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厚植为民情怀,细化违建界定范畴及相应处罚方案”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违法建设查处和治理职责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出台了相关文件,规定了我市市区违法建设查处、治理等工作职责,明确我市市区违法建设查处及治理工作由市城管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及区综合执法部门具体负责。
2018年7月31日烟台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市区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烟发〔2018〕22号)规定,各区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私搭乱建、户外广告、占道经营等城管执法工作及市级管理区域的违法行为查处。2021年9月30日烟台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调整理顺市区规划建设管理体制的意见》(烟发〔2021〕11号)规定,各区存量违法建设,由镇街负责排查摸底,各区负责组织认定处置,特殊情况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审定。坚决杜绝增量违法建设,由各区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日常巡查,按照“即发现即拆除”的原则对辖区内违法建设、乱搭乱建负发现责任、组织拆除责任。
目前,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市城管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正在开展市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二、我局的相关工作职责
(一)违法建设性质认定职责
根据职责分工,我局负责根据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昆嵛山保护区综合执法部门提交的申请,对确需进行性质认定的违法建设出具认定意见。根据职责分工,我市开发区、高新区、蓬莱区的违法建设性质认定工作由辖区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二)在建建设项目监管职责
根据烟发〔2018〕22号文及《中共烟台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属事业机构编制事项核定方案的批复》,我局负责对市区(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和昆嵛山保护区)建设项目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到竣工规划核实为止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三、违法建设性质认定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可以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并处罚款。综合执法部门依据该条款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关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文件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局根据国家、省的相关规定,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也向市执法部门进行了明确。
(一)国家、省有关规定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等情形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
2012年实施的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了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两种情形,一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二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除了上述两种情形外,其他违法建设均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
(二)我市违法建设治理有关认定标准
2021年7月,根据市城管局的要求,我局出具了违法建设性质认定的标准。明确了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可由各区综合执法部门调查取证后依法处置,无需进行性质认定。主要包括:
1.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2.城区内加建、插建、接建的违法建设以及私挖私建的地下违法建设;
3.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违法建设;
4.非法占用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各种地下管线的违法建设;
5.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的违法建设;
6.建筑物顶层、底层或者退层平台的违法建设;
7.填堵、蓬盖河道及沿河的违法建设;
8.城市出入口、重要场所周边、主次干道两侧的违法建设;
9.高速公路沿线、公路铁路沿线、高架桥下、城乡结合部、供电设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内的违法建设。
四、下步工作
下步,我局将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积极配合市城管部门及相关区市政府(管委),依法依规做好市区违法建设性质认定等相关工作。同时,继续严格执行在建工程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强化“十验一核”等关键环节、主要技术指标的监查工作,继续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规划实施监督检查记录册》等五项制度,全面强化市区在建工程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坚决杜绝在建工程违法建设的产生,坚决维护规划实施刚性。
感谢您对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我局将虚心听取、认真研究采纳。
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