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日前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市对下财政体制的通知》,这是自2018年以来市对下财政体制的又一次调整。 此次财政体制调整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决策依据有哪些?出台的目的是什么?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涉及哪些区市、部门,执行期限是什么?主要内容是什么?是否有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与原体制相比,有哪些异同?相关专业名词如何解释?围绕这些问题,烟台市财政局局长孙福勋近日接受专访,对政策进行了解读。
一、此次财政体制调整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现行市对下财政体制的问题逐渐显现,主要体现在市级财政收支缺口逐年加大、统筹调控难度越来越大,各区市发展均衡度不高,市级对下配套和补助任务重,各县级市对市级财力贡献度低等方面。因此,有必要调整完善市对下财政体制。
二、此次财政体制调整的决策依据有哪些?
202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要求进一步理顺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建立健全权责配置更为合理、收入划分更加规范、财力分布相对均衡、基层保障更加有力的省以下财政体制。目前,省里正在研究出台新一轮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方案。我市现行的市对下财政体制自2019年起至今已施行4年多,按照3-5年一轮改革周期的要求,已到了财政体制调整的窗口期。
三、此次财政体制调整的出台目的是什么?
进一步理顺市以下财政分配关系,增强市级统筹调控能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四、此次财政体制调整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一是坚持平稳有序。按照3-5年一轮改革周期的要求,同时考虑近年来市级财政承担事权支出快速增长、收支矛盾愈来愈突出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对目前市对下财政体制进行相应调整,适当提升市级统筹调控能力。
二是坚持科学适度。因地制宜采取差异化措施,市级对人均财力、财政自给率相对较高和财政“三保”保障较好的区市,兼顾其当前重点项目投入压力大的实际情况,适度集中部分财力;对一些财政较为困难的区市设立过渡期,过渡期内暂不集中财力,过渡期满后统一执行新体制。
三是坚持均衡发展。充分发挥财政体制在改革发展中的引导和保障工作,着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市级新增财力重点用于对财政困难区市均衡性和财力性转移支付,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和重点产业发展等。
五、此次财政体制调整涉及哪些区市、部门,执行期限是什么?
本次调整是对市县两级间财力的再分配,涉及烟台市本级和除长岛综试区以外的13个区市,由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调整方案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后续将根据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情况和我市财政经济运行情况,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六、此次财政体制调整主要有哪些重要内容?
本次市对下财政体制调整,主要有两方面内容。
一是税收分成体制的调整。自2023年1月1日起,市对黄渤海新区、高新区、莱山区、龙口市税收分成比例调增10%,其中5%以2022年为基期核定税收划转基数,5%不核定税收划转基数;对芝罘区、福山区、蓬莱区、招远市、牟平区、莱阳市、海阳市、莱州市、栖霞市调增5%,不核定税收划转基数。
二是土地出让收入分成体制的调整。自2023年1月1日起,市对各区市(除芝罘区、莱山区)经营性用地(不含工业用地)实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统筹10%;对黄渤海新区、高新区、福山区、蓬莱区、牟平区,在统筹10%的基础上再统筹20%;对芝罘区、莱山区,保持现行土地出让收入分成体制不变。
七、此次财政体制调整有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吗?
考虑目前我市的实际情况,本次财政体制调整对部分区市设置了政策过渡期,过渡期内和过渡期满后分别执行不同的政策。
一是税收分成体制方面。考虑到牟平区、莱阳市、海阳市、莱州市、栖霞市等5区市财政困难状况,市对5区市设定3年税收分成体制调整过渡期(2023-2025年),其中莱阳市过渡期至2026年。过渡期内,市财政将新体制比现行体制税收分成收入增加部分,给予全额返还;过渡期满后,市级按照新体制参与税收分成,不再予以返还。
二是土地出让收入分成体制方面。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蓬莱区撤市设区过渡期满后财政管理体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烟政办便函〔2022〕41 号)有关规定,市对蓬莱区设置3年土地出让收入分成体制调整过渡期(2023-2025年)。过渡期内,市级按照10%参与蓬莱区经营性土地出让收入分享;过渡期满后,市对蓬莱区土地出让收入分享机制参照黄渤海新区、高新区、福山区、牟平区政策执行。
八、此次财政体制调整和原体制相比,有哪些变化,有哪些延续?
本次财政体制调整是对2018年印发的《关于调整完善市对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烟政字〔2018〕92 号)的进一步修改完善:市对各区市税收分成比例在原体制的基础上调增5-10个百分点,同时将市级参与分享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收入的范围由各区扩大到除长岛综试区以外的13个区市。原体制规定的市级保留企业和行业范围、税收返还基数、市对下收入考核等内容继续保留。
九、针对此次财政体制调整方案中提到的地方税收、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收入等专业名词,能否作进一步解释?
地方税收: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我国的税收收入分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地方税收即指税收收入中地方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中的地方分享部分。
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收入:指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以土地的所有者身份向经营性项目,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经营性项目一般指商业、服务业、旅游、娱乐、商品房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