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免疫相关政策知识

日期:2023-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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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3月16日通过,2016年4月13日修正)第八条:“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第二十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各自职责,根据国家免疫规划或者接种方案,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作好记录。”

2.《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鲁政发〔2013〕18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预防接种 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针对性接种。” 

3.《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预防接种服务规范。一、服务对象。辖区内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二、服务内容。(一)预防接种管理。1.及时为辖区内所有居住满3个月的0~6岁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等儿童预防接种档案。2.采取预约、通知单、电话、手机短信、网络、广播通知等适宜方式,通知儿童监护人,告知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在边远山区、海岛、牧区等交通不便的地区,可采取入户巡回的方式进行预防接种。3.每半年对责任区内儿童的预防接种卡进行1次核查和整理。”

4.《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通过,2004年8月修订)第十五条:“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

5.《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668号)第三条:“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6.《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5〕408号)目标任务:“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率达100%;补种后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达95%。

7. 《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六条 国家实行免疫规划制度。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依法享有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履行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义务。政府免费向居民提供免疫规划疫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适龄儿童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适龄儿童按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 第三十二条:“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组织集中招标或者统一谈判,形成并公布中标价格或者成交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统一采购。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以外的其他免疫规划疫苗、非免疫规划疫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采购。” 第四十八条:“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按照规定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应当向儿童居住地或者托幼机构、学校所在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按照规定补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为托幼机构、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等提供技术指导。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九条:“接种单位接种免疫规划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接种单位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除收取疫苗费用外,还可以收取接种服务费。接种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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