,积极创新多元化管护模式。具体可采取以下模式:

(一)专业服务队管护模式。以县或乡镇为单元成立专业服务队,负责工程的管理和维修。

(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管护模式。鼓励引导项目区群众自愿成立用水协会、水利合作社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对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的工程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提升改造。

(三)公司化管护模式。对具有一定收益的农田灌溉等工程,可采取市场化模式,吸引专业化公司参与工程管护,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四)物业化管护模式。对于跨行政村且公益性强的工程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乡镇政府统一组织购买活动,实行物业化管理。

(五)农户自主管护模式。受益区域明确的井灌区可采取“井长制”管护模式,以井为单位成立灌溉小组,由受益农户推选“井长”,具体负责灌溉工程运营、服务和维护,费用由组员分摊。

(六)行业管护模式。对电力设施等工程,可采取由行业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相关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

(七)其他管护模式。其他适宜本地的管护模式。

第五章 工程管护经费

第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经费主要来源包括:

(一)县级政府根据财力情况和工程管护需要,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资金。

(二)市级以上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三)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等筹集的资金。

(四)乡镇政府安排和受益村民委员会从集体经济收益中按适当比例提取的资金。

(五)受益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

(六)受益农户缴纳的水电费及维修养护资金。

(七)社会各界捐资赞助的资金。

(八)统筹用于农村基础设施管护资金及其他资金。

第十四条 工程管护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工程设计使用期内日常维修保养、管护人员报酬,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

第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经费管理使用,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定期公示,自觉接受审计及群众监督。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六条 县、乡镇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对工程管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管护责任落实情况、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管护资金使用情况以及管护效果情况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管护主体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工程设施严重损毁不能正常运行的,要解除管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农田设施日常监测机制,积极运用无人机、APP 等信息化手段,对所属乡镇管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各类工程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农业农村会同有关部门,结合高标准农田日常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等工作,对各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作为对各市高标准农田建设激励评价重要内容,对激励评价先进市进行表彰,评价结果较差的进行通报。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 细则农业农村负责解释,各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管护工作制度。

二十 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行。

烟农[2023]68号--烟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烟台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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