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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599924/2023-02041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_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成文日期: 2023-02-17 发布日期: 2023-02-17
发文机关: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有效性: 2024-04-30 有效
关键词: 非居民 厨余垃圾 收费 统一登记号:
标题: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市区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政策的通知(试行)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市区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政策的通知(试行)

烟发改价格〔2023〕36号


各区发展改革局(经发科创局)、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改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691号)的政策要求,根据《烟台市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和《烟台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烟政办字〔2020〕49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市区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市区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包括收集运输和处置环节费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集运输环节收费标准由各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处置环节收费标准暂定为每吨36.00元,或每桶(容积240升)7.50元。为避免混投,非居民厨余垃圾外的其他垃圾也按此标准计量收费。

二、执行范围

为稳妥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工作,上述收费标准先行在市区范围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食堂试行。试行单位以外的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仍按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意见的通知》(烟政发〔2002〕23号)文件中相关规定执行。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1年。试行期满后,根据政策执行和实际收运情况,由相关部门会商后,制定并公布新的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政策。

关于市区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暂行政策的通知.pdf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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