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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60344R/2023-09848 成文日期: 2023-12-08
发布机构: 市水利局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文字解读|《烟台市水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

日期:2023-12-08      来源: 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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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水资源是21世纪稀缺的基础自然资源,水资源的供需矛盾制约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是当务之急,水权交易应运而生。而利用水权交易市场来重新分配水资源,必须建立在水权交易制度的基础上。市水利局经征求局机关有关科室、各区市水利(水务)局以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意见建议,制定并实施《烟台市水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

二、决策依据

1.《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2〕333号)

2.《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3.《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4.《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

5.《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三、出台目的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水资源的作用,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

四、重要举措

(一)明确可交易水权的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水权管控指标和年度调控指标范围内结余的水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储的水权指标;办理取水许可证或用水权证单位或者个人(公共供水单位除外)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或闲置的水权指标;拥有农业用水权的农户、集约化种植业用水大户、规模化禽畜养殖用水户等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调整产业结构、自主投资实施高效节水工程、强化水资源管理等措施节约或闲置的水权指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明晰水权认定。按照优先满足生活,统筹考虑生产用水、生态用水和预留水量的原则,立足区域实际,统筹考虑水资源禀赋条件、现状用水、节水水平、发展需求等因素,认定区域水权、取水权和用水权,积极推行非常规水水权认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满足合理用水的情况下,可统筹预留部分水权,用以保障区域未来发展的重大战略和重点项目用水需求。

(三)明确平台交易、自主交易、水权收储规则。交易主体本着双方自愿、市场运作、政府引导、信息公开、规范有序的原则,可在使用权确认的基础上,在取水许可或水权证有效期和限额内开展水权交易。

(四)明确监管要求。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切实加强对各类水权交易实施情况的动态监管,重点跟踪检查水权交易水量的真实性、水资源用途的合规性、交易程序的规范性、交易价格的合理性,要强化水资源用途管制,依法依规开展水权交易。

五、政策咨询部门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烟台市水利局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5-6786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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