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新村卫生院 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制度

日期:202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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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对食源性疾病的监测预警能力,加强对食源性疾病数据的收集、报告、和管理,落实预防为主、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早处置的原则,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定制度如下:

一、领导小组

成立 “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立成

副组长:杨合群

成 员:各科室主任

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我院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 统一指挥和协调,组织对实施过程进行检查、 督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共卫生科,具体负责项目实施。

二、监测细则

(一)定义:

1.食源性疾病: 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中致病因子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

2.食源性异常病例: 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 根据临床表现、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等无法做出明确诊断的就诊病例。

(二) 监测科室: 全院各科室。

(三)监测对象: 全院就诊患者中的食源性疾病病例、 食源性异常病例。

(四)食源性疾病监测范畴:

1.食物中毒

指摄入了含有生物性、 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或者把有  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摄入后出现的急性、 亚急性疾病。 这是一类最为常见的食源性疾病。如细菌性食物中毒  (例:沙门氏菌属食物中毒、大肠埃希菌食物中毒、 副溶血弧菌食物中毒、 葡萄球菌食物中毒等) ;有毒动植物食物中毒(例:河豚鱼中毒、毒蘑菇中毒等);化学性食物中毒(例:有机磷食物中毒、亚硝酸盐食物中毒、砷化物食物中毒等) ;真菌及其毒素食物中毒(例:黄   曲霉毒素中毒、黄变米中毒、臭米面中毒、霉变甘蔗中毒等)。

2.食源性传染病

摄入了污染霍乱弧菌、 甲型肝炎病毒、 戊型肝炎病毒、伤寒杆菌等致病菌、病毒的食物或饮水引起的传染性疾病,如霍乱、甲肝、戊肝、伤寒、副伤寒、痢疾、感染性腹泻等。

3.食源性寄生虫病因摄食了含有蛔虫卵、 旋毛虫、 绦虫等寄生虫卵或人畜共患寄生虫的食物, 或进食了生的或半生不熟的感染囊尾蚴、旋毛虫、吸虫等鱼虾蚌等食物后引起的人体寄生虫感染性疾病, 如:脑囊虫病、肝吸虫病、肺吸虫病、绦虫病、旋毛虫病、弓形虫病、蛔虫病、钩虫病等。

4.食源性变态反应性疾病

某些食品或者食品成分中的特殊物质使机体免疫系统产生特异性抗体而引起的不良反应。

5.其他

包括暴饮暴食引起的急性肠胃炎等。

三、监测流程

(一) 首诊医生发现符合本方案定义的 食源性疾病病例 ,由首诊医生填写纸质《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 ,24 小时内上报公共卫生科,报告卡填写时字迹应清晰规范,内容完整准确,尤其要准确记录患者姓名、 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等能确保找到该患者的详细信息,以便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或以后随访时有据可循。临床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的记录应当详细和完整。

(二) 首诊医生发现符合本方案定义的 食源性异常病例 ,上报公共卫生科, 由公共卫生科协调医务科组织专家会诊, 确认后24 小时内将《食源性异常病例报告卡》报公共卫生科,并附上该病例全部病历的复印件。

(三)如对患者生物标本进行检验的, 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生物标本检验结果表》一起交公卫科。

(四)公共卫生科负责将《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网

络上报“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  。为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在向当地市疾控中心提交上述材料前,  公共卫生科须对报告内容进行逐一核实。

(五)如短时间内发现 2 名或 2 名以上 食用同一食物或在同一就餐(送餐)    场所共同就餐后出现症状相似的聚集性病例或原因不明的异常病例, 或  1 名及 1 名以上患者死亡 的食源性疾病病例/ 食源性异常病例, 立即 电话上报公共卫生科。

(六)配合市疾控中心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四、救治流程

(一)确认为食源性疾病病例 / 食源性异常病例者,医务人员要积极实施救治,必要时医务科组织专家会诊。

(二) 如果为群体性突发事件, 立即启动我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应急预案实施救治。

五、质量控制与考核

(一)及时、规范填报食源性疾病病例  / 食源性异常病例报告卡,经疾控中心审核合格后,每例奖励50元。

(二)漏报一例食源性疾病病例惩扣绩效 100元,迟报一例惩扣绩效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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