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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604590/2023-01791 主题分类: 科技_教育,教育
成文日期: 2023-03-20 发布日期: 2023-03-20
发文机关: 烟台市教育局烟台市教育局 中共烟台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公安局 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烟台市残疾人联合会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烟台市 十四五 学前教育 提升行动 计划 统一登记号:
标题: 烟台市教育局等15部门关于印发烟台市“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

烟台市教育局等15部门

关于印发烟台市“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
烟教发〔2023〕21号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烟台市教育局等15部门研究制定了《烟台市“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 升行动计划》,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教育局  中共烟台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公安局
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烟台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3月20日


烟台市“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


为进一步提升学前教育发展水平,根据教育部等9部门印发的《“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山东省教育厅等14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前教育规律,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健全保障机制,推动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优育的美好期盼,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目标

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保持在98%以上,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保持在95%以上。“十四五”期间,通过新建、改扩建、回购、回租等方式新增公办幼儿园200处。到2025年,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0%以上,省一类及以上优质园占比达到70%,普及普惠县认定通过率超过60%。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教师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幼儿园保教质量全面提高,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机制基本形成,学前教育治理能力不断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优化资源结构,巩固普惠成果。

1.优化规划布局。充分考虑生育政策调整和城镇化发展趋势做好入园需求测算,每3年调整一次区市普惠性幼儿园布局规划,及时修订和调整居住区人口配套学位标准,幼儿园“大班额”现象得到彻底解决。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实施学前教育服务区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育机构或托班。

2.加大公办园建设。严格落实《烟台市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办法》(烟教发〔2020〕97号),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全部举办为公办幼儿园。落实财政补助、划拨方式供地、减免税费和租金等政策,支持政府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军队、高校、街道、农村集体办好公办幼儿园。各有关部门按规定职责权限审批设立公办幼儿园,重点保障各级政府举办的公办幼儿园、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公办学校附属幼儿园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可通过整合设立中心幼儿园及其分园,分园随中心园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一并核编。对未纳入机构编制核定范围、利用国有资产依法举办的幼儿园,符合《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32 号)规定的,可依法申请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3.提升办园条件。贯彻落实《山东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规范》,实施幼儿园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2017年以前建设的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生均面积、幼儿活动用房生均建筑面积、生均建筑面积三项指标达标率要分别达到50%以上;2017年以后建设的幼儿园,上述三项指标100%达标。加大对农村幼儿园的改造提升力度,2023—2025年每年重点支持30所左右农村公办幼儿园实施标准化改造,重点支持5个左右教育强镇筑基试点乡镇提升办园水平。全面实行镇村一体化管理,形成镇域学前教育集团化办园、标准化管理、一体化发展的办园格局。鼓励有条件的区市进行区域一体化发展探索,整体提升农村学前教育水平。

4.完善普惠政策。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办园,完善并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将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幼儿园类别和保教质量评估结果作为奖补和支持的重要依据。对城镇居住区配套的主要面向本居住区居民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幼儿园,可减免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和方式由物业服务企业和幼儿园双方协商确定。鼓励各区市探索开展幼儿园延时服务,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延时服务支持政策。

(二)健全管理机制,提升治理能力。

5.保障财政投入。落实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分担、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逐步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水平,保障普惠性学前教育有质量可持续发展。创建国家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的县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财政性教育经费比例要高于上一年全省平均水平,严格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财政补助标准,建立完善随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特殊教育学前部以及随园保教残疾儿童生均公用经费按照各区市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标准执行。严格落实学前教育幼儿资助政策。

6.加强收费监管。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定价管理权限,加强幼儿园办园成本调查,对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每3年进行一次成本调查或监审。对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及其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保教费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3-5年核定一次保教费收费标准。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及其它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各地制定收费标准时可以适当上浮,但不得超过同类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区市按照综合预算原则,将保教费收入重点用于支持公办幼儿园发展,不断提高公办幼儿园经费保障水平。加强价格监管,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

7.健全管理制度。严格幼儿园准入管理,严格把好民办幼儿园审批关,严格审批标准,明确幼儿园的办园规模、层次、条件、经费筹措和管理使用等要求,从严从紧批设新的民办幼儿园,区市年度公办率未达到全市最低标准,不得批设新的民办幼儿园。健全教育、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联动的幼儿园治理工作长效机制,对无证的或达不到办园条件的,坚决依法取缔。全面复核全市民办幼儿园章程、决策机构人员组成,保障举办者、党组织、园长、教职工代表等群体依法履行职权。加强民办幼儿园财务监管,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要使用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账户, 确保收费主要用于保障教职工待遇、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严禁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通过任何方式取得办学收益、分配或转移办学结余。完善幼儿园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严格实行幼儿园年度检验。幼儿园在大门口显著位置悬挂标识牌,公开幼儿园性质、类别、收费、年检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8.加强动态监管。配齐配强学前教育监管力量,巩固学前教育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建立对幼儿园办园条件、教师资格与配备、安全防护、收费行为、卫生保健、保育教育、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动态监管机制。加大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对出现虐童、体罚及变相体罚等严重师德失范行为的幼儿园,年检实行一票否决,对涉事教职工、幼儿园负责人等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幼儿园园长每天抽查教师保教活动开展、食堂食品加工等监控视频不少于1小时。持续开展“小学化”倾向治理,幼儿园不得使用或要求家长购买幼儿教材和教辅资料。加大对校外培训机构执法检查力度,对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上培训和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托管班等名义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以及其他违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接受能力的培训活动,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注重发挥家长委员会监督作用,畅通联系渠道,加深信任理解,形成家园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9.落实安全保障。落实《〈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实施细则》,区市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统一为公办幼儿园提供安保服务。严格落实幼儿园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构建联防联控有效机制,公安机关要优化上下学时段幼儿园周边“高峰勤务”机制,强化幼儿园周边重点巡防,组织公安民警、警务辅助人员、学校保卫人员、教职员工和群防群治力量落实好幼儿园“护学岗”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日常监管、重大隐患督办、约谈通报等工作机制,及时通报幼儿园安全风险,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和集中整治,落实监督检查常态化措施,确保幼儿园安全运转。

(三)推动内涵发展,提升保教质量。

10.提升科学保教水平。落实教育部《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和省厅评估实施办法要求,坚持以评促建,强化过程评估,充分发挥质量评估对保教实践的科学导向作用。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推动教学改革,推行幼儿体育,全面推广游戏活动、体育活动实验区(园)实践经验,注重教育过程,提升师幼互动质量,促进幼儿在快乐的童年生活中获得有益身心的学习和发展。

11.加强教研指导能力。每个区(市)至少配备1名学前教育专职教研员,建设专兼职结合的高素质专业化学前教研队伍。教研人员要定期深入幼儿园保教实践,了解教师专业成长需求,制定教研计划,及时研究解决教师教育教学中的困惑和问题。市级教研员、区级教研员每年深入幼儿园开展教研时间分别不得少于半个月、1个月。全面落实教研指导责任区、区域教研和园本教研制度,实现各类幼儿园教研指导全覆盖。

12.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定期开展幼儿园分类评估认定,到2025年,省级一类及以上优质园占比不低于70%。每年定期开展优质课、优秀游戏案例、教学能手等评比活动,以先进的实践经验为引领,切实转变教师教育观念和行为。进一步发挥省级示范园、名师、名园长的示范引导作用,广泛开展园际间园长、教师顶岗学习、优秀教师活动展示和名师、名园长面向全市的培训、分享。

13.推进幼小科学衔接。全面推行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教育,开展幼小衔接课题研究,加强幼儿园与小学在课程、教学、管理和教研等方面的合作,全面构建衔接机制。坚决纠正超前学习、拔苗助长等违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行为,逐渐转变幼儿园和小学教师、家长的教育观念与教育行为,推进幼儿园“养习惯、做准备”,小学“转思想、做适应”,实现从幼儿园到小学两个不同学段教育的平稳过渡。

14.创新融合教育。全面推进残疾儿童随园保教工作,招收残疾幼儿5人以上的普通幼儿园应设置特殊教育资源教室,配备专兼职资源教师,开展科学有效的康复与服务,为学前残疾儿童接受早期融合教育创造更多条件和机会。

15.加强全环境育人。将道德启蒙教育贯穿于幼儿一日生活和各种游戏中,重视情感熏陶和行动体验,帮助幼儿在实践中体验社会行为和社会情感。增强家庭、社会、网络全环境育人责任意识,形成协调一致的育人合力。

(四)强化队伍建设,提升师资素质。

16.着力强化师资配备。定期核定幼儿园教职工编制(人员控制总量),加大在编幼儿教师补充力度,各区市要单列幼儿教师计划,形成年度幼儿教师招聘方案,明确招聘条件、数量与时间节点。2023 年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数达到核定编制数的35%以上,此后3年内,每年提升不少于10%,目前已经达到核定编制数35%的区市,有条件的可进一步提高比例。严禁“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代课教师。严格幼儿教师准入,将专科学历、持幼儿教师资格证作为幼儿教师招聘的最低要求,有条件的区市可将学历要求提至本科并提出针对性专业要求,有序清理未持证幼儿教师,2024年实现全员持证上岗。民办幼儿园参照省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

17.保障教师工资待遇。落实公办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政策,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同工同酬。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规定,可将公办园中保育、安保、食堂等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所需资金从各级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各类幼儿园教职工依法全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畅通缴费渠道,农村集体办园的教职工社会保险可委托乡镇中心幼儿园代缴,农村小学附属幼儿园由小学代缴。各类幼儿园依法依规足额足项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税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幼儿园教职工缴纳社保情况组织检查,切实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探索设立非在编幼儿教师最低工资标准。民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合理确定教师工资收入水平。

18.加强园长队伍建设。选优配强幼儿园党组织书记和园长,充分发挥党对幼儿园立德树人工作的领导作用。严格落实园长持证上岗,幼儿园园长(含副园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教师资格和园长任职培训合格证。建立以市级为示范,县级为主体的园长任职培训制度,新任园长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实现园长任职培训全覆盖。

19.提升教师专业素养。制定学前教育教研员和幼儿园教师培训规划,加大培训力度,通过市级、区级、园级三级培训实现全员覆盖。落实五年周期内幼儿园园长、教师全员培训制度,扎实做好非学前教育专业教师培训。突出实践导向,充分利用名师、名园长工作平台等开展专题培训、教研活动,转变教师教育理念、提升专业能力。提高幼儿园教师专科以上学历占比。

20.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强化幼儿园教师思想政治建设,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融入教师培养培训课程,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作为首要必修课程。大力宣传优秀幼儿教师典型事迹,深入落实《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十项准则》和《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要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落实区市主体责任,编制区市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科学确定学前教育发展目标、重点任务、重要举措,并列入党委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各区市实施方案经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23年4月底前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的学前教育工作机制,着力破解长期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教育、机构编制、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税务、医疗保障、残联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相关工作。

(三)强化督导问责。将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机制落实和计划完成情况纳入对区市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督导评估认定重要内容,评价结果作为各级学前教育补助经费分配的依据。开展《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实施情况执法检查,提高学前教育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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